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改革的贍養費法制
「贍養費」一詞對於台灣人來說並不陌生,爭取高額贍養費的劇情時常出現在八點檔的離婚大戰中。但事實上,真正成功請求到贍養費的案例少之又少,2009 至 2018 年間,全國地方法院受理的贍養費請求案件僅有 95 件,而最終獲准給付的只有 21 件(宋祖寧,2020)。我們 2023 年時做了現行贍養費運行狀況的調查,協助填寫問卷的97位律師中,即有83位律師表示不會建議離婚當事人請求贍養費,原因多半是「當事人不符合『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顯示現行的贍養費請求標準門檻極高。
誰可以請求贍養費?——過時贍養費制度漏接了經濟弱勢的女性
現行的贍養費制度是以「延續婚姻中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出發,在《民法》親屬編中明訂了贍養費的請求要件,請求人須同時符合「判決離婚」、「為無過失的一方」以及「生活陷於困難」這些要件。而其中「生活陷於困難」的認定極為嚴苛,多數的贍養費請求遭到駁回正是因為無法符合這個標準。
前述2023年進行的贍養費調查曾訪問多位律師,當問及「什麼樣的當事人比較有可能依現行法請求到贍養費」時,多位律師不約而同回答「又老又窮又病」。在他們的經驗中,幾乎沒有個案能真正符合贍養費的請求要件,即使「又老又窮又病」也仍有可能無法請求贍養費。
以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為例,請求贍養費的女性年事已高並患有慢性病,前夫拒絕給付生活費後,她的生活處境陷入困難,進而向法院請求由前夫給付80萬元贍養費。這件請求最終遭到駁回,原因是法官認為罹患慢性病並未影響當事人的工作能力,且她每月的平均薪資和女兒的奉養金加計後,應足以負擔生活開銷。
現行的民法贍養費制度制定於1931年,制定當時的時空背景讓這個制度有強烈的性別分工預設,男性被視為承擔經濟責任的一方,女性則被視為承擔家中照護責任的一方而常缺乏經濟自主性。因此現行規定在於辨識婚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多數為女性)離婚後是否生活陷於困難,以法制設計延伸經濟優勢方(多數為男性)負擔這位離婚配偶的扶養責任。然而,現代社會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已大幅提升,根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重要性別統計資料庫》中關於勞動力參與率的統計,2024年25到44歲女性勞參率即達85.86%,這樣的法制設計早已不符時勢。
誰需要贍養費?——因為婚育而受影響的職涯如何補償?
衛生福利部2019年《15-64歲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曾因結婚、生育(懷孕)或婚後其他原因離職」的女性就佔了38.15%,而近10多年來無論是透過法院判決請求贍養費或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贍養費約定,申請人均以女性為多數(戴瑀如、黃顯凱,2022)。
我們2023年訪談時即發現,離婚女性在經濟上面臨許多共同的困境。當時訪談的八位受訪者都未取得贍養費,正是因為她們正值壯年、有工作能力,所以不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條件,即使離婚時已經多年無工作、無存款,同時還需單獨扶養年幼的孩子。
受訪者們表示,她們在婚姻中因為負擔育兒與家務選擇離開職場或轉向薪資較低、工時較彈性的工作,這導致她們的經濟獨立能力受限。況且,即便婚內沒有正式工作,她們仍經常動用個人積蓄來支付子女的生活與教育開銷,在離婚時往往沒什麼存款;而離婚後獨自撫養子女,更使女性在回歸職場時面臨巨大挑戰。
有研究即發現,長時間的職場中斷與具有單親媽媽身份的女性在求職時屢遭歧視,像是薪資談判空間受限,或是在面試時被質疑專業能力、被公司視為「無工作經驗」導致薪資水準與職涯發展機會大幅下降。同時,育兒責任更進一步限制了這些女性的工作選擇,因為孩子的學校與托育時間未必與標準工時相符,她們往往無法從事工時較長的全職工作,而是相應選擇短期、兼職或時薪制工作,維持穩定的收入顯得更困難。
若贍養費制度能在這樣的情況下發揮作用,將能舒緩為了兼顧育兒工作而難以找到工作,進而陷入貧窮與低收入風險的經濟弱勢者。
重新思考贍養費的意義──從「扶養義務」到「婚姻補償」
有鑑於現代婚姻型態更趨於平等夥伴關係,而非家父長制、男主外女主內的傳統婚姻型態,贍養費制度應賦予嶄新的想像。
本會長期以來即倡議贍養費性質應從「扶養義務的延伸」轉化為「婚姻補償金」,縱使弱勢配偶未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但復歸職場的道路仍漫漫無期。特別是女性在「愛的勞動」下常選擇為了婚姻妥協自己的職涯發展,婚姻中的雙方作為這個婚家分工下的一份子,理應共同承擔這樣的經濟風險與分工結果。將贍養費定位為婚姻補償金,才能填補婚姻內無償勞動帶來的就業能力減損與負擔的機會成本,協助婚姻中經濟弱勢方離婚後復歸職場、復原就業力(employ ability),以呼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制度意旨,並回應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提出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2023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做成112憲判字第4號判決,請相關機關自該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其判決意旨妥適修正有關裁判離婚之規定。2025年2月20日行政院因應此憲法法庭判決通過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修正裁判離婚規定外,也同步修正贍養費規定,新增了「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離婚時就業機會減少」為贍養費的請求要件。此修正將贍養費的要件及性質往婚姻補償金靠進一步,但仍然沒有刪除「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也沒有處理現在實務上要件認定嚴苛的問題。
另外,這個草案同時新增了一項規定,贍養費的請求權會因為請求權人「再婚」而消滅。若自婚姻補償金的角度思考,無論再婚與否都不影響贍養權利人在上一段婚姻中的貢獻與所負擔的機會成本,再婚就失去請求權的設計仍是以「夫妻扶養義務延伸」的觀念出發,將夫妻間扶養義務會因為再婚而轉嫁的概念應用在贍養費的請求上。這樣的修法在贍養費的法制設計上,並沒有細緻處理不同的贍養費請求要件在性質上的差異。
一同關注《民法》離婚法制修法動態!
《民法》親屬編的修正攸關整體婚姻法制,本會長期以來的修法倡議,即希望推動更符合現代社會需求與公平原則的贍養費法制,邀請大家共同關注這次的修法動態、共同為婚姻中的經濟弱勢者發聲。
參考資料
宋祖寧(2020)。離婚贍養費裁判之法實證研究。﹝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Awakening Foundation(2023). Post-Legislative Scrutiny of Article 1057 of the Civil Code Regarding Alimony Regulations.
戴瑀如、黃顯凱(2022)。從法規面探討離婚配偶經濟分配之公平性及政策建議。法務部;國立政治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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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倡議部主任 王筱涵、實習生 莊荷妍
審閱|董事 陳令宜
製圖|組織部主任 麥恬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