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離開職場後:退休、資遣、離職、解僱的歧視

一、退休:

要從職場退休時,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當工作能力相當的男女同時適逢退休年齡之時,雇主不能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例如主觀地認為女性的健康狀況在更年期後往往不比男性,因此要求女性員工先行退休。因為這些錯誤的性別刻板印象而強迫任一性別、性傾向的員工提早退休的行為,就會構成性別歧視。

二、資遣:

指的是雇主不得用性別或性傾向相關的任何理由,終止與受僱者的勞動契約。

中高齡的女性是常見被資遣的「高風險群」。由於雇主或主管可能因性別偏見而錯誤的假設中高齡女性沒有養家的負擔,因而在大量裁員時,中高齡的女性往往是最容易被挑選的目標。

另一類易被資遣的「高風險群」,就是因懷孕歧視及婚育歧視被資遣的女性。雇主為了規避負擔產婦懷孕至生產期間、產後育嬰假的成本,往往在女性員工懷孕後,便用各種理由將其資遣。

例如,有一位女性在懷孕七個多月時,公司用“業務縮減“的理由要將其資遣,並要求當月底必須離開。即使公司依勞基法規定給予資遣費,但這位女性仍可「以雇主有違法歧視之嫌」向勞工局申訴、要求雇主必須提出證明,證明他不是因為性別或性傾向的原因(懷孕)將其資遣。換句話說,如果雇主以“業務縮減“為由將你資遣,那他就必須提出公司有“業務縮減“的事實來證明之。

三、離職:

指的是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之理由,要求受僱者(自願)離職。

如果雇主認為女性在婚後必然無法全心投入在職場,公司在女性受僱者進入工作之時,可能就會先跟她約定好,萬一她結婚、懷孕、分娩或要請育嬰假的時候,就要自動離職。

有些雇主則可能是等到員工懷孕,就用希望她回家安心待產的健康理由,然後要求簽下自願離職書。以上這些情況,都是違法的職場性別歧視。

四、解僱:

指的是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之理由,將受僱者解雇。

雇主除了不得因為女性結婚、懷孕、生產或育兒而用各種理由將其解雇之外,也包括不可以因性傾向的多元而解僱受僱者。

實例:

在一家補習班擔任美語老師的男性員工,雇主以其穿著打扮不男不女,不適任文教工作而解僱,他就向台北市勞工局召開的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正式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認為雇主容許女性員工打扮,卻對男生打扮有所排斥,明顯對員工穿著打扮的要求有性別差別待遇。另外,委員會認為雇主以其主觀刻板印象認為申訴人穿著打扮不男不女,懷疑其性傾向並因此將申訴人解僱,就是性傾向歧視,並強調在性別多元的時代,不管任何性別傾向的人,都應該在職場上得到同等的就業機會,雇主不應予以歧視。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0條

法律問題分類: 
問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