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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種族、語言歧視?

一、新移民女性(包含大陸籍、東南亞籍配偶)

近年來從大陸或東南亞嫁到台灣的新移民姐妹已經超過40萬人,這些女性婚姻移民讓台灣成為多元文化社會。然而,台灣社會部份民眾,對她們有不友善的預設和迷思,包括職場上因其國籍、語言、文化差異而產生的種族歧視。遠嫁來台的新移民女性,通常得要負擔全家的家計或家務,但出外謀職時總是遭遇許多瓶頸,不是謀職不易,就是在工作場合飽受污辱和諷刺。

但是,我們若從同理心的角度來看待這些默默為台灣付出勞動的姐妹,她們和大家都一樣,都想要安穩的生活和幸福的家庭。因此,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或職場上,都應該肯定和支持她們,不應該憑著錯誤的刻板印象,而對她們有歧視或是不公平的待遇。

因此,在就業服務法中特別規定,不得因種族、語言…等因素予以歧視,保障新移民姐妹的工作權益。

 

二、移工(包含女性外籍看護等)

台灣在1992年開始引進外籍移工,以因應本籍勞工供不應求的狀況。其中,台灣眾多家庭所依賴的外籍看護,九成以上為女性,目前已經超過17萬人。我們在街頭常見到女性外籍看護推著輪椅、照顧我們的長輩,長久以來她們對台灣社會有重大貢獻。然而,由於台灣過去對東南亞國家的刻板印象,投射在遠渡重洋來台謀職的移工身上,無論是在價值觀、薪水或態度上,往往都會因為他是移工而有差別待遇。

因此,在就業服務法中特別規定了,不得因種族、語言、宗教…等因素予以歧視,保障移工們的工作權益。

實例:2010年5月,代理知名品牌運動服的張姓女子,前年九月以看護工名義申請三名印尼籍勞工來台,卻安排到泰山鄉的工廠,每天工作十七個小時卻僅發給一千元到四千元不等月薪,甚至強迫信奉伊斯蘭教的勞工吃豬肉。台灣雇主無視外籍勞工宗教信仰的行為除了因沒有休假而無法到清真寺參加宗教活動外,還強迫其違反自身宗教信仰吃豬肉的歧視行為,引起國際社會嘩然,勞工局認定雇主此一惡行違法。檢察官以強制罪起訴求刑8 個月後,台北縣勞工局就可依這名雇主以人頭、不實文書、剝削外勞等各種違法行為分別裁罰,最輕會被罰新台幣54萬元,最重270萬元。

 

三、原住民族

台灣非常重要的人口組成之一─原住民,一直以來在社會上、職場上都是較弱勢的族群,除了負面的刻板印象,如愛喝酒、整天無所事事、沒有平地人聰明…等錯誤認知外,在各方面的資源取得也較為不易,導致原住民朋友無論在能力培養、知識涉取的機會都比平地人困難。

在職場上,原住民女性往往會因為刻板印象而難以謀職,或是因為原住民身分待遇較低,這些都會造成就業歧視的事實。所以,就業服務法特別規定,所有勞工的工作權益不得因種族或語言而有差別待遇,如果遇到這樣的狀況都可以向勞工局申訴並據理力爭。

 

四、其他對膚色或口音有歧視者

我們的膚色和口音,往往與自己的種族和出生地有很大的關係。台灣一直以自己是個多元開放且相互尊重的國家自居,而且幾百年來台灣也一直是多元族群的移民社會,因此,無論如何都應該尊重來自不同文化背景、風俗習慣的族群或國家的人民。

在就業服務法中,保障了所有人能夠享有相同的就業權益,包括薪資、態度…等相關的工作權利,不能因為不同的種族、文化、膚色或口音就對其有差別待遇,因此若遭遇到因膚色或口音而被歧視的狀況,都能夠向勞工局申訴並據理力爭。

法條來源: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第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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