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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新知基金會與范雲立委合辦贍養費及離婚分配年金之修法公聽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范雲立委合辦贍養費及離婚分配年金之修法公聽會】

結婚時雙方對家庭經濟福祉皆有貢獻,因此婚姻期間的經濟利益和成本以及離婚後所帶來的經濟後果都應由雙方平等承受,以解決離婚後弱勢配偶的經濟窘境。但現有請求贍養費以及離婚請求分配之相關規定,都難以解決婚姻中的經濟不平等。

為落實 CEDAW 公約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保障離婚配偶經濟權利,婦女新知基金會與范雲立委於2022年2月17日共同舉辦公聽會,邀請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官曉薇副教授、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洪惠芬教授、前立法委員尤美女律師以及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郭怡青律師出席發言,與法務部、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考試院銓敘部、勞動部、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等公部門一同討論民法修正方向。

討論一:新知與范雲委員的贍養費草案如何避免與剩餘財產分配造成雙重評價?

因離婚所造成的經濟不利益,有「剩餘財產分配」與「贍養費」兩種制度可加以解決。「剩餘財產分配」先處理現行有形財產的分配,如果離婚後沒有剩餘財產、甚至一堆負債,對於因為投入婚姻生活把工作辭掉、減損就業能力的一方如何補償、平衡,則由「贍養費」制度加以評價。

婦女新知認為:家事事件法設計上希望能將衍生案件一次解決,不管是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都應該在同一訴訟中解決。例如在家事調解過程中,原則上即會一次性地了解雙方對於婚姻的想法,爬梳、釐清雙方的婚姻生活、財產狀況等情況,適用上不會有雙重評價的問題。

討論二:新知與范雲版贍養費草案的離婚分配年金草案提出什麼主張?

婦女新知與范雲委員認為:具有財產性質的婚後財產都應該加入分配,包括:配偶的職業年金及其期待權。現行法規中軍公教退撫金已有納入離婚請求分配,若其他的職業年金不納入離婚分配(如勞工退休金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疑慮。

台灣勞動市場存在很大性別差異,女性結婚、有了小孩後常因照顧責任而須中斷就業,導致女性有更高風險落入貧窮。縱使離婚後回到職場,也多從事不穩定、低薪的次級工作,或因為年齡歧視而很難回到職場再度就業,未考量照顧者對於社會的貢獻。

婦女新知主張:照顧者離婚時請求分配的婚後財產保障,應該包括配偶的職業年金及其期待權,亦即我國年金體系中與勞動成就關聯的第二柱年金,肯定配偶對家庭的貢獻;同時政府應建立第一柱全民基礎年金制度,以保障經濟弱勢離婚配偶在老年之後的經濟安全。

如果婚姻中的婦女因為台灣的幼托與長照支出昂貴、配套不足,被迫離開職場照顧家庭。男性配偶一個人的收入,得負擔全家開支,還要繳太太的國保保費,對經濟弱勢家庭來說,眼前家計與太太幾十年後的老年保障相比,寧可犧牲後者。國民年金保險制度設計不當, 導致許多家庭主婦缺乏第一柱年金的保障;而就第二柱年金而言,也強調保障與勞動市場的關聯性,如果女性因照顧責任二度就業留在次級部門、非典型工作,雇主未必會為她保勞健保,養家壓力下的女性也無力繳國保的保費,恐落得辛勞一生卻無任何年金保障。

因此,按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的意旨,為實現離婚後弱勢配偶的財產平等,以贍養費制度平衡婚姻關係肇致之經濟不平等,並將配偶的職業年金及其期待權納入剩餘財產分配,以保障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在離婚後的經濟安全是新知一直以來所倡議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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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更詳細了解婦女新知贍養費修法主張請參見官網:
1. 為何要修贍養費:https://reurl.cc/AKbdK3
2. 新知修法方向:https://reurl.cc/qOKk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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