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保護全體勞工健康|所有勞工同享工作與家庭平衡,建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
勞動部近日將針對司法院8月20日公布之釋字第807號解釋來研議後續的相關政策方向,本會對此提出下列意見及修法建議:
一、 夜間工作保障不分性別,勞基法第49條的女工保護規定應移至第四章的工作時間條文,擴大為保護全體勞工健康,所有勞工的夜間工作都應為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二、 勞工健康保護應採性別中立,雇主不得強制所有勞工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的勞工皆享有同意權,以消除職場對女性的污名與歧視; 三、普遍賦予各行業勞工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協商權來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不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 四、政府應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之相關政策措施,制定鼓勵措施及相關罰則,以利建構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 |
司法院8月20日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勞動部對外回應表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仍有各項保障勞工安全健康的規定,後續將邀請學者釐清相關法規適用疑義。言下之意即為現行法規已然完備?
然而,勞動部若不站在釋字807的基礎上來推進修法,恐將錯失帶動勞動法制邁向實質的性別平等之修法契機。我們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之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以及夜間工作之各項保障措施,早該修法擴大涵蓋所有勞工,保障全體勞工的健康權利。婦女新知基金在22年前出版「1999催生男女工作平等法手冊」第30頁,即已表明對勞基法第49條的質疑,建議應改採性別中立之保護:
「女性深夜工作之禁止: |
勞基法第49條過去的立法理由說是為了保護女性,實際上卻強化了各行各業對女性的污名歧視與男性輪值夜班的不滿。我們同意勞基法在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應有特殊保障,除此之外多餘的「女性保護」像是緊箍咒限制了女性發展,複製傳統性別刻板印象,把女性勞工推回家庭,獨自承擔沈重的家務照顧。據2019年調查,台灣女性每日無酬照顧時間平均高達4.41 小時,約為其配偶或同居伴侶平均1.48 小時的三倍。
女性勞工長期掙扎於工作與家務的蠟燭兩頭燒困境,並未因為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假性保護而有所減輕。在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失效之後,勞基法第49條第3項規定仍為有效--女工如果「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不能在晚上十時至翌晨六時之夜間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亦即,男性勞工仍然未能平等享有「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勞動部若不積極修法,只是持續合理化男性有藉口不分擔家務勞動的傳統性別現實。
當今台灣勞工處境,不分性別,都陷入工時過長、長期過勞、家庭生活難以平衡的身心疲累狀態,這也是台灣落入少子女化危機的原因之一。在性別中立的勞工健康保護面向,釋字第807號之解釋理由書提及:「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解釋理由書又在工作與家庭平衡的面向指出:「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由此觀之,釋字第807號解釋其實是打開了勞動權益與性別平等交織的一扇窗,邁向台灣所有勞工皆應享有工作與家庭平衡的一個起步。勞動部作為保障勞工權益的主管機關,實應秉持釋憲意旨來積極推動相關修法。
不過,若能修法使所有勞工不分性別都應享有同意或拒絕夜間工作的權利,還不足夠,不同行業、性別、工作年資的勞工以弱勢個人面對強勢雇主,其談判空間及議價能力並不一致,因此我們建議,未來修法應賦予各行各業、所有性別的勞工都能以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協商權來向雇主爭取夜間工作的各項保障措施,包括:勞基法第49條原本提及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勞工宿舍,以及國際勞工組織夜間工作公約所舉出的免費健康檢查之權利、改調日間工作之權利、夜間工作補償權(工時或工資優惠)等,不要僅限於勞基法第30-1條的特定行業勞工才有集體協商權。
最後,為了讓雇主願意支持所有勞工的身心健康,跟上聯合國推動工作與家庭平衡的國際潮流,政府應強化工作與家庭平衡的相關政策措施,制定鼓勵措施及相關罰則,不僅要抓住這次修法契機讓所有勞工不分性別都能享有夜間工作保障,更要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定期向雇主加強宣導及勞動檢查,期使所有受僱者不分性別都不會因為育嬰留職停薪或需兼顧家庭照顧而受到歧視、甚或失去工作權。
因此,我們提出前述四項修法方向的建議給勞動部參考。我們呼籲勞動部積極任事,切勿錯失釋字807帶來的修法契機,讓台灣所有勞工,不分性別,都能從過勞地獄解脫出來,兼顧工作與家庭的身心平衡,才能真正打造性別平等的友善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