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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建議】呼籲本次修法通過七日有薪的陪產檢假|六歲以下育兒勞工可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且不得扣薪|儘速通過彈性的育嬰假及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之相關修法

【修法建議】婦女新知基金會2021年9月27日

呼籲本次修法通過七日有薪的陪產檢假
六歲以下育兒勞工可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且不得扣薪
儘速通過彈性的育嬰假及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之相關修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將於9月29、30日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修正草案,本會對此提出下列意見及修法建議,提供各黨立委審查時之參考:

一、對於行政院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第15條僅有修訂產檢假的部份,卻未採納本會和生動盟等民間團體從去年父親節記者會就與跨黨派立委洪申翰、蔣萬安、邱顯智共同提出的主張--提供孕婦配偶有薪的「陪產檢假」,本會對此失望遺憾。我們呼籲各黨立委審查時能夠支持目前各黨立委已提案增訂有薪的「陪產檢假」條文,包括:民進黨立委范雲、楊曜,國民黨立委蔣萬安、鄭麗文、謝衣鳳,以及時代力量黨團等版本。我們期望這次立法院審查時能通過孕婦配偶享有七日有薪的「陪產檢假」條文,讓孕婦不再孤單面對產檢過程,國外研究顯示配偶如能陪伴產檢,將增進成為家長的心理準備,日後更有動力投入育兒照顧及親職能力培養,讓爸爸成為神隊友,媽媽不怕再生第二胎。

二、對於行政院版《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19增訂受僱於僱用未滿30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或調整工作時間之規定,我們肯定行政院版草案試圖改善30人以下事業單位的受僱者奔波於工作與接送幼兒的兩難,但若通過行政院版草案的第19條文字、維持減少工時扣薪規定的話,對於改善育兒勞工處境的實際效益不大,將使第19條仍淪為勞工「看得到、用不到」的條文。本會針對第19條的修正建議如下:

  1. 應予刪除勞雇協商相關文字,並改為所有受僱者因育兒需求「每日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扣薪」,直接於法條中明定育兒勞工相關權益來提供實質支持,不要再把勞雇協商的變數或減少工時的經濟損失丟給勞工去承擔。實際上多數勞工能與雇主協商的空間並不大,台灣企業和產業工會的組織率合計僅7.6%,育兒勞工為了奶粉錢更是不敢冒著失業風險來與雇主談判。
  2. 現行條文限制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才可適用,本會建議改成撫育未滿「六歲」子女之受僱者皆可適用,以銜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之規定,避免讓撫育三歲以上、六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陷入可能被懲罰的法規漏洞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婦女新知建議修正條文

行政院版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受僱者為撫育未滿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扣薪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三、通盤檢視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安排於9月29、30日審查行政院版及各黨立委提案的各項《性別工作平等法》草案內容,涵蓋了第15條的產檢假條文、第19條的減少或調整工時條文、刪除第22條使配偶未就業的受僱者亦可適用本法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之規定,但偏偏就沒有排審第16條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的其他法案,這令我們疑惑行政院、民進黨黨團、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委是否刻意不處理育嬰假及家庭照顧假的相關法案?本會從2011年就開始爭取勞工應比照公務員同等享有有薪的「家庭照顧假」訴求近年本會及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各團體一再倡議育兒勞工家庭需求迫切的育嬰假彈性化主張,各黨立委已有呼應民意提出相關法案,但卻未見安排於這次的法案審查之列。我們在失望之餘,也只能呼籲立法院儘速安排審查育嬰假及家庭照顧假的相關法案。無薪的家庭照顧假、僵硬的育嬰假,對於多數勞工家庭是看得到、用不到。我們呼籲各黨立委應儘速通過相關修法,如果繼續讓勞工家庭長期承擔照顧上及經濟上的雙重負荷,台灣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危機帶來的黑暗前景是不可能看到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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