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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選舉不要停留在女力行銷口號 候選人應承諾落實基層女性參政及性平機制改革

婦女新知基金會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前記者會

時間:2022年11月11日(週五)10: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樓C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3樓)

主持人:洪惠芬(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出席者:(按發言順序)
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姜貞吟(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教授)
黃長玲(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年底大選在即,今年各黨推出的女性縣市長候選人人數超越以往,兩大黨分別以「女力」為名相互較勁,媒體也以「女力爆發」形容這次選舉,我們欣見各黨支持更多女性角逐縣市首長,但除此之外,並沒有見到任何候選人或政黨提出承諾,將透過政策或制度改革支持女性參政。

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各黨除了用口號推捧個別女性候選人的女力行銷之外,各政黨及各候選人應提出支持地方性別民主化的三項改革承諾:

  1. 提升地方政府小內閣的女性比例超過40%並增進多元代表性;
  2. 持續深化地方性別平等治理機制,設立「性別平等辦公室」並提供充足的專責人力,相關資訊上網公開;
  3. 政黨應以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建立提名內規,以支持基層女性參政。

呼籲各縣市首長候選人承諾提升地方政府小內閣的多元代表性

婦女新知基金會整理各縣市小內閣名單,包含副首長、秘書長及一級單位主管與附屬一級機關首長,發現地方政府小內閣性別比例嚴重失衡,看起來「最平衡」的連江縣,也只有35.29%首長是女性,表現最不可思議的宜蘭縣,只有4.35%的女性首長,23人名單裡只有1人是女性,其餘全數是男性。

六都之間差距極大,新北市政府女性首長佔比34.48%、高雄市30.56%,是六都中女性首長比例有超過30%的縣市,相對而言,台北市政府的女性首長比例只剩下15.63%、台中市政府只剩下15.15%,即使跟其他縣市比也接近墊底。

任用背景更多元的首長人選,有更高的機會將不同的生命經驗帶入地方治理;而首長的身份背景,更強而有力地向社會宣告著「站在這樣一個權力層級的人是什麼樣子」,當首長背景單一,例如多數人都是男性,意味著權力集中在特定群體手上,甚至讓人覺得只有男人才適合掌有權力。相反地,若首長身份多元,意味這是一個權力分配相對平衡的民主政府。最後,出任地方政府副首長、秘書長、一級單位及一級機關首長是重要的政治生涯歷練機會,不少優秀人才透過這些經歷,進而參與選舉,或進一步參與全國性施政治理。起用多元身份的參政人才,就是在拓展更多女性、多元性傾向與性別認同、不同族群、不同階級背景者的參政管道。

我們呼籲各縣市首長候選人承諾未來若當選,應致力發掘、任用多元背景的人才,組成權力分配平衡的地方小內閣,其中女性一級首長比例應以達到40%為目標。台灣是個教育普及的國家,多元背景的人才不是沒有,而是不容易被出身背景單一的掌權者重視,除了積極發掘來自不同身份背景的人才,縣市首長當選者任命局處首長時,若已經有數個理想的人選,其能力與資歷不相上下,應優先任用當中女性與多元背景的人才,為進一步民主深化開路。

呼籲各縣市首長候選人承諾持續深化地方性別平等治理機制

民間婦團及性平委員自2003年開始推動政府落實性別主流化,相較於行政院已於2006年起執行各部會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並於2012年1月1日設立「性別平等處」作為專責單位來統合協調各部會,全國22個縣市政府在性別主流化落實程度大多不佳,尤其在地方性別平等治理機制方面,多數縣市欠缺性別專責單位。

目前僅有7個縣市政府有成立「性別平等辦公室」並設置專責人力,依據成立時間先後順序為:臺北市(2014年)、桃園市(2016年4月)、嘉義縣(2016年6月)、嘉義市(2016年7月)、彰化縣(2018年),以及今年剛成立的臺南市(2022年3月)、高雄市(2022年9月),其餘15個縣市政府(包括六都中的新北市、台中市)多以兼辦人力來處理性別主流化,導致多數縣市政府的性別主流化網站資訊充斥抄寫自中央計畫的空洞內容,很少看到地方各局處因應在地需求來規劃各類性別弱勢族群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很少因應該縣市的原住民、新住民、身心障礙女性、老年女性、家庭照顧者、性少數LGBTQ等各族群的不同需求,而提出一些創新服務或特別措施,所謂的成果報告通常只是重複陳述地方政府原本就有法律上的責任應做到的各項法定業務,性別主流化成了虛應敷衍的口號。

法律明定的各項性平業務,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騷擾、跟蹤騷擾、單親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各項法規,都有明定地方政府應有責任提供服務措施來保障當地民眾的相關權利,但這些中央法規制定的性平業務到了地方政府手上大多執行不佳,問題重重,嚴重失職且損害人民權益。

各項法定的性平業務其實是地方政府平時就該做好的基本功課與義務責任,地方各局處自訂的性別主流化計畫,則是賦予地方政府在法定業務之外可積極發展的在地政策空間。簡言之,法定業務是基本題,性別主流化計畫則是加分題。

然而,多數縣市的地方性平治理機制,長期欠缺性別專責單位的問題,不僅導致多數地方政府做不好性別主流化的加分題,更嚴重的是連各項法定性平業務的基本題也做不好,將各項性別政策予以邊緣化、空洞化。

例如本會常接到懷孕女性來電控訴受到歧視刁難、甚至惡意解僱,但地方勞工局人員並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受理申訴調查、進行勞資調解或裁罰雇主,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藉口不予受理申訴,反倒叫她們打電話來本會尋求諮詢服務,把官方責任丟給民間團體承擔。這樣的地方政府令人失望,把性別政策予以空洞化,就像是國家機器失去了手腳,只會喃喃自語宣示口號,難以保障民眾權益,

因此,我們呼籲各縣市首長候選人應承諾當選後將設立「性別平等辦公室」並提供充足的專責人力,上網公開「性別平等辦公室」相關資訊,包含員額人力及工作成果等;若已設立的縣市,候選人也應承諾增加性平專責人力,以解決目前人力不足問題,才能改善現況,促使各局處落實各項法定的性平業務及性別主流化計畫,向人民承諾未來將認真做好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的基本題及加分題,回歸「性別主流化」的真正意涵,讓各項性別政策成為主流。

呼籲各政黨以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建立提名內規支持基層女性參政

我國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1999年修正《地方制度法》,設立地方選舉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1],於2002 年地方大選第一次適用。雖名為「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只有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應當選人數超過四人以上的較大選區,才能適用每四人至少一位女性當選的保障名額規定。應當選人數三人以下的小選區,完全不適用保障名額規定。即便如此,修法通過後,女性參選人數大增,女性當選人數亦有增加,2014年縣市議員的女性比例已達30.65%、2018年更提升至33.66%。

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學系黃長玲教授研究[2]2002、2005、2009年三屆地方議員選舉,總計68位女性,因為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當選,亦即有68名男性候選人因而落選,若比較當選的女性與落選的男性,以其教育程度、社會參與度、政治經驗衡量其資歷,發現當中有34組當選的女性,資歷比落選的男性強;其中27組能力不相上下;僅7組落選的男性,資歷優於當選的女性。換句話說,約90%因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的女性,其資歷優於或相當於她們擠下的男性候選人。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因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的女性議員,人數持續下降,2014年因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的女性議員僅9人,佔全國議員人數比例0.77%,2018更下降到4人,佔比僅剩0.44%,又例如,至2018年,新北市議會已經連續三屆沒有任何一名議員因婦女保障名額當選。

由此可見,地方選舉中婦女保障名額的實際作用,並不是廣泛地保障資歷較差的女性當選;相反地,絕大多數女性議員是靠自己的努力贏得選舉,目前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幾乎已經沒有「保障女性當選」的作用。

女性議員自行努力,當選佔比持續上升,但至今仍難突破4成大關,地方民意代表選舉的性別失衡依然存在,根據黃長玲教授的研究,若先不計入原住民選區,全國159個地方議員區域選區中,仍有36個選區中一名女性議員都沒有,只有4個選區完全沒有男性議員,而這4個選區中有3個選區,應當選人數只有一名。鄉鎮市民代表層級的性別失衡狀況比地方議員更甚。全國當選的女性議員已達33.66%,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中當選的女性代表,僅佔25%,全國204個鄉鎮市區(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裡,仍有16個代表會連一名女性代表都沒有。顯見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亟需改革,以達成參政平權[3]

事實上,行政院2011年12月9日函頒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中「權力、決策與影響力」篇的第三項具體行動措施,早就明定:「修正地方制度法,將婦女保障名額改為性別比例原則,以北京行動綱領所設定之30%為中程目標,並以達成40%性別比例原則為最終目標。」台灣2012年內國法化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亦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地位。婦女保障名額制度改革,也自2012年便開始於內政部進行討論,婦女新知基金會多年前主張依「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進行改革,將《地方制度法》現有規定改為「選區當選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每三位當選人中,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儘管公部門會議或立法院公聽會很少聽到反對改革的聲音,內政部依然遲遲不將修正草案送至立法院,改革無法啟動。

在此情況下,我們呼籲各政黨拿出支持地方基層女性參政的決心,在《地方制度法》修法前,各黨可先自行修改政黨提名內規,正式規範政黨在區域、不分區等各類公職各選區提名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政黨內規先行於國家法令的做法,並非沒有前例,婦運前輩彭婉如努力推動下,民進黨臨時全國黨代表大會於1996年12月1日通過「婦女參政四分之一保障條款」,規定民進黨在區域、不分區等各類公職各選區提名中,女性名額至少應佔25%,此條款因此又被稱為「彭四分之一條款」,這項改革早於國家修法,《地方制度法》直到1999年才納入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制度,2002年才第一次在選舉中適用。

女性參政在民主化後已有長足進展,但相較於真正的權力與影響力共享與平衡,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各縣市首長候選人、各政黨承諾落實上述改革,推動女性及多元身份背景人才參與政治,共同為台灣民主深化努力。

[1] 《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5項「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以及第33條第6項「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4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4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4人者,每增加4人增1人。」

[2] Chang-Ling Huang. (2016). Reserved for whom? The electoral impact of gender quotas in Taiwan. Pacific Affairs, 89(2), 325-343. 中文簡介請見顏維婷刊登於「菜市場政治學」的〈女性政治人物能力真的比較差網址https://whogovernstw.org/2016/05/13/weitingyen7/

[3] 黃長玲教授科技部研究計畫《性別比例原則與地方婦女參政:東亞三國的經驗》(計畫編號MOST110-2410-H002-087-M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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