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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之外部獨立調查機制」修法公聽會

時間|2023年 03 月 17 日(五)13:00-15:00
地點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洪申翰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范雲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林宜瑾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吳思瑤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秀寳國會辦公室、婦女新知基金會

福灣巧克力前董事長在2015年性騷擾實習生,三年前因新聞報導,民眾發動消費抵制,去年又爆發原能會謝曉星主委性騷擾部屬,皆為職場最高負責人性騷擾下屬事件,儘管事件持續發生,相關法制漏洞至今仍未補上。

立委洪申翰、范雲、林宜瑾、吳思瑤、陳秀寳國會辦公室與婦女新知基金會今日(17)就「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之外部獨立調查機制」共同主辦修法公聽會,函請勞動部、衛福部、教育部、保訓會、行政院人事總處出席,針對「勞工、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之職場最高負責人」性騷擾行為之救濟機制進行修法討論。

職場中發生性騷擾時,勞動主管機關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建立職場內性騷擾得向雇主申訴之內部救濟管道,由雇主調查是否成立性騷擾並行使懲戒權。若為員工之間性騷擾,制度運作上尚且無礙。然而,職場中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時,若仍由最高負責人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形成「球員兼裁判」,能否中立客觀認定是否成立性騷擾,容有存疑。主辦公聽會的五位委員,都已經提出法律修正草案,期待盡快完成修法,補上法制漏洞以保障勞工權益。

立委吳思瑤表示,2021年就已針對「權勢性騷」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草案,並針對當時引起社會關注數件建築界性騷事件,召開座談會,檢討建築界從培育、實習到投入職場各面向之性平機制。因勞動部遲未補強「職場最高負責人性騷擾之獨立調查機制」,但從原能會主委性騷擾下屬憾事發生後,政府案例終於引起舉國關注,照見職場長期沉痾,當下與教育文化委員會民進黨籍立委串聯聲明,要求由行政院進行獨立調查,最終證明此機制有效可行,理應將此經驗擴大至全國職場實施。

立委林宜瑾指出,在原能會的性騷擾事件發生後,便立刻針對《性別工作平等法》做部分條文的修法草案,修正了第13條,特別針對受害者的補救措施、心理輔導來保障,並新增了第13條第一項,建立獨立於原機構的性平工作平等委員會來調查事件,也新增了第38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新增了雇主為性騷擾者的罰則。林宜瑾委員表示,希望在未來修法前,嚴加審視及聽取各相關部會的意見,大家一同來討論到底如何修改弊端,讓性騷案件處理能有更理想的解決方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黃維琛司長主張,《性別工作平等法》未規範到雇主最高負責人性騷擾這一塊,應將最高負責人性騷擾案件回歸由衛福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處理。司長並表示地方勞動機關人力不足,而《性騷擾防治法》制度完備,由主管機關衛福部解釋法令即可處理,不需修法。黃司長表示,有學者「所有的性騷擾行為都是一樣的,誰摸誰,這個行為的評價不會因為兩造的關係是什麼而有不同或差異,所以應該統一在《性騷擾防治法》中處理」,無須在勞動主管機關另立程序。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郭彩榕副司長則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定對於性騷擾的定義不同,兩個救濟程序如果認定不同,會產生混亂。《性騷擾防治法》是處理公眾場所平等關係的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則是處理職場中的性騷擾,對於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理由勞動部負責,才能同時保障被害人的工作權。

洪申翰立委亦質問勞動部代表,難道校長對老師的性騷擾,老闆對員工的性騷擾,機關首長對部屬的性騷擾,會跟路人對路人的性騷擾一樣嗎?這裡頭除了性騷擾之外,還涉及職場中的權力不對等,以及職場敵意環境,只要是具備勞動專業的人,都能看出其中的不同。但是勞動部身為勞動主管機關,卻看不出其中的差別,相當令人訝異。立委洪申翰表示,如果部會持續推卸責任,會讓很多民眾找不到公平正義,這是大家一起造成的事情,呼籲勞動部拿出勞動主管機關的專業,保障受害勞工。

范雲委員也強調,職場權力關係有其特殊性,職場性騷擾直接影響女性職涯,「老闆跟員工可能每天都要見面」,這些狀況都顯示職場性騷擾的處理與公共場所性騷擾不應完全相同,若將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事件移交給衛福部處理,根本忽視職場權控關係的特殊性,受害人只要一站出來發聲,職場生涯就會受到很大的威脅,於是很多人被迫隱忍。范雲委員表示,這幾年類似事件一直發生,作為關心性別平等、弱勢受害者的立法委員,多年來持續努力讓受害者能夠受到完善保障,但從福灣巧克力事件遭媒體爆出後,至今已三、四年了,但勞動部依舊沒有提出解方,希望勞動部不要再退縮。

莊喬汝常務監事建議,勞動部可仿照衛福部,將性騷擾調查事件交由具有性別平等專業的委員調查,地方勞動局承辦人負責行政庶務,可大幅減少地方勞政單位的負擔。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問題存在已久,不能讓民眾只能選擇爆料一途,立法院已有七位以上立委曾經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勞動主管機關承擔外部調查機制,並不是沒有解方,草案條文都已經寫好,呼籲勞動部能夠正視職場性騷擾問題,好好承擔起保護勞工的責任與義務。

尤美女律師指出,若雇主自己是性騷擾行為人,難以期待雇主自己調查跟處罰自己,建議參考保訓會等函釋由上級主管機關調查,而職場中的上級機關就是勞動主管機關,調查與裁處最高負責人的性騷擾事件,才能保障被害人的工作權。

施雅馨律師指出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案量少,並不是因為雇主性騷擾員工的事件沒有發生,而是因為雇主權勢極大,讓內部申訴管道失靈,只好選擇放棄申訴,導致民眾無法保障自身權益。當民眾向勞工局尋求救濟時,勞工局推諉卸責說這不是勞工局的業務,讓民眾最後的希望落空,最後受傷的勞工只能選擇默默離開職場,希望儘速修法不要再拖。

此外,針對軍公教職場性騷擾事件處理,保訓會保障處王忠一副處長表示,已經發佈函釋關於公務機關首長為職場性騷擾時,交由具指揮監督權線之上級機關受理;教育部人事處吳迪文副處長表示有發函給各校針對校長為職場性騷擾時,交由教育部處理,會持續努力宣導各校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劉麗貞專門委員說明針對部會首長性騷擾下屬事件,行政院會議決議將由行政院受理申訴,已經發函各部會,責成各部會盡速修正申訴要點。

立委洪申翰就本次公聽會做成三點結論。第一,請勞動部兩個月內就「最高負責人職場性騷擾外部調查機制」,盤點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所需人力及經費。第二,請兩個月內保訓會與行政院人事總處督促各級行政機關,就各機關性騷擾申訴流程增訂「各級行政機關首長如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訴」。第三,請教育部兩個月內督促各級學校,就性騷擾申訴流程增訂「校長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之情形,應由教育主管機關受理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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