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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聲請保護令,可以對施暴的另一半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保護令內有的保護項目為以下13點,法官可以特定幾點核發:

  1. 禁止家庭暴力: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如雙方有小孩通常不會設定禁止通話或通信。
  3. 遷出住居所: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
  4. 遠離場所:必須遠離你經常出入之場所特定距離,如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5. 物品使用: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例如鋼琴老師的鋼琴為工作上必須品,可列為其中項目。
  6. 暫訂監護: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7. 暫訂探視: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法。
    (6-7款為暫時,後續如有子女監護之裁定則以裁定為主)
  8.  給付租金、撫養: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
  9. 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務損害
  10.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11. 給付律師費用
  12. 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
  13. 其他

以上內容請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保護令的款項選擇會因被害人安全評估、各法院審理結果、證據強弱、需求款項等等有所不同。實務上比較常運用到的是第一款禁止施暴令與第二款禁止接觸令。實務上若提出第三款遷出令,又房屋在施暴者名下,可能會造成受暴者自己離開原本住處的窘境。其他保護令內容雖然多元但適用機會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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