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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婦女新知基金會所關切之性別政策訴求及修法主張

婦女新知基金會所關切之性別政策訴求及修法主張

2/24婦女新知基金會與范雲立法委員辦公室合作舉辦「婦女及性別團體與立委之新春茶會」,邀請了超過23個民間團體,一起來跟立法委員說明各團體關注的議題,以及對新國會的期許。

辦公室電話:02-25028715  辦公室公用信箱:service@awakening.org.tw

聯絡人及其主責議題:

性別與勞動議題--秘  書  長 周于萱 cattachou@awakening.org.tw

性別與照顧議題--政策部主任 覃玉蓉 yurung@awakening.org.tw

性平教育與身體自主--開拓部主任 林秀怡 syl@awakening.org.tw

婚姻家庭法律改革培力部主任 陳逸 betty91211@awakening.org.tw

女性參政、性別主流化、CEDAW、年金與性別--資深研究員曾昭媛  chaoyuan@awakening.org.tw 

 

壹、性別與勞動議題  職場性騷擾:建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 修正第13條明確定義「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不限制受雇者人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並未敘明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於實務上常有無法定義或確定具體內容為何之爭議,建議可以明定例如:防止性騷擾再發生、協助受雇者提出申訴、協助受雇者獲得醫療或心理諮商,以及其他輔助措施等。又雇主責任不應因受雇者是否滿30人而有差異,應明確規定無論受僱者人數是否達30人以上,雇主均應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

  • 新增條文,明訂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之調查機制。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未敘明若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申訴調查機關為何,徒增實務困難。建議直接明定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之調查機制。

  • 修正21條,新增「不利益對待」之要件。

鑑於實務案例中原條文之「不利處分」之解釋為概括規定,常受「全勤獎金」及「考績」之例示規定影響,而限縮其適用範圍,且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之措施,未必須要達到「處分」才能造成被害人之權益減損,不利益對待也可能造成被害人人格尊嚴或權益之損害。爰新增「不利益對待」之要件,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 新增條文,明訂「賠償相當之金額」審酌參考依據。

鑑於實務案例中,非財產上之損害舉證困難,且法院酌定之精神慰撫金偏低,難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應增定審酌依據如「受雇者之精神上不利益之影響、侵害行為之輕重、對被害人工作與生活之影響、行為人再犯之可能性、雇主義務違反之輕重等」。

  • 新增條文,明訂裁罰時效自主管機關認定其違法時起算。

職場性騷擾事件中,礙於勞雇關係之權力不對等,常有被害人於離開職場才敢提出申訴。而現行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在實務案例中,發生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未對行政申訴設時效規定,會有申訴結果行政罰之裁處權已過三年期,其行政懲處遭到撤銷之狀況。為避免此狀況再次發生,造成被害人權益受損,建議新增第三十八條之二,將地方主管機關之裁處時效,明訂於自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時起算。

  • 新增條文,明定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之行政責任。

現有之性別工作平等法所明定之責任在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改善職場環境與避免職場性騷擾之再度發生。但是對於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卻無相關行政責任或是處罰。建議參考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之規定,增列對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之行政責任。此外,衡酌雇主所涉之範圍、企業規模差距甚大,故於罰鍰中保留彈性,主管機關得依實際情況裁罰。

貳、受雇者的家庭照顧需求與休假制度保障:建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

  • 增訂「長期照顧安排假」條文,讓勞工可以合法且有薪請假處理家人的長期照顧安排問題。

我國已於2018年已經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指老年人口超過14%), 45-64歲需照顧家屬的情形是一半以上,其中又以45-54歲者最多,且主要為照顧配偶或父母。根據政府單位推估,臺灣1,153萬勞動人口中,約231萬人因為照顧失能、失智家人照顧而工作受影響,每年約13.3萬人「因照顧離職」。為銜接現有照顧資源,增進勞工家庭福祉,職場應提供長照安排假,使勞工有時間且減免經濟負擔地處理家中事務。

  • 修正第17條,保障受雇者因育嬰或長期照顧安排而留職停薪者,皆應能復職返回職場。

前項訴求的配套,應該讓處理長期照顧安排的勞工能夠復職。目前實務上雇主亦可能與勞工協商因其他事由而申請留職停薪,為保障勞工就業權益,留職停薪者皆應能復職、返回職場。

  • 修訂20條,使所有受雇者的家庭照顧假都有薪。

當年立法院採納工商團體的意見,把每年7天「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來計算,然而勞工每年14天的事假卻不給薪。這等於是讓所有的勞工自行承擔不利益,尤其是對女性勞工更加不利。女性既被期待肩負家庭照顧責任,平均薪資又只有男性的85%,如果請了太多無薪的事假,家庭收入將更減少,這對於育兒負擔沈重的低薪勞工家庭可說是雪上加霜。

反觀公務人員,過去規定每年有五天有薪的事假。婦女新知基金會從2011年起持續爭取勞工也要有薪的家庭照顧假,然而2018年10月25日考試院已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將公務人員的家庭照顧假改為每年七天都能有薪,勞工仍然無薪。因此應修正使勞工的家庭照顧假同等有薪,讓所有受雇者皆能一致享有有薪的照顧假。

參、職業安全保障,建議修正《勞動基準法》

制定「防災假」:保障勞工天災前中後出勤及不出勤的相關權益。

櫃姐工會長期要求修法,別讓他們又在颱風天被迫冒險上班。目前,針對勞工在天災發生時的出勤問題,政府唯一頒佈之相關法規,是屬於行政指導層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後簡稱要點)。其中,雖然載明勞工因天災而未能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要點第六條)、「宜不扣發工資」(要點第七條)等條文,但實際上卻不具任何強制力。按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務員遇天災停止上班時,停班日薪資照領且不計入任何假別計算。相形之下,私部門勞工可以遭雇主罰款、扣假,實在是極為不公的差別待遇。

為避免全國不一致的狀況,應擬定防災假相關規範,包含定義天然災害、停止上班的條件、不出勤時的法律保障、出勤時的職業安全保障措施、雇主不得因此有不利益處分等,以維護勞工權益。

肆、性別與照顧議題

  • 修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讓爸爸/配偶享五天有薪陪產檢假,以支持雙親從孕產準備即共同參與育兒

「成為家長」是一段性別化的學習歷程,女性從懷孕那刻起開始各種心理準備、吸收相關知識,並透過一次次產檢建立自己與新生命的關係 ; 但許多男人/配偶往往在孩子出生後,才開始學習與經驗「成為家長」。這些心理、生理和知識上的落差,往往成為雙方養育負擔分工不均與衝突的來源。

學者Anna Machin在《父親養成指南》中指出,不少新手爸爸認為自己被排除在孕產過程外,面對新生兒手足無措。若從懷孕初期父親/配偶有機會參與,有助於融入家長角色,對伴侶和孩子都有正面與顯著的影響。

目前台灣孕婦享有五天全薪產檢假,但爸爸/配偶若要參與產檢,就必須請事假或特休,還不一定有薪,大幅增加爸爸/配偶融入孕產過程的門檻。應提供爸爸/配偶五天有薪陪產檢假,支持爸爸/配偶不錯過每次產檢,在孩子出生前就打好共同養育的基礎。

  • 修訂相關法規,凡媽媽產假期間或生產後兩個月內,爸爸/配偶請育嬰假者,第一個月可領育嬰留職津貼九成薪,在經濟受到合理保障下共同迎接新生兒。

台灣女性產後有兩個月全薪產假,以讓母親休息恢復;但同時初生嬰兒也時時刻刻有看護需求,日夜不分。即便入住月子中心或請月嫂照顧,仍有空窗期,且並非所有家庭都有經濟能力住月子中心或請月嫂。因此即使產假期間仍有許多女性經常獨自照顧新生兒,產假期間每天連續睡眠時間難超過四、五個小時的媽媽大有人在。

長久下來,半夜哄睡餵奶的苦勞只由媽媽擔,爸爸/配偶卻置身事外甚至無法理解媽媽身心負擔的沈重,養育分工嚴重不均,經常造成家庭衝突。目前台灣雖有相對完善的有薪育嬰假,但請領的家長中男性僅18%、女性卻多達82%,可見多數養育嬰幼兒的負擔仍在女性肩上。

為支持爸爸/配偶共同參與新生兒照顧,只要爸爸/配偶在媽媽產假期間或產後兩個月內請育嬰假者,第一個月可領優於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九成薪,讓家長在經濟受到合理保障的前提下共同迎接孩子到來。

相關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就業保險法》第19-2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軍人保險條例》第16-1

 

  • 提供聘僱外籍看護工家庭相關長期照顧支持性服務

台灣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長期照顧親屬,經常面臨兩個同時存在的困境,一個是外籍看護工幾乎全年無休的超長工時、缺乏隱私、無適當輔具協助的工作環境,領的是遠低於基本工資的薪水,毫無人權保障的勞動條件,嚴重影響許多外籍看護工的身心健康。

另一個困境是,需要長期照顧的人,通常得不到有品質的照顧,因為絕大多數外籍看護工雖在境外受過訓練,但長期照顧需求非常多變,每一種狀況需要的照顧技巧及知識都不盡相同(如失智症與腦性麻痺的照顧方式便有許多天差地別之處),家庭外籍看護工卻沒有制度性的機會獲得培訓,且同一個人的長期照顧需求十分多樣,常常需要多種專業共同協調配合(如輔具及無障礙環境改善便可大幅降低受照顧者移動受傷的風險),但家庭外籍看護工作為主要照顧者,卻不一定知道有哪些情況可以要求外界哪些資源介入,甚或要求了雇主也不一定接受。

而在雇主這一端,則可能因為與移工語言溝通的困難,導致照顧困境或誤解,或根本不清楚政府有提供什麼長照服務,以上種種皆暴露了我國長照服務與家庭外籍看護工政策之間無法接軌的鴻溝。

這兩個困境時常是一體兩面:照顧者若沒有獲得支持,提供的照顧品質必然好不了。專門研究照顧經濟學的美國經濟學者Nancy Folbre認為,良好的照顧必定是一種建立在平等互動的緊密合作,一但照顧者、受照顧者及出資者有一方權力失衡,猜忌與互相防備成為互動主軸,照顧品質一定出問題,而惡劣的照顧品質通常牽涉的就是人權問題。台灣家庭外籍看護工的引進與聘僱制度便是如此。然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至今仍是台灣有長照需求的家庭最主流的選擇,目前約24萬家庭外籍看護工正在提供密集的長期照顧服務。若問一般民眾,家中長輩需要長照時該怎麼辦?大多數人的回應就是聘僱家庭外籍看護;但若進一步問若民眾自己老了需要長照時,願不願意讓家庭外籍看護照顧?多數人卻又回應不願意,可見一般民眾其實也非常清楚上述兩個困境,但卻苦於沒有其他更好的選擇。

若要同時改善家庭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條件並保障民眾受照顧的權益,勢必需要大幅度改革現有制度。但短期內可以先做的關鍵工作,便是將提供聘僱外籍看護家庭相關支持性服務法制化,服務內容包括:

  1. 長照個案管理專員每月定期訪視,同時瞭解雇主、外籍看護工與受照顧者的需要及照顧情況。
  2. 長照相關資訊及服務之轉介。
  3. 家庭外籍看護工每年至少7天帶薪參加的長照知識、技能訓練課程,可採到宅訓練或集中專業外訓的方式。
  4. 在家庭外籍看護工上課期間補助專業照顧服務員提供照顧服務,避免出現照顧空窗期,保障民眾接受長期照顧的權益。

  • 納入長照各項照顧者勞動條件、身心健康和職業傷害之定期社會調查並定期根據性別影響評估進行長照服務計畫之滾動式修正

長照涉及失能者、照顧工作者、家庭照顧者之三方權益。過去長照政策忽略照顧者長期提供高體力、高情緒壓力之照顧,應享有勞動保障並維持身心平衡,這不僅攸關失能者之照顧品質,更是照顧者之基本人權。惟因為勞動力提供之場所多在失能者之家中或封閉性之職場,不易進行勞動檢查,故性騷擾或工作超時、超量的情況相當普遍;而家庭照顧者則因其與失能者之親屬關係,不僅多無償提供服務更常處於孤立無援、無法建立自己社會支持網絡之處境。其他諸如職業病(例如專間盤突出、職場性憂鬱症)等問題亦應重視。爰要求主管機關應主動、定期辦理「各項照顧者勞動條件、身心健康和職業傷害」之社會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定期公告,以利民眾共同監督後續改善情形。

除此之外,行政院已核定,各項中長程計畫及法律案,皆須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及憲法、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人權影響評估。長照服務計畫,既然屬中長程計畫,也應每四年滾動式檢討,重新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即然權影響評估。評估過程中,應特別重視各服務網區之服務人口比、短中長程目標等,以符合民眾需求。

2015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時,同時通過11項附帶決議,其中第5項附帶決議「為促使長照服務之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服務需求調查、資源分配之盤點及計算服務人口比,並每年進行修訂據以劃分或調整長照服務網區、訂定計畫及資源配置。同時對各類長照人員之勞動條件與職業傷害及各類長照人員與家庭照顧者身心健康、長照服務計畫之人權影響評估與性別影響評估等事項進行調查,並將結果上網公告。」建議將此條款正式納入《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保障需照顧民眾、有酬/無酬不分國籍之長期照顧勞動者及家庭照顧者三方權益。

 

  • 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之官方統計調查應納入機構式服務勞動者之勞動條件調查

 

許多機構式長期照顧服務的勞動者,不分國籍,皆負荷沈重的勞動條件,一人得照顧多人的龐大壓力。台灣的機構照顧不當約束及虐待亦時有所聞,照顧品質難以改善,都與人力不足、勞動條件低落的問題息息相關。機構人手欠缺、老人虐待的問題更受到各國長照政策的關注。儘管長照機構雇用的外籍看護工依法(長期照顧服務設立標準)不得逾照顧人力的二分之一,但實際雇用的情況,台籍照服員常以掛人頭方式受僱,實際低於外籍人力。目前官方調查統計完全忽略機構照顧這一塊,應儘速予以補正,作為未來擬定改善政策的基礎依據。

伍、年金保障與性別正義

一、年金危機之問題現況:

  • 政府預估勞保基金2026年即將破產,選前不敢處理,選後勢必要儘速處理攸關一千多萬勞工權益的勞保法案。勞保老年給付已經很低,平均僅有1萬6179元。勞保若要永續,必將大砍給付。但民進黨版方案就算通過,政府自己承認,也頂多讓勞保基金延後2年再破產。
  • 家庭主婦與身心障礙者仰賴的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設計不當,目前正在領國民年金的高達139萬人(約佔老年人口的45%),但老年給付保障過低、平均僅有3791元;國保涵蓋336萬人的無工作收入者,每月卻要繳932元的高額保費,難怪繳費率跌至44%,預估2054年也將破產。

 

二、解決之道:通過「基礎年金法」,增加資本利得稅,使所有老人可月領八千元以上

台灣面對人口結構嚴峻的高齡化與少子女化,光是一直要求人民繳多、領少、延後退,已經不可能徹底解決年金問題,只是將基金破產的時間延後幾年。45個民間團體早在2017年就連署要求建立全民基礎年金制度 ,並研擬提出民間版「基礎年金法」草案,但上屆立法院卻沒有進展

民間的基礎年金主張其實是年金制度的結構重整,建議國民年金保險砍掉重練,結清後歸還民眾過去已繳的保費,別再向經濟弱勢者徵收保費,而應增加企業稅及富人稅,每月發放所有老人至少8000元以上的基礎年金,維持老年生活的基本保障,避免落入老年貧窮。如此一來,有勞保的人就可在原有的老年給付1萬多元外,又增加8000元的基礎年金

三、年金保障的性別正義:

陸、性平教育與身體自主

  • 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概念入法:

推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

二、盡速提案廢除刑法通姦罪

三、監督法務部與司法院改進並落實性別平等

 

一、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概念入法:推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與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及性教育

 

性自主和個人身體自主與人格尊嚴緊密連結,然而,我國現行刑法對於性自主的保護,卻只有當行為人採取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的手段進行性交,國家才予以處罰,實務有時甚至進一步要求被害人抵抗的證據,認為如此才能確認被害人的意願被違反。即使經歷1999年的重大修正,仍有許多的問題未解,並在實務上衍生爭議。無論是近幾年的酒醉性侵害案件、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所描述針對未成年人的誘姦、校園的利用權勢性交,都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年來致力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改革,盤點現有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全部條文適用上的問題,重新調整架構與內容,將「積極同意- Only yes means yes」概念帶入法條中,取代過去的強制抵抗模式,讓每個人的性自主能完整地受到保護,希望現行刑法能夠改革,以符合當代社會對於性自主的想像。在帶入積極同意概念的同時,我們也檢討現行規範是否標準不明,或是而過度處罰。但當我們積極將「積極同意概念」入法,提出修法草案,並學者專家進行座談之後,發現社會對於積極同意存在不少誤解。因此除了法律修正之外,本會認為必須同時透過教育將「積極同意」的概念深入到每個人的親密關係實踐與日常生活中,如此才能讓法律真正發揮效果,保護每個人的性自主權。

 

請委員協助,將積極同意概念落實在教育中,並且推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

 

1.推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積極同意入法

自1999年修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保護法益由性道德的社會法益轉向保障身體自主權的個人法益,廢除「致使不能抗拒」之要件,是我國保障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上之一大進步,妨害性自主的成立不再需要被害人強力抗拒。但此模式仍要求行為人必須有強制動作,被害人必須拒絕,這使得拒絕與避免性侵害的責任仍在被害人身上,實務上也產生對方沒有拒絕表示同意的誤解與爭議。為了翻轉這種譴責被害人的邏輯,新知主張將「積極同意」入法,要求在性行為進行之前,行為人必須先得對方以言語或是積極行動表達希望參與性行為的意願。倘若受性邀約者只是沈默或不做任何反應,行為人未得對方同意,還是對此人進行性行為,那麼該性交行為就會構成性侵害,此模式即是「被害人說好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

 

隨著#Me too運動的發展,有越來越多女性站出來呼籲大眾重視性騷擾與性侵害問題;重視當事人對於性行為的積極表意,讓積極同意成為法律構成要件已逐漸成為國際潮流。目前在立法上採取積極同意模式的有英國、加拿大、美國華盛頓州與威斯康辛州,瑞典最近也修法採取積極同意模式。在台灣,積極同意模式入法也已經是多個婦團共識,以年輕人為訴求對象的性別網站上,也分別有不少專家學者與寫手協助推動此概念,法律系所也開始有學生以積極同意為對象撰寫碩士論文,可見此一概念在婦團的推廣下,已獲得相當的迴響。籲請立法委員推動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修法,將積極同意概念明文寫入法條。

 

2.監督與落實性平教育、性教育,推動積極同意概念

性別平等教育是台灣與國際接軌的重點宣示與進步項目,近幾年無論是CEDAW、公政公約、經社文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等都同樣提到性別平等教育的必要性與重要性,審查委員多次要求國家必須進一步積極作為消彌社會爭議讓更多人了解性平教育、落實性教育加強對懷孕學生、LGBT校園霸凌的協助,以保障其受教權;歐盟與聯合國的指引都指出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要趁早,要在兒童身心發展前一個階段就先以教育協助他們做好準備。

 

台灣已於2004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儘管明定學校每學期要有四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要能充分談論身體自主權、面對約會暴力等議題依然很有限;加上升學主義掛帥,教育內容著重在學科考試,鮮少著墨在情感教育與溝通表達,更難讓年輕學子難以培養出自主表達意願與在人際關係中溝通協調的能力。此外,守貞教育與反同勢力進入校園、縣市及中央層級的性平委員會,阻擾性教育與性平教育之推動,也讓老師更難透過教育深化對於身體自主權意識與保護。再者,現行的性平教育談到性侵害或性騷擾,往往只流於討論陌生人性侵害,忽略熟識者、同儕之間的親密暴力、網路數位上的性別暴力等,難以合於學生需求。

 

除了持續落實與增加合乎學生需求的性別平等教育內容外,有鑑於大專院校約會強暴案件不斷,近年來美國大學校園已經逐漸將積極同意納入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標準(參閱:讓「說要才算同意」成為校園性侵害的新判定標準,https://reurl.cc/4gZx7V) 建議台灣比照此方式由校園開始,深化與傳遞積極同意概念,透過教育與修法雙管齊下,破除強暴迷思與落實身體自主與性自主的實踐。

 

二、提案廢除刑法通姦罪

請委員盡速提案修法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

 

應廢除通姦罪理由:

1.通姦罪無法發揮威嚇效果,亦未達到刑事預防之作用;亦無法達到維護婚姻和諧及健全家庭制度之功能。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保護法益為「維護婚姻生活之和諧與健全之家庭」。婚姻及家庭是否處於「實質和諧」涉及配偶雙方婚姻的經營,且夫妻感情糾葛外人亦難以分辨是非對錯,絕非通姦罪的法律規範效力所能及。再者,一旦一方提起通姦罪告訴,無論提告對象是否包含配偶,破裂的信任基礎及受傷的情緒亦難彌平。故通姦罪對已發生的婚外性行為能提供的保護有限,至多僅為婚姻、家庭「形式之維護」,而非立法目的所稱「婚姻和諧及健全家庭」之保障。

 

2.通姦罪之實務面呈現傾向「懲罰女性」,有違憲之虞,被起訴判刑的妻子人數也高於丈夫,非如大眾印象為「保護已婚女性」的利器。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大法官會議第 666 號解釋也指出,縱使法律使用性別中立規範方式,但如果實際操作只造成某個性別特別不利或只處罰特定性別的情況,則該法律規定就有違憲之虞。 通姦罪依規定雖係處罰「與人通姦的配偶」及「相姦者」,從法條看無論妻或夫,只要與人發生婚外性行為,都會受通姦罪的處罰。

 

(實際數據可參考法務部於105年01月14日向立法院函送之「刑法通姦罪修法方向之說明」報告)

 

我國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因此事實上通姦的妻子或第三者的女性受到通姦罪處罰的情況,遠大於通姦的丈夫或第三者的男性,通姦罪最後淪為女性間(妻子與第三者)的對抗,真正違反忠貞義務的丈夫卻常置身事 外。

 

3.通姦罪違反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第十七條第一項,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應予廢止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 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三、監督法務部與司法院改進並落實性別平等

 

過去婦團曾多次呼籲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增加性別敏感度與加強性別平等相關教育訓練,雖然現在已有相關課程,但法官實質去上課的人不多,多為司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員,難有實際成效。2018年仍發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一案被當成婚外情外遇的荒謬案件;以及2019年彰化地檢署女檢察官,偵辦妨害家庭案時,勘驗女被告身體,要求赤裸拍私處還摸乳房挨告性騷擾一事,均引起社會譁然,法官、檢察官如此性別意識不足,在面對性騷擾、性侵害案件時如何能保障被害人權益,做出合理判決?

 

請委員監督法務部及司法院,要求正事司法體制內正視司法體制內性別盲的系統性問題,並進行如下改革:

 

1.請立委監督法務部,要求應依照性別主流化六大工具進行司法實證研究;邀請性別與法律相關學者專家,針對性別相關犯罪(例如跟性別相關的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罪等),重新設計司法統計項目與內容。

2.督促法務部及司法院提出具體方案,真正落實第一線司法審判人員的性別意識培養。

3. 為讓第一線司法人員之性別意識能夠受到合理的監督,要求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委員在聘任時,委員已有具備性別意識為要件。

柒、婚姻家庭法律改革

研擬修正「家事事件法」,以改善家事爭端處理程序

 

家事事件法自2012年公布施行至今,由於事件種類的繁雜而有許多適用上的問題,例如:實務操作上更發現許多闕漏及不足、規定不妥及各法院做法或見解不一等。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及台北律師公會組成修法小組,歷時四年提出家事事件法修正草案,內容包括:

一、家事事件分類:許多事件實同時具備不同事件類型之性質,雖現行法已有程序交錯法理之適用,惟在實際操作條文後,發現實務上某些事件應置於其他事件類型,較符合當事人利益,故再次權衡事件特性及條文適用效果後進行修正

二、抗告程序由高院管轄:就家事非訟事件第一審所為裁定之抗告原是由一審合議庭裁定,修正後改由「高等法院」裁定之。此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並統一非訟及訴訟事件救濟程序的管轄法院。


三、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之執行,改由家事法庭辦理。此為避免因強制執行造成父母或親子雙方關係惡化,且家事法院(法庭)有較多專業資源連結,故改由對家事事件熟稔之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法官執行,並請家事調查官協助,以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家事案件量每年高達十五萬件左右,內容包羅萬象,但因家事事件法規定尚未完善,仍多有待改善之處。希望能藉由本次較大幅度的修正,讓我國家事事件的審理程序更加順暢。

捌、女性參政、性別主流化、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一、修正《地方制度法》第33條,將「1/4婦女保障名額」,改為「1/3性別比例原則」

  • 問題現況
    憲法第134條規定法律應制定婦女保障名額制度。自1999年修正《地方制度法》、在地方選舉制度訂出1/4婦女保障名額之後,激勵了女性參選人數大增。但此規定乃是針對人口較多的大選區,亦即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的當選人數超過四人以上的選區才適用。然而,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下、人口較少的小選區及偏鄉,正是充斥家族政治「父傳子、叔傳姪」父權文化及派系利益政治分贓的區域。如果修法改為「選區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則可擴大適用範圍至三人以上的選區,將能鼓勵更多女性參政。
  • 行政院、立法院早就訂出「1/3性別比例原則」改革方向的決議,只待臨門一腳,期望儘速修法通過:
    1. 八年前,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函頒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的第三項具體行動措施,早就明定:「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30%為中程目標,並以達成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
    2. 內政部2012年5月2日「地方制度法有關婦女保障制度檢討座談會」,以及2017年9月18日「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檢討公聽會」,兩次會議中的學者專家意見多表支持,但內政部仍怠惰拖延、未提草案。
    3. 婦女新知基金會2018年4月10日提出聲明,呼籲立法院儘速通過相關修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隔天通過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立法院第七會期結束前(亦即2019年5月前)提出《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並提高性別比例。但內政部並未做到。

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應強化功能,促使各部會落實性別政策,並將行政院「性別平等年度施政白皮書」每年送交國會備詢(建議在行政院長施政總質詢期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行政院性平處預算期間,可質詢或提案監督相關問題)

  • 背景脈絡:
    各婦團自2003年起聯合倡議設立性別專責機構,七年後,行政院終於在2012年1月1日設立員額40人的性別平等處,同日「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上路,使CEDAW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至今已有八年。
  • 問題現況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之員額從原訂40人減少為38人,性質上屬於行政院長的幕僚單位,統合協調各部會去做好性別政策。2011年底,行政院性平處掛牌成立前夕,婦團聯合召開「期待性平元年」記者會,建議行政院性平處應每年擬定「性別平等年度施政白皮書」送交國會備詢,但性平處從未作到,性平處只有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其預算時會繳交幾頁的性平處業務說明資料而已。在國會監督不充分、社會能見度不高、公民監督有困難的情況下,外界不易檢驗性平處功能是否發揮。
  • 建議作法:
    建議立委可在每會期一開始的行政院長施政總質詢的期間,質詢院長要如何強化行政院性平處功能、促使各部會落實性別政策。每年下半年的預算會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行政院性平處預算的期間,也可質詢或提案監督相關問題。

三、建議總統府恢復設立「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強化五院的性平機制功能(建議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立法院之預算期間,可質詢或提案監督相關問題)

  • 背景脈絡:
    2012年大選蔡英文時任民進黨主席,競選總統時提出「性別政策白皮書」,內含33項性別政見主張,包括:恢復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促進女性參政,各級政府首長、部門主管及民意代表等公職與委員會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等。
  • 問題現況
  1. 蔡總統2016520就職時,內閣女性比例只有10%,倒退回20年前的低落水準,令婦團相當失望、「翻桌」抗議目前內閣女性比例也僅12%,距離三分之一比例(33%)相當遙遠
  2. 蔡總統33項性別政見大多未能落實,包括最容易作到的「總統府性別主流化諮詢顧問小組」至今仍未恢復設立。
  3. 根據CEDAW公約施行法,總統府與五院都有義務落實CEDAW公約。過去尤美女立委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次提案要求,因此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立法院都陸續設置「落實CEDAW公約」相關之性平委員會,但功能不佳,有待加強。
  • 建議作法:
    建議立委可在每年下半年的預算會期,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總統府、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立法院之預算期間,可質詢或提案監督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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