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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容貌和身材歧視?

由於現在的社會形塑了人們的主流審美價值觀,這些價值觀往往也會在職場上對特定的人造成歧視,例如主流觀點認定女性的標準身材就是高窕、纖瘦,較為矮小或肉感的女生,在職場上常常就會遇到「非能力因素」的阻礙,造成求職的困難。當然,不僅僅只有女性會遭遇到容貌的歧視,男性也可能因為不符合當代的審美觀而遭遇不平等待遇。

實例一: 2008年9月,某眼鏡行的上司當眾指責女性店員:「公司有規定,男不可太醜、女不可太胖。」、「妳長得那麼胖,又沒有賣眼鏡經驗,憑什麼來這工作,沒經驗至少要瘦、要漂亮才行!」,女性店員憤而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召開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

實例二: 2010年5月,中華航空公司招募空中服務員時,求職者條件欄設下「女性

160公分以上、男性170公分以上」限制。根據就業服務法的規定,依照就服法第一項第五條,雇主不得以員工的性別、外型、容貌、身高等,與工作內容無相關的歧視。台北市勞工局針對中華航空公司招募空中服務員時,曾經設下的身高限制,認定此一規定與其工作性質並無必要關聯。華航可在招募廣告中直接說明空服員工作所需與身高的實質關聯性,而非直接在身高上做限制。最後,因華航並未撤下招募廣告中有關「身高限制」部分,因此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在6月做出處以新台幣30萬元罰鍰的開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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