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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稿】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

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制立法公聽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發言稿 2020/11/19

婦女新知基金會長期關注台灣的性別平等與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權的保障,過去也曾參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立法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等重要工作。我們了解立法不易且實際執行有其困難度,但很遺憾的是,儘管民間如此關注且立院也有跨黨派的委員提出不同的立法版本,但一直沒有看到行政部門提出院版來進入實質法條討論,而是又回到退到是否要立專法的討論。

針對跟蹤騷擾行為防制相關法規立法,本會提出以下兩點建議:

  1. 盡速立法,以跟蹤騷擾行為樣態為構成要件,補足現有保護不足之漏洞並保障身體自主權。
  2. 合於比例原則下,警方及時介入與法院裁定,提供雙重保護;完善救濟管道與程序,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

 

以下針對各點補充說明:

一、盡速立法,以跟蹤騷擾行為樣態為構成要件,補足現有保護不足之漏洞並保障身體自主權。

從內政部版本與及與會專家的發言中,可見對於性別暴力的想像過於狹窄,所謂的跟蹤騷擾絕對不僅是基於情感或是愛戀關係,對於被跟蹤騷擾的被行為人來說,對方是否是基於追求或是什麼意涵根本不重要,而是其行為已經造成實質困擾,希望國家盡早介入、提供保障。

雖然現在已有性騷擾防制三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但實務上仍發生許多非屬配偶家屬關係,且不清楚其動機是否為愛戀、追求或怨恨的跟蹤騷擾行為,長期令被跟蹤騷擾者心生不安且干擾生活。此類無法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案件,實為現有法所無法涵蓋之範圍,有其立法補足現有保護不足漏洞之必要。

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涵蓋一個人能安全地不受各種暴力,特別是性的壓迫與侵犯,以及擁有性滿足的機會和生育自主的選擇。多年來,婦女團體致力倡議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之保障,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上我們倡議以積極同意作為構成要件,而在性騷擾三法的認定上也以被害人主觀感受佐以客觀行為樣態為主,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及時提供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免於受到壓迫與侵害的保障。

因此,在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構成要件上,應明訂跟蹤騷擾行為之態樣,佐以被跟蹤騷擾者心生不安或影響,方能提供具體保障身體自主權與性自主權。除被跟蹤騷擾之被害人之外,實務上行為人也常會透過騷擾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藉此獲得相關訊息或是施以壓力;因此在立法中也應考量實務狀況,適度放寬其適用對象。
 

二、合於比例原則下,明訂警方及時介入與法院裁定內容與期限,提供雙重保護;完善救濟管道與程序,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

涉及人身安全之限制,宜由法院裁定為佳,但為有效制止跟蹤騷擾行為與提供保護,警察的前端與及時介入實為必要。為避免部分處置對於人民自由限制過大,應明訂警察介入之限制權限與法院裁定內容與期限,給予警察限制程度較為輕微的處分權限,或是情況緊急時給予比較大的限制權限,對於限制期間較長與影響較大之處置則由交由法院裁定,在合於比例原則前提下,提供即時保障又可避免警察權過度擴大。

此外,應提供雙方當事人相關救濟管道,除法院救濟外,也應包含被跟蹤騷擾者向警方提出聲請不受理或駁回之救濟,明定不受理或駁回之要件,避免雙方當事人權益受損。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應以公開為原則,但經被害人聲請或法官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不公開。法院受理防制令之聲請後,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採隔別訊問及個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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