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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福灣色老闆性工法無法罰 盡速修法勿拖延 記者會

福灣色老闆性工法無法罰 盡速修法勿拖延 記者會

記者會時間:2020/12/10 9:00
記者會地點:中興大樓
102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委洪申翰國會辦公室、立委范雲國會辦公室、
婦女新知基金會
主持人:立法委員洪申翰

出席代表與發言名單:

立法委員范雲

婦女新知基金會
莊喬汝董事長
台北大學法律系
郭玲惠教授

福灣巧克力董事長性騷擾女實習生,事發後更將女實習生解職轉換實習單位一事,各界掀起抵制潮,但這並非是單一個案,而僅是職場性騷擾案件的冰山一角。對於這樣的事件,立委洪申翰、范雲以及長期倡議消除職場歧視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共同召開記者會,由民間與立委們合作提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版本已送進立法院,呼籲勞動部應盡快提出對案,盡速將漏洞補上。

立委洪申翰指出,這都是只是職場性騷擾冰山一角。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對於加害人是雇主,調查機制應該如何進行,並沒有明文規定,導致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情況層出不窮,很多被害人擔心在公司內部被報復,不敢走內部申訴管道,福灣巧克力就是這樣的例子。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從母法到細則、準則,其實都沒有明訂行為人是最高雇主時,申訴人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由主管機關直接進行調查的規定。對此,立委洪申翰表示,已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草案,其中第13條之1,明定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

立委范雲表示,這起事件應是台灣第一起因性騷擾被民眾抵制,以致多家合作公司宣布停產或終止合作的案例,這代表台灣民眾整體性平議意識提升,以及對職場性別友善及安全環境的強烈訴求,更需要企業領導者帶領實踐社會責任。但目前《性別工作平等法》卻在職場性騷擾處置上有立法缺漏,第一,加害人是雇主時,還是由雇主來調查,根本不可能公正公平;第二,加害的雇主僅由公司處罰,常是不痛不癢的申誡,卻沒有辦法由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因此,立委范雲之前已提出性工法修法草案,希望勞動部能儘速面對立法疏漏,配合修法並規劃配套。

任教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同時也是台北市及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的的郭玲惠教授,從過去處理實務案件的經驗提出,現行性工法對於性騷擾是否成立,主管機關是沒有辦法處理,僅能針對雇主是否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等來監督雇主;但雇主通常不會自己說自己成立性騷擾,反而造成實務上的漏洞,這也是為什麼我們需要把制度設計成要由主管機關來受理申訴的理由。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律師也表示,婦女新知基金會作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推動團體,長期關注性別工作法的施行與落實,並多次提出修法建議。從實務案例中,我們發現,福灣的性騷擾案件並非唯一個案,過去也有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未敘明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申訴調查機關為何的案例;或者,對於被害人來說,根本不敢向公司提出申訴,也沒有期待公司會做出負責人性騷擾成立的認定,更擔心,向公司申訴董事長或負責人後,會工作不保,因而導致申訴人權益受損的案件。

因此,莊喬汝律師建議性別工作平等法應增列,「性騷擾之行為人為機關首長、學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得向該機關、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經受理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交由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即應進行調查。前項申訴處理調查程序辦法,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處罰對象為雇主是否提供防治措施與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但針對最高負責人本身的行為卻是無法可罰的。因此,呼籲性別工作平等法應明定職場性騷擾之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之行政責任,增列「裁處行為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之罰則。

立委洪申翰、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大學法律系郭玲惠教授共同呼籲勞動部,不要再拖延怠惰,讓性騷擾被害人權益持續被忽略。請勞動部盡快啟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修法,不要再讓受騷擾的勞工擔心受怕,以及面對被雇主性騷擾還要再向雇主申訴的荒謬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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