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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支持婦女福利獨立設組,深化與其他社福交織,反對併入保護司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衛生福利部組織改造之意見

 

行政院於12月中旬公布衛生福利部組改方案,原本設在「社會及家庭署」下與「企劃」業務共組的「婦女福利」,將移往新成立的「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獨立成「婦女福利」單獨一組。1月19日衛生福利部組改方案將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與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聯席審查,據聞將有另一提案,即將「婦女福利」移往衛生福利部「保護司」,與保護業務合併。

特定業務在政府組織中的位置,影響到業務未來的發展空間與方向,至為關鍵。我們認為兩案相比之下,衛生福利部原本規劃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下將「婦女福利」業務獨立成組,有幾項好處:

  1. 清楚切合本次組改邏輯

    台灣政府的社會福利體制,向來有以「功能別」或以「人口別」設計之辯論,先不論兩者優劣,長久以來台灣的社會福利體制以「人口別」區分,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兒少福利各有其負責部門,直到上次組織改造,試圖(但沒有非常成功地)打破「人口別」往「功能別」方向改革,例如心理健康、保護服務、社會救助皆成立專責的「司」負責部門,唯仍有「人口別」區分之業務留在社會及家庭署之下,在衛生福利部中形成清楚的組織邏輯,亦即「司」處理「功能別」業務、「人口別」業務則整併在「署」之下。本次因賴清德總統政見,欲成立獨立兒少專責機構,各項社會福利又出現回頭以「人口別」區分的趨勢,並分別成立兒少及家庭支持署、長照及社會發展署,將各「人口別」之福利業務清楚整合在署級單位之下。若獨獨將婦女福利抽出來與「功能別」的「保護業務」合併,將使組改邏輯顯得混亂。

  2. 維持婦女福利業務之主體性

    婦女福利業務相較於其他「人口別」福利業務,有一特性,即各「人口別」業務都有專法規範,例如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唯獨婦女福利未單獨立法,此一發展有其歷史因素,亦即當年婦女運動推動性別主流化,目標即放在從總統府到鄉鎮村里、跨層級、跨部門整體政府之施政皆應有性別觀點,因此並未將主力放在爭取婦女福利;而婦女運動爭取成立行政院性平處的過程,當政者只願意在「高層監督」與「基層執行」兩者擇一成立負責推動性別平等之機關,因而當年運動者被迫做出選擇,先爭取到行政院性平處之成立,因此婦女福利一直未立專法、未有法定業務,在社會福利部門中並沒有穩定的人力及預算。以政府運作之潛規則,未有法定業務之部門雖然有其優勢,例如不受法律規格限制、保有更多空間發展切合民眾需求的服務,但也非常容易被邊緣化,長期下來人力、預算被其他業務挪去的狀況十分常見,若婦女福利終於獨立成一組,將有機會發展以婦女為主體之各項福利服務;但若將婦女福利移往保護司,與保護服務業務合併,恐將形成「小婦女、大保護」的排擠效應。保護服務體系(如家暴防治)非常龐大且綿密,當婦女福利服務併入其中,主體性很容易被淹沒,經費與人力的爭取可能更困難,甚至更依賴長官個人的性別意識,而非制度性保障。

  3. 實現交織性服務門檻較低

    婦女需求是交織的,當婦女福利業務與其他「人口別」之福利業務同在一個「署」與署長指揮下之下,要談「高齡女性」、「身障女性」資源對接,語言相通、溝通較容易、合作門檻低。特別是在快速高齡化的社會中,女性不但是照顧需求者,照顧者亦是女性為多,就女性權益的落實而言,以女性為主體發展出的服務,勢必要同時衡平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權益,不但要維繫保障基本生活品質之公共照顧服務,亦要朝向落實「作為照顧者之就學、就業、公共參與等權益不因照顧負擔受影響,且可以在不受任何壓力的情況下隨時停止承擔照顧責任」。過去長照政策輕忽照顧者的福利資源,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也輕忽老年女性、身心障礙女性基於性別不平等的需求及處境,我們期待未來設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下的婦女福利組,更加重視與長照政策、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之間的交織性,加強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高齡女性服務、身心障礙女性服務。我們擔心若將婦女福利從「署」當中拿掉移往「司」,「署」與「司」之間作為「相敬如賓」的平行單位,將使類似之交織性服務發展門檻大幅提高。

基於上述三點理由,我們認為將「婦女福利」與各人口別之福利服務,共同放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下,獨立為「婦女福利組」,優於將「婦女福利」移去與「保護司」合併之方案。當然,組改後各項業務是否有開拓與蓬勃發展之可能性,關鍵仍是穩定的人力與預算分配,因此我們請委員審查衛生福利部組改法案時,強力爭取增加穩定的婦女福利業務人力及預算,也期待行政部門對此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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