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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前協議」有用嗎?

雙方當事人於結婚前所作的約定,並於結婚後生效,然而協議僅約束雙方當事人,除雙方當事人外,並不受其所拘束。簽訂之前,請留意以下幾點:

  1. 婚前協議較建議盡可能做成書面的形式,可以減少爭議,若以口頭做成協議雖然也可以,但在日後有糾紛時可能較不易舉出證明。婚前協議也可以透過公證,使得婚前協議有多一重的保障。
  2. 在協議訂立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出於自願,且雙方當事人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1],任一方不得對另一方有隱瞞、詐欺或脅迫,或是利用一方不備時,做出不是本人意思的協議。
  3. 協議內容應該是配偶雙方或一方所擁有的財產、或是可以預期取得的財產,例如:薪水、夫或妻現在所擁有的不動產或動產等等,而且協議內容必須遵守法律規定,也不能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當然,協議內容必須合理也不能讓人難以執行。例如:如果離婚就要取回聘禮的約定,並不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婚後雙方要從薪水撥款,存於共同帳戶,以做為未來育兒的基金等,這些內容沒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1. [1] 溫馨小提示: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必須年齡滿20歲或是未成年人但已結婚,而且要心智沒有缺陷、精神狀態良好的人(沒有受到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亦即指擁有能獨立完成法律行為的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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