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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呼籲影視娛樂產業建立反性騷擾的行為規範與處理機制,立法院應修法使當事人得以保全證據及強化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

【聯合聲明】2021年2月9日
發起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

連署團體: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數位女力聯盟、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女性影像學會、台灣障礙女性平權連線、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臺南市性別平等促進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教育人員產業總工會、台灣人權促進會、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臺灣青年民主協會、白絲帶關懷協會、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持續連署中。

(發起及連署團體共23個)

呼籲影視娛樂產業建立反性騷擾的行為規範與處理機制
立法院應修法使當事人得以保全證據及強化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就藝人鄭家純指歌手翁立友與強盛公司老闆於尾牙場合性騷擾一事,我們提出聲明如下:

一、 影視娛樂產業不應再以性騷擾藝人製造娛樂效果,應建立產業自律機制、反性騷擾工作規範與申訴處理機制;
二、 應修法新增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修法檢討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規範;
三、
媒體對於性騷擾事件之報導應與時俱進,勿傳播與強化性騷擾迷思,避免二度傷害。


說明:

一、 影視娛樂產業不應再以性騷擾藝人製造娛樂效果,應建立產業自律機制、反性騷擾工作規範與申訴處理機制

被指發生性騷擾事件的場合,雖是鄭的工作場合,本可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並課責雇主,改善職場性別平等環境,並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但因影視娛樂產業工作者通常無一定雇主,或採勞務外包方式,採《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管道的困難度較高,目前法制下恐只能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事實上,影視娛樂產業工作人員多數屬非典型就業,且需高度倚賴人際網路來得到工作機會,難以透過課責雇主建立長期穩定的職場環境與制度,偏偏影視娛樂產業性騷擾事件時有所聞,近期連續爆發的案件正說明現象的嚴重性,而表演人員性/性化的身體往往是工作一部分,配合所謂「節目效果」或「舞台效果」進行演出,仍被視為表演人員的「專業素養」。對此我們提出兩點嚴正呼籲:

(一) 影視娛樂產業不該再將所謂「節目效果」或「舞台效果」,建立在性騷擾或貶損物化藝人與非典型性別者之上。過去許多人習慣以騷擾、貶損女性藝人或剛出道的年輕藝人,來炒熱氣氛的秀場文化,在性別平等意識與身體自主權普遍為年輕世代接受的情況下,已越來越沒有「娛樂效果」,反而令人感到噁心、尷尬[1]。娛樂專業完全可以在不羞辱、貶低任何人的情況下,為眾人帶來熱絡、歡笑、放鬆的氛圍,演藝圈應停止再採用損人尊嚴、不合時宜的表演娛樂大眾。

(二) 影視娛樂產業應參考國外案例,建立業界自律機制、反性騷擾的工作規範與申訴處理機制,創造友善職場環境。這不是要求影視娛樂工作道德重整,完全不能開跟性有關的玩笑,而是要求影視娛樂產業建立性別友善的職場文化。國外影視娛樂業過去幾年,因多名知名女星出面指控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騷擾性侵、以及福斯新聞網總裁羅傑斯·艾爾斯(Roger Ailes)被控至少性騷擾23名女性員工等事件,讓公眾認知到性騷擾在影視娛樂產業之普遍、嚴重。隨著#Metoo運動而生的到此為止運動(Times Up)為改善業界狀況,發布一份工作規則(The TIME’S UP Guide to Working in Entertainment[2],說明從業人員在面試、拍攝親密裸露鏡頭時的權利及申訴管道。倫敦的皇家宮廷劇院(The Royal Court Theatre)亦公布劇院內部政策[3],以及劇院藝術導演Vicky Featherstone發布的一份防範性騷擾與權力濫用的「行為準則」(A Code of Behavior[4],皆是可參考的範例。

二、 新增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修法檢討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規範

不少輿論指責鄭家純小姐不提告或利用正式申訴管道,本會依據多年倡議性騷擾防治的經驗,希望指出:性騷擾事件當事人運用何種管道因應性騷擾事件,有諸多考量,不一定會採司法訴訟或行政申訴。實務上,性騷擾受害人可能會因為自己沒有資源或勝算進行司法訴訟,或判斷周遭輿論環境不支持,採取公開管道的代價太大,或擔心受到二度傷害,專業協助皆以尊重個案當事人意願為主。

類似鄭案的非典型就業情況,若採行政申訴管道,有可能遭遇相關證據都在對造當事人手上,而證人皆是對方公司受僱者的情況,導致難以舉證,這也是目前性騷擾事件難以還原真相的原因之一,本會建議修正性騷擾相關法規,新增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之規定,此種規定有利於真相的釐清,也可鼓勵被害人申訴;同時亦應修法檢討非典型就業之雇主責任相關規範,勿再出現法制漏洞,使當事人能有更多資源來依法尋求權利救濟。

三、 媒體對於性騷擾事件之報導應與時俱進,勿傳播與強化性騷擾迷思,避免二度傷害

鄭案爆發至今,不少媒體記者對鄭提出種種質疑,包括為何當場沒有抗議、其他藝人為何不出手相助、為何鄭不提告,又舉鄭與其他異性親密互動的例子,指控鄭雙重標準,甚至有媒體採訪某些曾與鄭有互動經驗的異性名人「會不會擔心被告」。

網路媒體與社群網站已有不少文章指出,性騷擾事件之所以發生,很多都與受害者穿著、言行與場合無關。性騷擾事件所共通的背景,毋寧是雙方權力關係不平等。加害者擁有較高的地位定位情境,或是定義何為合宜的行為,甚至認為即便自己做出不尊重或傷害他人的舉動,也不會付出任何代價。即使受害者公開指控,輿論也會先對指控者進行各種動機與行為的檢查,站在加害人這一邊,質疑指控者言行的合理性。面對可能的污名化與壓力,性騷擾受害者依據本身有的資源與個性,有不同的方式回應,本就是性騷擾事件的常態。簡單地說,「能以受害者後續反應判斷事件是否為真」的想法,就是一種性騷擾迷思。

媒體報導反覆出現性騷擾迷思,不但再次傷害曾有性騷擾受害經驗的人,更強化噤聲效果,阻礙身體自主權實踐。真相必須釐清,但不該以各種性騷擾迷思凌遲申訴人,本會期盼媒體在處理類似事件時,對影劇界普遍存在的性騷擾問題,以及其間的性別與權力關係有更高的敏感度。

 

 

[1] 陳雨鑫,聯合報報導〈雞排妹事件 看性平的世代落差〉。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238027

[2] 網址:https://timesupfoundation.org/work/times-up-entertainment/entertainment-safety-initiative/?fbclid=IwAR2AUn3jcGgCsdPAwMzEOEXnyxYG-9pAzfYSYaOO-IpjgSNZmJVmNgvoGzY。這份文件涵蓋表演工作上可能遇到的各種狀況,例如「試鏡時的權利」(Your Rights in Auditions)中提到,若選角導演、導演或製作人要求試鏡時與他人對戲,有親密舉動或穿著裸露,可事先確認哪些動作或穿著必須到位,並確認這些要求與角色有密切關係,再以有文字記錄的方式,和選角導演討論你願意做到什麼程度、你的界線在哪;若過程中選角導演、導演或製作人以「你不配合可能得不到這個角色」便可能構成「對價性騷擾」(quid pro quo harassment);另一份文件也提到,若過程中不配合,遭受有權力者減薪、言語或肢體侮辱、散播針對個人的謠言等報復性對待,可以利用哪些申訴管道維繫自己的權益。

[3] 網址:https://d19lfjg8hluhfw.cloudfront.net/wp-content/uploads/2017/11/03162426/Harassment-and-Bullying-Policy.pdf。這份文件列舉皇家宮廷劇院,作為表演產業中的一個重要組織,對「性騷擾行為」的定義,並白紙黑字說明劇院官方了解性騷擾行為有很多形式,這項列表並沒有窮盡所有情況,但只要符合基本定義,都可以使用劇院本身的申訴機制,劇院官方保證將嚴正以待並用具有敏感度的方式妥善調查、回應、處置。

[4] 網址:https://d19lfjg8hluhfw.cloudfront.net/wp-content/uploads/2017/11/06173403/Vicky-Featherstone-Announces-Code-of-Behaviour-to-Prevent-Sexual-Harrassment-and-Abuses-of-Power1.pdf。這份文件呼籲劇院產業相關個人、組織皆參考這份「行為準則」,為自己的行為與權力運用負起責任,並建立人人可使用的組織防範性騷擾與權力濫用政策,保障對象應包括包括非由組織聘僱但與組織共同工作的自由接案者(freelancer),並不斷透過工作坊與個案研討,完善這些組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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