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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 婦女新知基金會觀察與建議

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 婦女新知基金會觀察與建議

整理/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部主任 周于萱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林秀怡

2018年7月16日至20日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下簡稱CEDAW)在台灣的第3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在16、17日,以非政府組織的身分參加,在會議中發言指出台灣現行在CEDAW施行的缺陷與不足。

性平處獎勵小創意 放生大改革

在民間婦女團體的努力之下,台灣政府為了落實CEDAW,2007年通過公約,2011年通過施行法,2012年行政院之下設立了性平處。同年(2012)行政院同時公布性平綱領,但性平綱領之下所羅列的256項措施,都沒有任何的監督、稽核。

在民間團體的推動之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已經很明確的要求台灣政府各單位,要做法規的檢視,並且3年內做相關的檢討跟修正。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說,但其實很多修法都沒有完成,有一些行政部門甚至連提出草案都沒有。有提出來或是有修改的法,都是一些很小的東西,例如說警察的服裝儀容規定。其他比較影響重大的法律,像是通姦除罪化,前幾次CEDAW法規會議就已經找了很多專家學者來開會,認為通姦除罪法規應該要修法,但是行政部門都沒有去修法,主責的法務部跟行政部門對這件事情都很消極。

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表示,行政院之下的性平處其員額有40名,功能是推動落實CEDAW及施行法。但現在我們所看到的性平處,是提出獎勵鼓勵各單位處以創新方案鼓勵職場性別平等,而且是只要有提就有獎勵,結果我們看到都是小方案的獎勵。真正重要的256項措施,才是性平處需要監測的重點,但是這些措施執行狀況如何,目前都沒有公布。

司法人員缺乏性別意識 女性司法資源不足

關於司法相關人員缺乏性別意識的問題,婦女新知一再強調必須要有一定時數的性平課程,並且確實規劃執行,培養司法工作人員的性別意識。但是秘書長秦季芳表示,很多這樣的課程其實學員都是簽名就走,很多受訓者表示課程很無聊。司法院、法務部應該要對這些課程有相關評估跟檢視,但是目前為止我們完全看不到究竟有多少比率的司法人員上過性平課程,實際上是否真的有上到那麼多課?

由於台灣的法律扶助有一定的門檻,女性在面對離婚官司時,往往因為有家產,而無法達到法律扶助的門檻。目前統計有4成的女性可以受到法律扶助,但是超過6成沒有諮詢跟相關法律資源。秘書長秦季芳認為,我們司法對於女性近用跟提供女性的司法資源還是相當有限,希望政府改進這些措施。

政府失職外包社福 民間經費發展受限

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說,台灣政府長期以來把社會福利業務大量外包委託給民間團體做,因此民間團體很多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政府的社會福利預算,也因此台灣大部分團體都是服務型團體。政府給民間團體的經費也會集中在原本應該要有社會福利業務或志工服務,像是家暴、性侵害等等。而像婦女新知這種倡議型的組織,就只能靠自己小額募款。

但是台灣政府在福利業務的預算也很不穩定,社福預算並非來自於穩定的公務預算,而是例如說公益彩券回饋金或其他來源。民間團體申請公益彩券的回饋金來做社福工作,因為預算每一年可能所有增減,使得民間團體的社會福利方案發展會受到很多限制,也會因為主要收入來源是政府的經費,而比較不敢在社會福利政策上監督政府。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第10到16條包含教育、就業、保健、經濟和社會利益、農村婦女、法律、婚姻和家庭生活,現場除了NGO的參與之外,現場也有各級主管機關的代表,像是法務部、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等,但顯然政府單位的回應不夠清楚,認真的審查委員多次在會議上表達「這樣的回答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並且屢屢要求再做進一步的資訊釐清。

勞基法修惡 女性就業處境更惡化

2018年1月,台灣政府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法,大幅放寬加班工時上限、縮短輪班間隔時間,除不利台灣勞工於家庭與工作平衡之外,也將更惡化女性就業處境。新法已於3月上路,近幾個月,台灣政府陸續公告放寬勞基法適用的行業,卻未依照產業別、年齡、性別等提出性別影響評估或相關研究、並與社會充分討論,儘管國家報告中以本國已有性別工作平等法作為說明,但依法申訴數量依然非常低,部分縣市還沒有任何申訴案例;加上勞動檢查量偏低,不足反映出台灣女性所遇到的真實勞動困境。

性平法未能落實 為保飯碗請假難

台灣女性勞工無法依法請假,累到要安胎、甚至流產,只怕丟工作,以後付不出租金、奶粉尿布錢。而對於無法留在全職工作,而需要以多項兼職工作負擔經濟需求的女性來說,將造成經濟生活更不穩定,且因為育兒或是照顧家人而需多次進出職場,也將使她們即便長期過勞,也無法享有穩定就業勞工的特休假、育嬰假等措施,也不利於其未來的老年生活。在整體勞動權持續惡化的情況下,將更不利於女性就業與兼顧工作與家庭。

準公共化惡化托育品質 家長顧慮及壓力倍增

我們擔心政府正在推動的「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將惡化性別與階級不平等。「準公共化托育服務」在今年五月中宣布,八月即將上路,在政策宣布到執行期間,政府沒有進行任何政策效果評估,也沒有提出規範私立托嬰中心及幼兒園服務品質、勞動條件與收費的可行規範,因此可預期政府購買的服務仍無法阻絕托育品質及勞動條件低落的問題,反而會因為政府出錢補助,造成托育服務收費上漲,導致更多家長因不放心收托品質或無法負擔托育費用而不使用托育服務,增加家長(特別是母親)犧牲就業自行照顧幼兒的壓力。

無視CEDAW審查建議 主管機關怠惰未修法

在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與兩公約國家報告中,審查專家均清楚要求國家應著手盡快廢除刑法的通姦罪。但截至目前為主,政府依然引用過去民調、宣稱要等待社會共識的藉口,推諉卸責、毫無進展。2014年的CEDAW審查委員會在一般性建議第31點次已經提出建議,認為任何婚姻只要一方不足18歲,都很有可能是強迫婚姻的受害者。然而,目前在台灣男女結婚最低年齡仍未有院版的草案,而修法仍停在二讀尚未協商,沒有進度,也未見相關單位任何積極推動或遊說的措施。

【CEDAW超級比一比】那些2014年之後,我們政府忘了做的事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圖2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台灣為了提升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於2006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我們召開了第一次國家審查報告,2014年第二次,2018年第三次。究竟從開始施行的2011年開始,2014年第二次審查之後,到現在2018年,我們的政府有做了哪些事情,讓社會的性平更進步嗎?一起來看看!

台灣在2007年簽署了CEDAW,2009年我們招開了第一次國家審查報告,2014年第二次,2011年開始適用公約施行法,到現在2018年招開第三次國家審查報告會議,從公約施行法開始至今已經過了7年。這中間女性權益是否有向前推進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關於公共托育及女性勞動參與: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就業與經濟機會

25. 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提供具便利性及可負擔的托育服務,並採取設定特定目標及時程表之暫行特別措施,以提高女性勞參率,並建議政府進行全面性的研究來發展及提升女性勞參率之政策。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結合工作與家庭生活

52. 審查委員讚賞政府對促進女性員工育嬰假後返回工作崗位之努力, 然而審查委員會擔心相關措施仍不足,且臺灣之低生育率應為一道警鐘,催促政府更積極為女性提供結合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可能性,然而目前阻礙因素包括缺乏易取得、可負擔及可靠之托育服務,
以及產假只有8週、育嬰假期間報酬有限、僅極少數男性分擔家庭責任。

53.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延長產假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 年訂定之母性保護公約國際標準,並給予多胞胎額外休假與補償。政府亦應加強增加易取得、可負擔之公營托育服務。
此外,亦需更強之法律與經濟誘因以鼓勵父親請育嬰假。
 

關於女性及司法近用: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近用司法資源

11. 審查委員會建議:
(i) 法院案件進行系統登錄,按性別和其他類別分門別類;
(ii) 分析法院判決是否符合CEDAW和其他國際人權標準;和
(iii) 以法院判決來評估CEDA和人權訓練之影響。

12. 審查委員會關切女性難以近用司法資源和得到公平正義。
委員會得到不同資訊,部分原因是由於法官不足導致法院審理案件和取得法庭命令的延遲。其他挑戰包括費用、距離和語言隔閡。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研究所有婦女近用法庭資源的障礙以及救濟措施。此一研究包括就增加法官人數、提升對被邊緣化婦女的司法協助和法律權利資訊,以及為有需要婦女提供高效能和獨立的法庭口譯三項改進措施,設定合理時程表。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近用司法資源

16. 審查委員會讚許政府努力改善婦女對司法資源的可得性與可近性。同時也關切婦女沒有取得法院、裁判庭及救濟所有管道。這也和司法體系的冗長程序有關,原因包括法官人數短缺,審理家事案件的法官稀少,另外《法律扶助法》沒有明確提及婦女及女孩的條文。審查委員會關切司法體系的究責性及懲戒的施行。

17.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增設服務鄉村或偏遠地區婦女的法院,偏遠地區包括離島,
並盡快增加法官人數,特別是家事法院的法官;
(b) 為因應婦女需求,提供全面且持續的法律扶助,並確保提供法律扶助的單位有能力、有性別敏感度,且獲得足夠時間保護女性當事人;
(c) 提供適切、具性別敏感度、及時且有效的救濟;和
(d) 一旦司法體系中的專業人士所做的決定背離 CEDAW 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就必須施以充分的懲戒。

關於女性及政治參與: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政治與公共生活

19. 審查委員會讚賞女性代表「1/3比例原則」並肯定中央層級女性代表的提升,然仍關切女性在司法院的比例,尤其在憲法法庭與大法官部分是相對較低的。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加強努力增加司法院內的女性人數,特別是憲法法庭與大法官,以及包括設置符合資格之女性候選人資料庫。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政治、公共及經濟決策參與
 

32. 審查委員會注意到政治及公共參與中婦女代表性的進展,包括有更多女性獲選立委及台灣於2016年選出首位女性總統,亦注意到監察院中女性比例顯著增加;然而,審查委員會關切大法官、司法體系中高階職位、市長、其他民選地方首長、上市公司董事長及監察人、資深外交服務觀、海外代表團團長、醫療機構、教育及研究機構中,特別是主管人員,婦女代表性不足。

33.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a) 確保有效落實現有措施以進一步增加政治及公共參與的婦女代表性,特別是於各層級之決策以及公私機構與企業中的領導職位;
(b) 於公共、政治及經濟決策中經選舉及指派所產生之職位上,加速女性充分及平等參與,包括透過採用更有效的暫行特別措施,如CEDAW第4條第1段及CEDAW委員會第25號及地23號一般性建議之法定配額;且
(c) 採取特定措施,包括暫行特別措施,以促進身心障礙女性及其他不利處境族群女性於決策職位上之代表性。

關於女性與勞動: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就業與經濟機會

26. 雖然男女薪資由2009年18.1%縮小至2012年16.6%,審查委員會表達對薪資差距持續存在的關切。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收集不同性別、技術程度、部門、職業、年齡及族群的薪資比較資料,制定具特定目標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機制來解決薪資差距和其他無法實現同值同酬的障礙。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勞動市場參與、職業隔離、同工同酬

50. 審查注意到女性勞參率於2013至2016年間僅微幅上升,增幅低於男性。勞動市場垂直與水平性別隔離現象十分顯著。審查委員會亦注意到男性及女性薪資差距約為14%。審查委員會亦關切台灣似乎缺乏促進同工同酬之政策。勞動部於2015至2016年間所進行的研究指出,實現同工同酬極同值同酬有許多障礙。

51.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努力促進女性參與勞動市場與減少性別隔離,提倡傳統男性為主之行業雇用女性,如資通訊、科學、數學、科技等產業,亦提倡傳統女性為主之行業雇用男性,如照顧、教育領域。審查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政府應釐清同工同酬之相關概念,並引進評估方案比較可能同值不同種類工作,開發工具以消弭現存薪資結構中之歧視因素。審查委員會亦敦促政府改善薪資資料之收集,應依性別、技術程度、產業、職業、年齡與種族等加以分類。
 

關於女性與婚姻家庭: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家庭與婚姻生活

33.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同時建議採取措施以收集和整理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並在下一次的國家報告中提供資訊。

34.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衛生福利部在2013年12月9日會議的意見,會中承認「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個人傾向應該得到尊重」。審查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採取措施以廢止前述歧視性的行政命令規定。

35. 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訂定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同為18歲。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婚姻與家庭關係

70. 審查委員會注意到,於2017年已達成初步的共識:訂定婚約的最低年齡為17歲,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並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儘管如此,有鑑於民法第973條和第980條修正案已於2013年開始審議,審查委員會對其極為緩慢的進展表示擔憂。

71.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在司法院的第748號解釋所示的時間範圍內,於2019年5月前通過關於訂婚、結婚年齡的修正案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勿再有任何延遲。

 

很遺憾的是,雖然我們持續倡議,也積極參與各種立法、修法的場合,顯然我們的政府還有太多的應作為而不作為。2014年第二次審查會議之後,過了四年,修法進度仍然停滯不前,甚至近年來我們的性別平等不進反退。因此我們與其他團體在CEDAW第三次審查會議之後,共同舉辦記者會,呼籲政府不要再裝睡,負起應盡的責任。

 

四年過去 性平倒退 反同造謠 政府裝睡--回應第三次CEDAW國際審查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今年七月,國際專家再度來台,針對台灣政府所提出的國家報告進行審查,同時也參考民間提出的影子報告,進一步追問台灣現況與過去建議的改善結果。新知再次參與民間影子報告撰寫團隊,除了針對勞動、性自主、托育、司法、參政等議題提出實務報告與具體建議。本次CEDAW國家報告一樣有反同團體參與,並且撰寫更多缺乏查證與抹黑、似是而非的報告內容,對此由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三個團體共同組成的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除了積極參與CEDAW審查會議發言外,當日也在場外舉辦記者會,直指台灣政府持續不作為,放任反同造謠與抹黑,讓性別平等教育推動不進反退。

日期/時間:2018年7月20日(五)上午 10:40

地點:福華文教會館門口(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30號)

主持人:林均諺(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專案經理)

聯合團體: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發言者:
張明旭 (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 專案經理)
黃怡碧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執行長)
阮美嬴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行銷企劃部主任)
黎璿萍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執行秘書)
曾嬿融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政策倡議部主任)
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 開拓部主任)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 副秘書長)

本週是台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三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國際委員並在剛剛公佈總結性意見與建議,並特別強調「學校不是宗教場域」、「不要把信仰強加在別人身上,要以孩子最佳利益優先」,性平教育不該受到宗教干預。而在四年前CEDAW第二次審查時,對於台灣性別平等教育的落實不足,國際委員已給予政府相當多建議(詳見附件),包括:台灣政府應該諮詢「真正」性別平等專家及同志社群意見,制定更多具備性別多元意識的活動與教材;針對同志學生,政府和學校應具體保障其權益,避免排擠與歧視。

但四年過去,上述建議並未實現,甚至在保守團體的惡意干預下,台灣性平教育不進反退,許多課程被迫中止,依法推動性別平等的教師被惡意騷擾和提告。今年反同團體更提出「禁止實施同志教育」公投案,試圖讓所有學生無法正確認識同志,剝奪同志青少年認識自己的權利!而反同團體居然將此公投自稱為「愛家公投」,試圖混淆視聽,並在CEDAW審查會議中,假「婦女團體」、「性別團體」之名一再提出不實言論,不斷強化父權及性別刻板印象。其內容不僅缺乏實證科學檢驗,甚至移花接木,將網站截圖曲解變造後說成是教科書內容,對女性與多元性別造成許多傷害!

這些具宗教背景的團體,質疑現行性平教育不夠「適齡」,但事實上,台灣的課綱及教科書,都是依據課程概念和學生發展階段進行專業教學設計。而在討論適齡時,應同時結合「適發展」的概念(age- and development-appropriate),就如聯合國和歐盟都強調,孩童即使在同一年齡範圍,其發展需求也不盡相同,故在年齡範圍的課程外,教師應有更多彈性,讓各種需求的孩子能得到充分學習與協助,並應提前一階段教導孩子在後續發展階段中會遇到的議題。此外,聯合國和歐盟也強調,在性和性別的教育上,孩子應從小認識所有性別議題(包括身體的成長發育、情感和關係的建立、認識不同性別氣質、性傾向及自我認同等),只需在不同發展階段以孩子能夠理解的語言使其了解。最重要的是,成人應以「不避諱」的態度提供正確資訊,協助孩子經歷人生每一個階段。而這正是反對性平教育的團體最缺乏的!

四年前,CEDAW委員就建議政府應積極落實性平教育,而本次,委員再次重申,台灣政府應努力防止校園性騷擾、性侵害與性霸凌,尤其是對於女性、身心障礙、LBTI、外籍學生之歧視;政府應定期進行調查統計與分析,積極加強相關措施及教學計劃。此外,委員也提到台灣政府仍舊未提供全面的性教育及生殖健康權利學校課程,其內容應具適齡性、「符合科學正確知識」且「與時俱進」;而在此方面,不同家長、宗教、教育專業團體間的衝突與攻訐,台灣政府缺乏足夠回應,務必儘速找出解決之道,讓所有利害關係人群體代表參與,提出明確指導方針與課程,並提供教師必要培訓。

對比兩次CEDAW委員建議,顯示台灣政府在性平教育推動上的怠惰消極,我們對此共同譴責!學生的受教權與平等權不是「等待社會共識」或「最大公約數」下的犧牲品,我們要求政府應積極推動CEDAW公約及國際委員建議,落實性平教育,消除反同團體對女性及多元性別的不實謠言和性別歧視,這才是真正的守護下一代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