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針對「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本會之修正建議與回應

本會於民國10131發函至司法院少家廳,針對「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提出修正建議(請參照公文一)。4月初司法院正式回函〈請參照公文二〉,本會針對司法院回函之回應如下: 


 


一、有關遴選具性別意識之家事調解委員應有更為客觀之依據:


 


我們不認同司法院的回應認為要求家事調解委員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所舉辦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30小時,即為遴選之客觀標準。根據司法院回應,這30小時專業訓練其實包括了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少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由此可知,性別平權議題僅是這短短30小時內的其中之一的課程罷了,我們到底能期待家事調解委員從少到可憐的時數中提升多少性別平權意識?且當家事調解委員受訓完30小時後,司法院該如何客觀評鑑這些委員是否已具有相當之性別平權平意識?評鑑不合格者,是否就不予聘任為家事調解委員?


 


我們認為除了應增加提升性別平權意識之專業訓練外,更應該將性別平權課程列入在職訓練之必修課。此外,司法院應該要發展多元且客觀之遴選機制,例如:遴選具有性別研究或女性研究相關教育背景之人士、積極參與推動性平運動或曾發表與提升性平相關文章之社會人士,以及開發能測出是否具有性別敏感度之測驗等等客觀標準。


 


二、評鑑會議應有外部參與機制:


 


司法院回應依草案第29條第2項規定中,並未排除徵詢民間學者專家相關人員之意見。雖然司法院解釋並沒有排除徵詢法院以外之其他相關人員之意見,但是未將外部參與視為評鑑機制之「必要性」,無法解除人民對於法官與家事調解委員間產生「官官相護」可能性之疑慮,而使得評鑑會議失去監督的意義。


 


附件:


 


公文一: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之修正建議〈10131日〉


 


公文二:司法院回函〈101310日〉

最新消息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