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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稿】「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修法怠惰 破綻離婚制度配套還要等多久?」聯合記者會

在立法院新會期前夕,婦女新知基金會在8/29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及 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舉辦聯合記者會「112年憲判字第4號後修法怠惰 破綻離婚制度配套還要等多久?」,希望督促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重視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的修法期限以及離婚法制改革中經濟弱勢配偶的保障。

發言代表:婦女新知基金會倡議部主任王筱涵

發言內容:

婦女新知一直以來都非常關注婚姻中的經濟弱勢以及離婚法制中有關經濟請求權的改革,針對這次的民法親屬編修法,我們想提出一個重要訴求,就是這次修法應該將「離婚配偶間可以相互分配退休金」的改革納入修法範圍。

行政院今年2/20院會通過送出的《民法》草案中,有關離婚後經濟請求權的相關規定只包含了贍養費,但離婚後的經濟請求中很重要,也常最難處理的就是剩餘財產分配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是否夠完善也反映了我們的離婚法制是不是夠健全

剩餘財產制度的議題需要談論「家務責任的分配」和「勞動市場的關係」,不論在家內分工還是職場上,現在社會普遍還是存在性別差異,許多女性在結婚有小孩之後,會因為要承擔家中的照顧責任和家務勞動,去調整他的工作狀況或是中斷就業,而且這樣的家務勞動往往是無償的。所以說,承擔家務責任的人在經濟能力和經濟自主性上都承受不利,其中就包括薪資收入以及和薪水高度相關的退休金。

這牽涉的議題,當一對配偶面臨離婚分配剩餘財產的時候,退休金是不是應該納入分配範圍中?

新知認為應該納入分配範圍,因退休金跟一位勞動者退休前的薪資水準高度相關,退休金跟薪資收入一樣,都反映了勞動市場和家庭照顧責任在一對配偶間如何分配,這個分配又對他們的經濟能力有什麼影響。

況且,要納入分配範圍的訴求不只是我們的主張,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也提到這樣的原則,認為這類型的給付應該要在婚姻關係解消時可以納入分配。而這個原則在政府2022年進行第4次CEDAW國家報告審查時,國際審查委員就已經在他們給政府的結論性意見中建議修正《民法》。

我們之所以會這麼強調這個議題要在民法處理,是因為若進一步檢視各退休金規定,同樣面臨離婚,不同配偶間卻會因為各自可以請領的退休金種類不一樣,而有分配範圍不一樣的情形,有些退休金可以算進婚後剩餘財產一起分有些卻不行。

因為軍公教退撫金已經在2017年之後陸續修法,現在軍公教退撫金可以納進離婚剩餘財產的分配範圍;但其他類型的退休金(如勞工退休金等)規定並沒有同步修訂。所以現在因為法規內容的不一致,不同退休金在「是否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是不平等的

這個差異是不合理的,所以這次《民法》修正我們認為應該要把第1030-1條以及第1041條這些和剩餘財產分配有關的規定納進修法範圍,讓所有種類的退休金都可以適用民法納入分配範圍,避免不同退休金主管法規分別修法的不確定性,也直接處理各規定之間不一致的問題。

婦女新知基金會再次強調,本次民法親屬編修法,離婚要件的修正固然重要,但整個離婚法制的改革,應該在離婚後的經濟請求權有更完整的配套修法。政府不應忽視現行法制下離婚分配退休金的不平等,應該在這次的民法修法加以處理,也呼應聯合國CEDAW公約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