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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家事事件,爭的到底是什麼?─顏妏欣

新知實習生 成大法律系 顏妏欣

我是成大法律系大四的學生,也是今年寒假新知的實習生。在法律系的課程規劃中,家事事件法或許只是選修科目中的一個小科,卻是與我們每個人最息息相關的法律之一。在課堂上接觸家事事件法後,也開啟了我對於家事事件的興趣,更是促使我申請到新知實習的一個契機。

雖然在課堂上對於家事事件有了大致上的了解,但是真正來到了新知實習之後,卻讓我對於原本認知的家事事件有了另一種層面的體悟。在學校的學習,不可否認的大部份接觸到的都是關於理論方面的知識,在考卷上我們也總是執著於要寫出怎麼樣的主張才能獲得高分。然而在聽了郭怡青律師「爭取未成年子女案件分享」的演講之後,我才能跳脫習慣以如何讓當事人勝訴為主的思考模式,以此類事件最真正的核心「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去看待問題。


圖說:郭怡青律師授課

爭執中常被忽略的主體—未成年子女

社會上習慣將爭取未成年子女的事件稱為「爭取監護權」,然而實際上的概念並非如此。民法所規定的監護權,準確來說指的是父母以外的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身心或財產負照護的責任與權利,與我們一般常聽到的離婚後爭取子女監護權的概念不盡相同。在法律上,爭取未成年子女事件正確的用語應該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

可能很多人會有疑問,為什麼我們會這麼強調名稱的重要性?因為若是按照監護權字面上的意思來看,一般民眾很常會有一種得到監護權即得到「權利」的想法。然而律師提到她總會跟前來諮詢的當事人先講清楚:所謂的爭取監護權並不只是在爭取權利,更重要的是要負起子女扶養、身心發展和培養倫理道德的責任。簡單來說,既然有對於子女的權利,就更有盡義務的責任。

然而在此種爭訟裡,未成年子女的主體性卻常常被忽略。很多時候父母並沒有這樣的認知,雙方之間很容易淪為像是一場競賽,彷彿誰爭取到了監護權,誰就是獲勝的一方。父母之間互相的較勁,子女如同競賽的獎賞,就像物一樣被搶來搶去。而夾在中間的子女,更會因為雙方的爭執而為難,陷入自責的情緒。父母爭取監護權的本意,一定都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能力給孩子過上好的生活,但如果沒有正確的認知,不管是對於子女或是父母雙方,都會更加深情感上的裂痕,形成本末倒置的結果。

讓當事人自主解決問題

在新知實習的其中一項任務是婚姻家庭諮詢接案表的整理。在觀看志工們的回覆時,我發現面對每當問題,志工們最常給的建議都是希望當事人之間能夠先溝通協商。這讓身為法律系學生的我感到有點困惑。若是當事人之間溝通就可以輕鬆解決這些事情,那麼我們平常上課學的那些法條運用不就都沒有用處了嗎?

恰好在這次郭律師的演講中,也提到了為什麼家事事件會這麼看重當事人雙方的溝通協商。訴訟中當事人的溝通在一般人眼裡似乎是非常難以想像的事情,但其實家事事件的爭執並非像一般民事爭訟一樣有清楚的孰對孰錯,其目的反而是著重在當事人之間問題的解決。雖然在實務上,要觀念相差甚遠的雙方溝通的確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也許要經過漫長的歷程,更需要多方力量的介入。不過若能夠以溝通協調的方式去化解問題,不僅能避免家人之間反目成仇,也能夠重新建構修復親人之間的關係。況且一旦進入訴訟,受影響的不只有親人間的關係,訴訟的費用與時間成本,對當事人來說更是另一種負擔。而在另一方面,也因為當事人若能夠自行溝通解決問題,反悔的機率比較小,也能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所以站在法院的角度,大多也是會鼓勵當事人之間能夠互相溝通來解決問題。

法院審酌監護權的標準

在演講中,郭律師也解答了另一個爭取子女事件最常見的問題:如果財力不如對方,會不會就沒有爭取孩子監護權的能力?其實法院通常會遵循許多原則,例如幼子從母、子女意願、主要照顧者原則等等,且通常可以請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來彌補財力上的不足,所以實務上並不會單方面僅以經濟能力去判斷子女的權利歸屬,而是藉由當事人提出關於上述原則的證明,再交予法院做出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判斷。

然而有時候法院與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本身認知的最佳利益會有很大的落差。例如子女認為跟某方在一起的時候比較快樂,但實際情形卻是當事人以金錢、物質來攏絡子女,這並非是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模式。究竟應該如何取捨才是對子女最好的?不同的價值觀和種種因素都會帶來不同的結果,該如何去取得這之間的平衡點,更是往後值得我們好好思考的問題。


圖說:學員專心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