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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稿】移工聯盟主辦「我要家服法!移工五一與母親節行動」記者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發言稿

要讓家務移工享有基本的人權保障,家事服務法絕對是不可或缺的。台灣許許多多的家庭移工,本身也是母親,孩子可能留在母國,必須長期彼此分離,或著在台灣出生,成為無國籍的孩子。因為沒有基本的人權保障,家務移工有很多法律上的權益,即使適用,目前也都不可能用到。

例如我們婦女新知基金會從1987年開始草擬性別工作平等法,歷經十多年推動才終於通過,雖然今天我們對這部法律的執行面仍有很多不滿,但這部法畢竟讓台灣的勞工有了育嬰假、產假、陪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這些權利。很遺憾的是,台灣許許多多女性家務移工,雖然法理上可以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但是因為基本人權保障的缺乏,仲介、雇主可以透過各種方式,讓家務移工面對這些應有權益,根本不敢要求、不敢想、用不到。

1990年代初,台灣社會正在辯論是否引進家庭移工的時候,當時政府官員和一些民間輿論贊成的理由是,如此一來,台灣婦女就能聘僱移工,卸下照顧老小的責任、家務勞動,外出從事正職工作,取得經濟獨立的地位。

當時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李元貞在1991年,發表了一篇文章,叫做〈開放外籍女傭不是辦法!——積極規畫婦女政策才是正途〉。他說,要求家庭移工從事24小時低薪的不人道工作,是奴隸制的殘餘,在市場競爭下,國內女性家事勞工的收入,也會因台灣社會剝削外籍移工,而大受打擊,讓社會不平等加倍惡化。要讓台灣的女性可以外出工作,獲得經濟自主,不應該是去剝削其他國家來的女性,而是政府應該全面檢討平等共同育兒、男性很少負責家務勞動的現象,並透過整體婦女政策的規劃,讓育兒及家務不再只丟給個別家庭處理,讓個別家庭當中的女性獨自承擔。

當時台灣社會的選擇是引進家務移工,既然做了這個選擇,我們就該要求政府好好負責。政府感謝母親最好的方法,不是表揚模範母親,更不是以落實性別平等為名,行歧視之實。政府最應該做的,是透過公共政策和人權立法,讓眾多勞苦的母親們,不分本外國籍,都能夠獲得相同的權利保障,不再獨自承擔家務和照顧勞動,不必深陷毫無人權保障的勞動處境。我們要求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立即著手審查並盡快通過家事服務法,不要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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