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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於結婚證人的迷思

社會大眾對於辦理登記結婚時,證人是否一同到戶政機關登記有些迷思,以下Q&A內容將為大家解答。

Q:結婚登記時,證人需要一起去戶政機關登記嗎?

A:雖然民法規定結婚必須要有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參見民法第982條),前面也提醒大家,留意證人必須符合資格、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並且願意負證明的責任。但是這兩位證人,只要於結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就可以,並不需要陪同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起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的流程及所需證件等,請參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有關結婚登記的說明,在下列網址:

http://www.ris.gov.tw/zh_TW/383

一、案情簡述:

小軍結婚兩年,現有身孕,小軍與丈夫關係不和睦,認為雙方無法溝通

,故想要結束婚姻。當初辦理結婚登記時,證人之一為丈夫的朋友,但該朋友之簽章,為丈夫所偽簽。

二、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1. Q:請問小軍的婚姻是有效的嗎?

A:證人未表明知悉雙方當事人之結婚真意,故婚姻是無效的。建議小軍先蒐證,比如筆跡的比對,以及與該證人談話錄音,再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2. Q:婚姻無效,但身分證上、戶口名簿、媽媽手冊上的配偶,都是丈夫,該怎麼辦?

A:法律上確認婚姻無效之後,雙方即自始不存在婚姻關係,其他都只是形式問題。

3. Q:婚姻無效之後,丈夫是否還可以爭取孩子?

A:婚姻自始無效,孩子為非婚生子女,但若有撫育事實,丈夫視為認領。

文字編輯: 古軍、朱珮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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