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提交之文件
每四年一次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11月底登場!在此之前,除了政府要完成整份 #國家報告,說明過去四年政府在推動性別平等、落實CEDAW公約上做了哪些努力,民間團體也會提交 #民間報告,指出國家報告有哪些遺漏,還有哪些法規或政策不符合CEDAW公約規定,政府報告與民間報告都會提交給國際審查委員,國際審查委員參考雙方說法後,會提出 #問題清單,請政府機關提交 #政府機關回應,同時民間團體也可以針對問題清單與政府機關回應,提交 #平行回應,就委員的提問指出政府機關不足之處,審查會議之前,民間團體也會事先提交國際審查委員及非政府組織會議的 #發言單,就民間團體自身關注的議題與主張進行補充。
婦女新知基金會今年提交了兩份 #平行回應 與一份會前 #發言單 >>>
平行回應|
國際審查委員問題清單【總體問題】COVID-19疫情及性別影響分析
1. COVID-19疫情期間,全球見證了疫情帶給大眾生活不同影響,並加劇社會不平等現象。 請提供資訊說明疫情如何影響臺灣各年齡層女性的不同生活領域,例如教育、就業、健康、社會保障,以及婚姻和家庭生活。另請說明目前採取哪些措施來減輕對女性的負面影響, 尤其是對於原住民族女性、身心障礙女性、新住民女性及其他少數群體女性。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問題清單」及「政府機關回應」提交之平行回應
1. 針對疫情如何影響各年齡層女性的不同生活領域,政府於第一點回應未提及2021年5月疫情爆發後,出現女性失業率高於男性的罕見情形。
Sourc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 Executive Yuan.
2. 在政府幾乎未採取任何積極措施的情況下,近十年台灣女性與男性的薪資差距逐年緩慢地縮小,但根據2022年2月22日勞動部發布的新聞稿,2021年女性及男性的薪資差距首次出現惡化現象,勞動部宣稱此現象與2021年「產業間景氣狀況及加薪幅度出現較大落差有關。如女性受僱員工占比較高之住宿及餐飲業 (圖 1) 因受年中疫情三級警戒影響,時薪增長有限 (增 1.2%),而男性占比較高之製造業則因外貿暢旺,帶動時薪擴增(增 5.5%)。」
Source: Press Release from Ministry of Labor.
3. 台灣疫情出入境管制始於2020年2月7日,而金門縣警察局的統計資料顯示,2020年6月到10月的家暴案件受理數量較去年同期上升了49%,其中新住民部分上升了30%。亦有研究者注意到,2020年初,來自中國的新移民因為無法隨時返回中國,遭遇家暴為了避免與丈夫進一步交惡,不願使用政府暴力防治與警政資源。
4. 政府十分清楚疫情衝擊女性持續就業與經濟安全的程度高於男性,但政府的第二點回應羅列之「為減輕疫情對女性的負面影響採取措施」當中,數項措施為常態性施政措施,並非為因應疫情影響而實施,如職業訓練、就業諮詢、兒少保護預防性措施;其餘大多數措施並非為減輕對女性的負面影響而實施,而是普遍性地為因應疫情而實施,這些措施對女性權益及性別平等的實際影響不明。
5. 台灣勞工若須請假照顧超過三歲以上的家庭成員,依法須請不支薪之假別,或依照勞動部多次於媒體受訪指出,勞工可以使用特休假,可是台灣的法定最低特休假與各國相比天數極少,造成勞工難以兼顧就業與家庭照顧,對女性生活品質影響尤其嚴重,民間團體常年呼籲改革未果。婦女新知基金會於2020年初,即與工會共同呼籲防疫期間請防疫照顧假應有薪,2021年5月疫情爆發時,又邀集27個民間團體再次要求防疫照顧假有薪,但至今台灣勞工若須請假照顧超過三歲以上的家庭成員,仍無薪,政府亦未有任何推動改革的計畫。
Source: 劉侑學 You-Syue Liou、王舒芸 Shu-Yun Wang(2019)〈建立我國調和工作與家庭衝突之友善勞動環境〉,《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第七卷第一期,頁32~44。
國際審查委員問題清單【第4項(CEDAW條文第2條)】法規檢視
4. 國家報告第 2.1 項指出,經 2014-2017 年展開大規模法規檢視後,未完成的修法共計 11 件,包括 8 件法律及自治條 例,以及 3 件命令及自治規則,請更新修法進展。同樣, 依據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第 2.5 點(應更正為 2.2 點)提到 CEDAW 第 29 號至第 33 號一 般性建議法規檢視結果,計有 5 件不符合CEDAW 之法規及行政措施。請更新剩餘 1 件《民法》修正案之的進展。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問題清單」及「政府機關回應」中提及《祭祀公業條例》的部分提交之平行回應
針對國際審查委員問題清單第4項(CEDAW條文第2條)之台灣政府回應的第4點「《祭祀公業條例》:內政部擬具《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2020年3月19日函報行政院審查」,政府仍在規避修法改善祭祀公業繼承不平等的現狀,提出以下說明:
1. 內政部所提出之《祭祀公業條例》草案避重就輕,且修法草案遲遲未通過,至2007年通過以來祭祀公業條例都未曾修正過。在內政部於2019年提出之《祭祀公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內政部強調該草案「明定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及姓氏均應列為派下員」,但該條文僅適用於2008年《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設立之祭祀公業,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仍不受規範,再加上施行前設立之祭祀公業仍占現存祭祀公業之多數,內政部顯然刻意避而不談。
2.再者,2012年1月1日施行的《CEDAW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課予國家三年內要完成法規檢視與修正的義務,《祭祀公業條例》即在法規檢視中被列為不符合CEDAW之法規類型,甚至2015年的CEDAW第二次國際審查意見中就已經要求台灣政府必須修法確保所有女性均能參與祭祀公業。理應於2015年1月1日要完成修正的《祭祀公業條例》,國家竟怠於修法至此。
3. 針對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同條第2項「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之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若訂有規約,多數在規約中只允許男性擔任派下員,2015年3月20日作成之釋字第728解釋以私法自治為由,無視規約所造成的實質上性別不平等。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祭祀公業條例》更是規範由男性優先成為派下員,女性只有在家中無男系子孫且未出嫁時得成為派下員。對此部分內政部極為抗拒憲法法庭將之宣告為違憲,顯然內政部只是佯裝有修法的意願,根本沒有落實性別平等的誠意。
國際審查委員與非政府組織會議發言單|
- 針對CEDAW第二條、問題清單第4項中提及剩餘1件《民法》修正案之的進展,婦女新知基金會提醒,政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民法》第1057修正草案,仍保留「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始得請求贍養費之規定,此門檻造成許多因婚育離開職場或減少收入之女性,在離婚當下,無法取得贍養費請求權。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刪除「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始得請求贍養費之規定,並將配偶一方貢獻婚姻生活而導致經濟自主能力減損之情形,列為贍養費請求數額、給付期間及請求權時效之關鍵考量。
- 針對CEDAW第七條、問題清單第23項及第24項,婦女新知基金會說明,根據台灣大學政治學系黃長玲教授的研究,現行婦女保障名額,已失去促進女性參政的積極作用。若先不計入原住民選區,2018年全國159個地方議員區域選區中,仍有36個選區中一名女性議員都沒有,而與縣市層級的女性議員相比,鄉鎮市區層級的女性代表比例更低,全國204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裡,仍有16個代表會連一名女性代表都沒有。同時,藉由婦女保障名額而當選的女性議員越來越少,2014年共907位議員當選人,其中278位女性議員,當中僅9位因婦女保障名額當選;2018年共912位議員當選人,其中307位女性議員,僅4位因婦女保障名額當選。婦女新知基金會強調,儘管修正《地方制度法》,以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取代現行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早已納入性別平政策綱領,且民間團體倡議多年,但《地方制度法》修法自2012年開始討論後,至今毫無進展。確保政黨資金用於培育女性的《政黨法》修正草案,雖已交行政院審竣,修法程序已停滯近兩年,至今未送交立法院審議。
- 婦女新知基金會另針對總體問題編號1,以及CEDAW第二條問題清單第4項中政府回應第4點撰寫書面平行回應,請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