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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家事事件法」,改革家事案件審判制度

  • 1998年通過民法親屬編部份修正條文,為了解修法後的法院審案情況,本會民法諮詢志工6月組成「婆婆媽媽法院觀察團」,進入地方法院家事庭觀察法官是否具有性別意識、或有性別盲點。

  • 1999年本會與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聯合召集律師學者組成「家事事件法」研擬小組,每月開會討論民間版草案條文,期使婚姻家庭紛爭的家事案件處理程序更加完善,保障性別平權、子女利益。

  •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通過本會提案「應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並研究設立家事法院」,促成司法院2000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開始研擬司法院版「家事事件法」草案,並籌設家事法院。

  • 2001年參訪美國家事法制,2002年舉辦研討會,分享及倡議成立專業化的家事法院。

  • 2004年研討會,討論夫妻財產制的落實、子女探視權、強制執行等議題。

  • 2010年成立「家事調解申訴專線」,收集與處理民眾在家事調解過程中遭遇性別歧視的經驗。

  • 歷經12年研擬及倡議,2011年12月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2012年6月1日施行,並在高雄設立「少年及家事法院」。

  • 持續監督:與立委合辦記者會、公聽會,請立委提案要求各地方法院成立「家事服務中心」,提供當事人及家屬多元化的諮詢服務與資源轉介,並應增加家事調查官員額,加強家事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之訓練及評核,建立監督與退場機制,保障當事人及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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