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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可能遇到什麼樣的性傾向歧視?

狀況一:雇主說你的打扮不男不女,不適任該工作而不錄用你或解僱你。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傾向而對受僱者有差別待遇。尤其是性傾向與工作能力的優劣無關,若雇主因為你的性傾向而拒絕錄用你或將你解雇,即是造成了性傾向歧視。

實例:在一家補習班擔任美語老師的男性員工,雇主以其穿著打扮不男不女,不適任文教工作而解僱,申訴人即向台北市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認為雇主容許女性員工打扮,卻對男生打扮有所排斥,明顯對員工穿著打扮的要求有性別差別待遇。另外,委員會認為雇主以其主觀刻板印象認為申訴人穿著打扮不男不女,懷疑其性傾向並因此將申訴人解僱,即是性傾向歧視,並強調性傾向歧視就是性別歧視,在性別多元的時代,不管任何性別傾向的人,都應該在職場上得到同等的就業機會,雇主不應予以歧視。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第11條

 

狀況二:雇主知道你的同志身分後,對你有不友善、敵意的言行舉止,甚至在實質上對你有不利的處分,例如減薪、調職、打低考績…等。

如果雇主對於兩位具有相同或類似工作能力、效率、表現的員工有差別待遇,且差別待遇是因為你的性傾向而有不平等待遇,即是構成性傾向歧視。

記住,如果雇主說是因為你工作表現不佳、而非是因為你的性傾向,所以打低你的考績、減薪,他要拿得出證明你的工作表現真的不佳。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第10條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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