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修法應與代理孕母脫鉤並逐條實質審查記者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言稿

台灣的《人工生殖法》直到現在仍限定「不孕夫妻」適用,是延續1989年的《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明定此法是為了幫助不孕夫妻傳宗接代的傳統父權價值。立法院緊急變更議程,明天(1/8)即將審查各版本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我們期待將不合時宜的人工生殖法再往前邁進,從傳宗接代的父權價值轉變為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權、開啟婚育脫鉤可能性的制度,因此我們支持行政院版「放寬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的大方向,我們不同意國民黨的黨團版仍將人工生殖限制於異性戀不孕夫妻的保守觀點。
另外,我們對於此次審查有以下2點呼籲:
1. 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評估機制,應具利益迴避原則,並避免單身歧視
目前行政院版草案第八條「夫妻、女同性雙方或未婚女性於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依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評估」,其中「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並未言明應具有哪些專業知能、以及主管機關將指定哪些類型的單位成為「專業機構」,考量執行人工生殖之醫療單位若無利益迴避,恐造成「球員兼裁判」的情形,故我們建議應納入利益迴避原則於母法之中。
另外,此條文關於「未婚女性評估」之立法說明提及,參考德國立法研究報告並考量我國長工時之勞動環境,「爰擬就受術之未婚女性,應詳細檢視其照顧子女能力及家庭支持功能」。
雖然法條說明表示雙親家庭也需要進行家庭功能之評估,但我們憂心強調未婚女性要「詳細檢視」,恐會造成未來在評估實務上,單身者面臨更嚴格的檢視,我們認為家庭功能評估不應因家庭形式而被特別嚴格檢視,家庭功能是否充足,應發展專業的評估機制,並能適用不同類型的家庭。
我們也想再次提醒,所謂的家庭功能評估,應該討論的是如何支持家庭有足夠育兒職力,而不是成為排除機制,篩選「不適格家庭」,政府應當同時思考,該如何發展輔導及支持系統,來協助想要生育的家庭,具有足夠的親職功能可以育兒。
2. 代理孕母應與人工生殖法修法脫鉤處理
雖然政院版已經將代理孕母脫鉤處理,明日排審的草案中尚有部分版本包含代理孕母相關條文,我們認為,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有許多本質上的差異,不應將兩套制度混為一談。且過去草案提出時,並未給大眾充足的討論時間,且目前對於代理孕母相關制度的條文,太多空白授權,也有許多未能善盡之處。
以目前的條文來說,無論代孕者、委託者、代孕子女、生殖醫療機構、代孕服務機構、跨國管制與人權保障等相關規範,皆需要民眾大量「腦補」才能想像、猜測台灣若真的推行代孕,會是何種情形。但我們認為,政府或委員們若想推動相關制度,有義務提出更多制度細節、執行架構的說明,才能讓民間團體及大眾進行討論並評估適切性,所以本會強烈呼籲明日審查應先將代孕脫鉤。
綜上所述,為確保人工生殖法修法更為完善,以保障使用人工生殖之家庭、人工生殖子女之權益,立法院應審慎討論,逐條審查,也呼籲各委員支持單身女性、女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法,並考量代孕尚未有充足討論,脫鉤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