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國民健康署《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之書面意見
針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5月14日預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目前的草案包含代理孕母,首先,我們再次指出,今年2月20日,台灣女人連線等27個團體共同連署,呼籲開放單身女性及女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技術,並希望代理孕母的法案能與人工生殖法脫鉤。人工生殖與代理孕母有著本質上的差異,前者是以自己的身體實現生育的想望,代理孕母涉及第三方身體,不僅是醫療技術是否可行的問題,更攸關身體自主權、隱私權、健康權、親權等諸多權益,兩者併案討論,勢必挂一漏萬,我們憂心倉促討論將造成重大人權侵害,呼籲脫鉤處理。
以下將分別說明本會對於單身女性及代理孕母制度的相關意見:
壹、支持單身女性、女同志伴侶平等近用人工生殖
過去人工生殖法的立法精神是為協助異性戀婚姻家庭延續血緣,我們認為異性戀、婚姻、生育三者的綁定,迫使想要生兒育女的女性,只能進入異性戀婚姻家庭框架下,找一個男性結婚,是對不願意進入異性戀婚姻關係的女性的壓迫,因此我們肯定本次這次草案中納入單身女性、女同志伴侶適用。
然而細究草案條文,仍存有對於「婚姻」的推崇、對「非婚」家庭的偏見。我們認為第6條的「生殖前評估」及第13條的年齡限制都存有此預設並應當修正,才能真正達到單身女性平等近用人工生殖法,以下分項說明。
一、第6條「生殖前評估」不應以是否有婚姻關係進行差別對待
草案中,要求未來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依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進行評估,然而條文中卻有但書:有結婚登記者不須進行家庭支持系統及未來子女之照顧計畫的評估。本會認為這是對於沒有婚姻關係者的偏見。
英國2016(註1)、2021(註2)年追蹤透過人工生殖生育的家庭,包含單親母親及雙親家庭,研究發現此兩類群家庭中兒童的心理健康、適應狀況上都沒有差異。在獨自扶養母親下長大的小孩都展現積極的心理功能,育兒或兒童適應的評估結果也都與雙親家庭沒有差異。研究者認為這是因為選擇透過人工生殖生育的單親媽媽,通常是經過深思熟慮後才實踐自己的計劃,所以經濟狀況、照顧資源都做好充分規劃,彰顯更積極且正向的家庭關係。
瑞典的2023年(註3)的研究中顯示,單身女性在計劃生育前,通常會與原生家庭及周遭的友人討論,而其親友也會展現比較高的支持度提供單身女性的育兒支持,多數的單身者也會選擇在鄰近父母或好友的地方居住,以獲得更多的支援。
這些研究說明,家庭功能是否彰顯,與是否有婚姻關係、單親沒有必然的關係。若政府認為生殖前評估可以更積極地介入,確保兒童最佳利益,那就應當所有類型的家庭依同樣的準則接受評估,不應以是否有婚姻關係進行差別對待。
二、第13條年齡相關規範應與有婚姻關係者一致
草案限制未婚女性30歲以上、45歲以下才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生育,但對於有婚姻關係的伴侶卻沒有年齡限制,說明欄中亦未表明年齡設限的原因。究其原因,可能是假設未婚者還是應先努力嘗試進入婚姻,待生育時間真的十分緊迫,政府才願意為未婚女性開放人工生殖的選項。這樣的設計還是有很強的婚姻及生育綁定的想像,並未真正站在女性生育自主考量。
我們認為年齡限制應與有婚姻關係者一致,關於生育計畫的考量及風險評估,應提供充分的衛教資訊,供當事人評估並選擇,而非預設無婚姻關係者自我評估能力不如有婚姻關係者,所以需要針對未婚者適用年齡特別規範。
貳、代理孕母有諸多人權爭議需要研議,衛福部應將代孕草案退回重議
關於草案中代理孕母相關規範,本會有以下幾點疑慮,盼衛福部參採並將代孕條文退回重議。
一、代孕的決策、協商過程牽涉複雜,與人工生殖的身體自主不能相同並論
如同本會意見書一開始便指出,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有本質上的差異,所謂的身體自主是指對自身身體有充分的決定權,不會受制他人。然而代理孕母涉及使用第三方身體,縱然有女性「自願」協助他人代孕,但在代孕歷程中,將可能出現委託者及孕母對於孕產期待的落差,溝通協調時,孕母是否真的是「知情同意」、保有「自主」、且不會發生權益侵害的情形,是本會的一大疑慮。
現在草案的設計,預設曾經有生育過的女性,對於孕產歷程有一定的認識,因此相對可以評估從事代孕可能面臨的風險,然而許多人的孕產歷程,所經歷的情境並不相同,即便同一女性,不同次懷孕面臨的生產風險亦有差異,並不能以過去的生產經驗作為評估此次代孕可能面對的風險,若我們寄望醫療端能補充充足資訊給予個人思考,現行是否已有相關的服務經驗得以借鏡?在這些方方面面都能顧及下才可能是「知情同意」,才有「機會」自主做出決定,然而即便有了知情同意,是否真的自主也依舊伴隨著當下的經濟條件、家庭關係、協商技巧等因素影響。
故代理孕母制度涉及的不僅僅是醫療技術的使用,更涉及多方權利義務,相關制度牽涉複雜,本會認為如此不同的制度,應該分開研議,不應併案處理。
二、代孕規範及討論嚴重不足,倉促推動將多有錯漏,造成遺憾
觀目前草案,代理孕母如此複雜的議題卻僅用15條條文規範,且代孕者評估方式、代孕契約及專業諮詢、代孕費用、代孕服務機構等相關規範都僅以中央訂定帶過,我們無法了解,也難以想像制度將如何完善?代孕有高度人權爭議,政府更應該提供制度細節讓人民檢視並有時間充分討論,而非以諸多空白授權的方式草率帶過,讓民眾自行想像未來代孕制度的樣貌,如此規範不清、資訊不對稱的草案,民眾要以何基礎討論?政府要以何基礎建置民眾可接受的「完善配套」?
現行對於代孕需求上僅停留在「個人需求」層次,而沒有針對不孕者需要代孕的需求進行通盤的探討及了解,政府應先描繪出群體需求的樣貌,才有辦法進一步討論該需求是否應由政府來滿足。另外,目前也十分缺乏對於倫理及基本人權的討論,諸如代孕制度對女性身體工具化及商品化的效果、如何確保孕母子女及代孕子女的兒童最佳利益、代理孕母制度化後的其他潛在人權損害的風險等都未充分討論,但這都是人權保障上應行的基礎討論,在未溝通清楚、獲得社會共識下,難以確認此制度不會侵害人權。
三、利他僅是顯示動機,而非人權的保證
政府目前以利他作為「積極保障孕母權利」的宣稱,但所謂利他,是指個人的形式動機,與如何合理收取費用並無絕對關係,亦非因為宣稱利他代孕,必然就不會發生危害人權事項,依舊應當是整體制度運作細節,才能判定是否真的能保障孕母的權利。
雖然政府一再強調這個制度是以非營利導向,但非營利規範卻僅在孕母及代孕服務機構,且收費機制仍然是空白授權給主管機關,若所謂利他應涵蓋的範圍為整個制度,那是否應該也涵蓋生殖醫療,是否也該規範生殖醫療費用的收取應是「非營利」呢?
就現行的設計,還是讓人覺得代孕的整體風險是往孕母傾斜,即便草案一再強調孕母可以自主決定中止妊娠,不受他人干涉,但孕母一方面要承擔孕產的風險,卻不見整體制度規畫能讓孕母受到充分的支持,又要以道德約束孕母必須懷有大愛的「利他」,這樣的利他要求最終是否會成為孕母在捍衛自身權利時的桎梏呢?
四、國際對於代孕制度仍有諸多疑慮
國際廢除代孕母職聯盟(The International Coalition for the Abolition of Surrogate Motherhood,註4)是一個國際性的女性主義人權組織的聯盟,分布於14個國家,其2020年提出的《國際女性主義廢除代孕公約》(註5)主張,代理孕母與諸多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相悖,例如代孕潛在對女性身體商品化及價值的減損有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所保障的男女平等、以契約關係阻斷生育女性想維持與兒童的親子關係將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對於兒童最佳利益的保障、代孕的歷程可能對孕母造成的身心傷害違反《伊斯坦堡公約》對於性別暴力的禁止等。
十分注重人權的歐盟國家中,多數亦未支持,甚至明文禁止代孕,如德國、法國、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等國家便有相關法規明文禁止。以瑞典為例,瑞典是全世界第一個通過人工生殖法的國家,自1984年通過人工生殖法到現在,其對於國家是否通過代孕仍有疑慮,瑞典的委員會針對代孕提出三點擔憂(註6):第一,他們認為代孕制度不僅僅要顧及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也要顧及孕母子女的最佳利益,目前沒有充足的資訊能夠說明代孕對於這兩群兒童的影響;第二,政府的監管能力及制度是否真的足以避免代孕商品化;以及最後,他們無法決定該怎麼因應孕母想把小孩留下這件事,政府要本著什麼樣的權限來決定孩子的親權歸屬?以及不管怎麼處理,對於孕母、委託家庭可能都是傷害,那政府應該怎麼處理這個傷害?
本會不認為衛福部目前提出的版本足以回應上述的疑慮,盼衛福部把草案中的代孕條文撤回,審慎研議,優先處理單身女性及女同志伴侶適用人工生殖法。
參考資料
- Golombok, S., Zadeh, S., Imrie, S., Smith, V., & Freeman, T. (2016). Single mothers by choice: Mother–child relationships and children’s psychological adjustment.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30(4), 409–418.
- Golombok, S., Zadeh, S., Freeman, T., Lysons, J., & Foley, S. (2021). Single mothers by choice: Parenting and child adjustment in middle childhood.Journal of Family Psychology, 35(2), 192–202.
- Lindell Pettersson, M., Sydsjö, G., Lampic, C., Skoog Svanberg, A., & Elenis, E. (2023). Perceived social support in solo women seeking treatment with donor gametes and in women in heterosexual couples seeking IVF-treatment with own gametes. Scientific Reports, 13(1), 2733.
- 國際廢除代孕母職聯盟官網:http://abolition-ms.org/en/home/。
- 引自陳昭如(2024)。「嬰兒市場」會帶來更多自由、正義與平等嗎?參考《國際女性主義廢除代孕公約》。資料來源: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98333。
- Singer, A. (2022). From safeguarding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to equal treatment: Legislating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iques in Sweden. In The Regulation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in Europe (pp. 160-186). Routled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