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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權益,我們倡議 Fight for Gender Equality
在《就業服務法》以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均明文保障了同志和跨性別族群的工作權利,一律禁止因其性傾向而產生工作上差別待遇。
如果雇主或主管對你的性傾向有歧視之意,例如說你不男不女這類的言語攻擊,這都會構成性傾向歧視。更甚者,雇主或主管可能會認為你的性傾向不同於一般大眾,而藉故將你調職、資遣,甚至解僱,這些所有不利於多元性別/性傾向在職場發展的行為,皆構成性別歧視。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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