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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發言稿】釋字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

【公聽會發言稿】釋字807號對夜間工作、工會同意權後續影響與對策公聽會

主辦單位:洪申翰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林宜瑾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范雲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

日期:2021年9月13日(一)

時間:上午9:30-12:00

地點:群賢樓802會議室

因應大法官公布釋字807號,宣布勞動基準法49-1立即失效,洪申翰立法委員、林宜瑾立法委員、范雲立法委員辦公室、工會及民間團體共同舉辦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及團體針對釋字807號後續影響,並探討未來立法方向。婦女新知基金會受邀參加,由秘書長覃玉蓉代表,針對母性保護及勞工兼顧照顧工作的議題表示意見,以下為當天的發言稿:

委員及各位與會者大家好,其實今天我不打算來談母性保護,不過既然今天第一項題綱問了如何強化母性保護,我想先說明,母性保護本身並不是一個立法或政策價值,而是政策工具,所以我想先聲明的是,婦女新知基金會作為一個女性主義倡議團體,問我們要怎麼去強化一個政策工具,我們是無法給一個yes or no的明確答案的,我們都會想先釐清一件事,就是這個政策工具是什麼?它之所以需要強化,是為了實踐什麼樣的立法或政策價值?

先說明我們不支持為了民族國家存續必須保護子宮與卵子健康的角度去強化母性保護,我們也不支持為了延續傳統性別分工,單純支持女人成為養育者或照顧者,而去強化母性保護,但第一,我們支持改變職場文化與制度來消除職場對照顧者或照顧責任承擔者的歧視,第二,我們也支持改變職場文化與制度,讓照顧責任不再由女人獨自承擔,而是可以由不分性別的個人與國家提供的公共照顧服務共同承擔。至於可以有效消除照顧者歧視的政策工具,或有效支持照顧責任共同承擔的政策工具,是不是叫做母性保護,或者叫其他名字,我們都不堅持。

在這方面我們肯定大法官在釋字807號提及「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但是我們並不認為單純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憲,事情就該這樣結束,我們也不同意勞動部在回應的新聞稿中表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仍有各項保障勞工安全健康的規定,似乎相關法制也已經沒問題。

我們呼籲勞動部認真對待釋字807號所說的,「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所以我們呼籲勞動部應該修法規定所有勞工的夜間工作都應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勞工健康的保障應不分性別,原本勞基法第49條的女工保護規定,應該移至勞基法第四章的工作時間去做規範,保障全體勞工。

我們要強調,夜間有照顧需求的勞工,或者夜間工作會影響健康的勞工,不是只有女性,所以夜間工作的規定,應該採性別中立,不該只限於特定性別,雇主不得強制所有勞工夜間工作,而且所有勞工都應該享有夜間工作的同意權。

同時,我們也很清楚勞雇雙方權力關係經常是不對等的,尤其不同行業、性別、工作年資的勞工,以個人的力量面對強勢雇主,勞工的談判空間及議價能力都不一樣,所以我們建議,未來修法應該讓不分行業不分性別的所有勞工,都可以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透過集體協商權向雇主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包括且不限於勞基法第49條原本提及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勞工宿舍,以及國際勞工組織ILO夜間工作公約所舉出的免費健康檢查之權利、改調日間工作之權利、夜間工作補償全,包括工時或工資優惠等,而且這項集體協商權,應該擴及所有勞工,不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勞工才能享有。

最後,請勞動部未來修法與政策推動,竭盡所能強化所有勞工的工作與家庭平衡相關政策措施,消除台灣職場文化和制度裡面非常普遍的,對照顧者的歧視。我是一個兩歲小孩的媽媽,從我參加的非常多的幼兒媽媽群組和網路社群,我相信我有資格在這邊指出,我國政府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差,太多太多主要照顧者,不管是照顧小孩還是照顧其他家人,每日每夜都在強烈的身心壓力下算時間、算錢、算自己在職場還有多少生存機會,然後看著需要陪伴的家人覺得心有餘而力不足。我們呼籲法制與相關政策能確保所有受僱者,不分性別,都不會因為需兼顧家庭照顧而受到歧視、甚或失去工作權,政府也應該讓更多男性有資源、有意願、被鼓勵共同承擔照顧責任,讓公共照顧資源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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