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揭露司法偏見或重製社會歧視?嚴正呼籲法庭直播不宜躁進修法!
民眾黨黨團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規範事實審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得公開播送,已逕付二讀。該版本草案希望以直播技術擴大公眾參與法庭審理過程的可能,然而,法庭審理程序的改革應審慎處理並充分討論相關之法制設計、可能衍生的權利風險與執行時的配套措施,並以保障基本人權與司法體制健全為前提。本會呼籲《法院組織法》修法不應草率行之,並針對民眾黨黨團版本修正草案內容提出以下擔憂:
一、法制設計應考量可能的權利風險,並「社會矚目」程度不應作為可公開播送的法定要件
民眾黨黨團版《法院組織法》草案第90條第3項特將「社會矚目之案件」作為可公開播送條件之一,其立法考量與認定標準有欠明確,並有促使社會輿論干擾司法審判獨立性的疑慮,亦可能弱化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權利與隱私保障。
審判程序與法庭公開方式的法制設計,依案件類型與所涉及的權利不同應有不同立法考量與規範,如性侵害犯罪案件及家事案件即有審判不公開原則的規定,乃基於案件性質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考量限縮法庭審理程序的公開程度與方式。然而,不受審判不公開原則規範的案件,法制設計與實務應用上亦應細緻討論適合的審理程序與公開方式,並充分考量不同公開方式可能造成的權利風險。例如與職場性騷擾相關的勞資案件、性騷擾案揭發者所面臨的妨害名譽案件、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案件及衍生的民事賠償案件、兒少虐待案件、與性騷擾裁罰相關之行政訴訟案件等,此類案件內容即可能無受審判不公開原則規範,但案件內容高度涉及性犯罪受害者的性隱私及兒少個資等不適合公開的機敏資訊。
法庭公開播送的法制設計,應審慎考量不同案件可能有的權利風險並應保障當事人性隱私、兒少個資等基本人權,公開播送的判斷標準亦應明確、一致、秉持性別中立原則,不應因案件當事人身分、媒體輿論關注之程度有所特殊考量與差別對待。
本會認為公開播送的標準應有更細緻的討論與規範,並不應將「社會矚目之案件」作為可公開播送的要件,以保障司法審判獨立性並兼顧基本人權。
二、應明文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的可能,以保障人民個資與兒少基本權利
家事訴訟案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惟該規定但書仍有「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可公開審理的規定,若符合此要件並同時符合民眾黨黨團版《法院組織法》草案第90條第3項要件,亦即屬於「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被告聲請或法院依職權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等情事後,則有可能公開播送。
公開播送的家事案件雖須符合前述要件,但隨現行人際互動「線上喊話」、「網路公審」現象普及,且公共利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判斷標準與內涵可能隨社會發展或依案件差異而有不同應用,無法完全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的可能。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私密事項,如當事人生活細節、兒少個資等,兒少個人資料與生活隱私的保障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即針對媒體報導兒少身分資訊有所規範,於法庭公開播送情形自應更審慎規範並關注兒少權益。
本會呼籲應以明文排除家事案件公開播送之可能,以保障家事案件中人民個資及兒少權利不受過度侵害。
三、草案內容對於公開播送的執行應用欠缺可行性考量與配套措施
法庭公開審理方式之改革,除法制設計外亦應考量傳播技術實際執行時可能衍生的問題。民眾黨黨團《法院組織法》草案第91條有針對法庭開庭中不得錄音、錄影之規定,亦明定若有錄音錄影等行為時,審判長可命違反者停止行為並消除其所錄音錄影之內容。
然而,此等規範是否充分考量如何管理法庭外觀看直播內容的資訊設備以及觀看行為,以判斷是否有違反前述規定?如遇以個人設備翻拍或截圖直播畫面等情形,要如何辨識應負責的行為人並確實刪除其所錄製的數位內容?另外,直播內容亦有極高可能遭剪輯、重製為順應或複製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及各種涉及歧視的影音內容,以獲取觀看流量,法院是否有義務避免此種應用?又應如何避免?
法庭直播的執行困境與可能衍生的權利風險皆應充分考量,並在了解司法體系運作情形、傳播技術執行可能性與配套措施是否完備的前提下擬定嚴謹規範,不宜躁進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