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不能靠捉姦!臺灣「通姦罪」該廢除的 7 個理由
3 月底,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舉辦《刑法》239 條通姦罪與 239 條但書的言詞辯論,再次掀起「《刑法》通姦罪是否廢除?」的討論高峰。3 月 30 日,大法官在一番言詞激辯後裁示,將在一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
這不是臺灣社會第一次討論《刑法》通姦罪的存廢,也不是大法官第一次受理聲請針對通姦罪做出解釋。「通姦罪存廢與否?」早在 1990 年代的婦運中即開始討論,2002 年大法官也曾做出釋字 554 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合憲,但也建議立法者可依照社會現況重新斟酌。
也因此,本次憲法法庭,除了審查以《刑法》作為維護婚姻生活和諧與建全家庭的手段性、目的性、比例原則是否合於憲法,大法官也提出臺灣社會對於婚姻家庭是否改變、先前所做出的 554 號解釋是否需要變更等問題。
性別平權仰賴法制革新,《刑法》必須與時俱進
在臺灣性別平權運動的進程中,法制革新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修法及大法官解釋也都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
婦女團體自 80 年代起,即針對《民法》親屬篇提出批判,透過立法遊說與釋憲訴訟雙管齊下,逐步廢除冠夫姓、從夫居、夫妻財產由夫管理、子女從父姓、隨父居、離婚子女監護權歸夫家等規定,打造夫妻對等、父母平權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並推動家事法院改革。
2016 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召開「姓不姓由你」記者會。圖/婦女新知基金會
《民法》親屬篇也自 1985 年起迄今經歷 14 次修正,才得以有現今趨向性別平等之原貌,希望藉此帶給女性更全面的保障,讓婚姻中的雙方能獨立、對等協商,毋無須藉由依附或高度約束對方來保障權益。
能夠具體保障女性離開婚姻時的權益,是長期以來主張或反對廢除通姦罪者共同關注的焦點。反對廢除通姦罪的人,儘管明知通姦罪無助於維繫婚姻,還是緊抓在手上不肯放開,擔心女性離開婚姻時會遇到經濟困境與被迫割捨子女,希望能以此要求更多,或爭取子女監護權;支持廢除通姦罪的人則進一步檢視現有法律,推動《民法》修正,讓女性在婚姻與家庭中的性別權利能夠提升,邁向更民主協商的親密關係。
就目前的司法實務來說,無論是子女監護的裁判指標,或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都已經有相關規定,父母的婚姻忠誠與是否取得子女監護無關,剩餘財產分配也不會因為提告通姦罪而拿到較多比例;如果要依法提請民事損害賠償,也毋須使用通姦罪這樣高風險與高成本的方式來進行。在臺灣婚姻家庭制度逐漸轉變之下,《刑法》通姦罪實在不必獨獨停留在過去的舊思維裡。
Love photo created by freepik – www.freepik.com
通姦罪假保護為名,加速婚姻關係崩解
反對廢除通姦罪的人常說,雖然通姦罪不好用,但也沒有大妨害,不如就放著讓要用的人自己選擇。真的是這樣嗎?
1. 國家法律介入私領域,通姦罪讓婚姻關係更難以修復
《刑法》通姦罪的舉證要求嚴格,追訴過程中,夫妻雙方必須就刑事規範的證據強度,提出通姦的細節,或是播放配偶與第三者的性愛過程光碟,雙方人格在訴訟過程中皆受到傷害、加深情感嫌隙,絲毫無助婚姻關係延續與修復,反而更加支離破碎,造成配偶及孩子的心理陰影。
通姦罪讓人們誤以為法律能保障婚姻、讓國家得以用法律干涉個人關於幸福與婚姻的思考,並且將自己定位為受害者,因而停止思考如何改善關係、追求長久幸福。這是國家對個人人格的最大貶抑。
Chinese photo created by rawpixel.com – www.freepik.com
2. 通姦罪侵害隱私權,即使是原告也受害甚深
「性」作為隱私權裡核心與私密的一環,《刑法》通姦罪無論在捉姦、蒐證與追訴過程及判決書中,常看見性的隱私、通姦細節被揭露。公開人們最私密的性隱私,不但強烈傷害個人人格,即使是原告在敘述的過程中,也難免成為被八卦與臆測的對象。
更別提,過去即有不少配偶花費上百萬元委託徵信業者跟監與抓姦,卻因其證據屬非法取得而不具效力,還因此揹上妨害祕密、侵入住宅、傷害、毀損、妨害電腦使用等刑事犯罪,這些罪的刑期往往都比通姦罪重上許多。
3. 通姦罪成為性侵害的壓迫工具
通姦罪也常成為性侵害的壓迫工具。多年前發生的師大女學生案,女學生被老師性侵後提告不成,反因女學生指認性侵、等同於承認發生過性行為,被師母提告通姦罪,最終女學生還得負擔高額的精神損害賠償,幾近崩潰。
Photo by Kristina Flour on Unsplash
類似情況並非少見,實務上,校園中利用權勢性交亦不少見,通姦罪成為加害人跟配偶可以操弄及壓迫受害者的工具。近年來新聞中也不乏丈夫外遇,卻主動提供通姦相關光碟及資料,要求妻子告小三以分手的案例。
4. 情感忠誠議題波及下一代,戕害無辜子女
過去我們舉辦座談會時,曾有與談人以身為非婚生子女的角度來談《刑法》通姦罪。通姦罪讓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形同通姦罪的證據,讓子女成為處罰附帶的權利受害者,不只因為父母的行為受到犯罪的汙名歧視,整個追訴和審判過程也足以構成對無辜子女的尊嚴貶抑與戕害,情何以堪 。
5. 情感關係複雜多元,難以評價懲處
有些複雜的情感狀態不能用單一道德標準來評價。例如在我們接觸過的案例中,就有一開始不知道對方已婚,因此和對方陷入戀情的無辜第三者,最後生下孩子,但隨即被提告通姦;或是夫妻雙方分居多年而未完成離婚手續,雙方也已各自知悉對方另組家庭之事實,沒想到其中一方發現對方與新伴侶生下孩子後,竟然提告通姦。
Photo by Luma Pimentel on Unsplash
通姦罪並非無害,而是讓人懷抱不切實際的期待,一旦遭濫用還會傷及更多無辜。《刑法》通姦罪管制了對於性忠貞的狹隘想像,否定了親密關係內的性自主與身體自主,無視現代社會的轉變與親密關係中真正的價值及需求,更無法實質保障婚姻裡的多元樣態。通姦罪的存在也會成為情感教育的負向教材,不利於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
不論是親情、友情、愛情或婚姻,情感關係的經營應紮根於自主平等與積極協商,讓彼此能夠同理與相互尊重,達成共識。
通姦追訴結果傾向「懲罰女性」,有違性別平等
儘管我國《刑法》第 239 條在文字規範上看似平等處罰丈夫與妻子的婚外性行為,也同時處罰婚外的第三人,但追訴結果卻明顯懲罰女性,加上 239 但書可單獨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也造成對通姦被告和相姦被告的處罰不公平。從結果上來說,已造成女性更易受到懲罰的實質不平等。
People photo created by jcomp – www.freepik.com
臺北大學官曉薇副教授的通姦罪處罰之性別分析法庭之友意見書,分析從偵查開始、偵查終結至審判階段的通姦罪案件資料,發現最終受到有罪判決的女性高於男性,性別比為 81.3(每處罰 100 位通姦罪女性,只有 81 名男性受罰)。
在 1930 年代通姦罪的立法過程中,其實有意改革「片面約束女性性行為自由」的通姦罪處罰。然而從處罰結果論,這種性別平等的立法意旨無法在整個訴追審理程序中落實,反而造成立法者意欲消滅的性別歧視,尤其對於女性更有不利的後果。
性自主權不得侵犯,婚姻裡的性忠貞應回到《民法》來討論
有些人主張,婚姻的承諾應該包括對配偶的「性忠誠」義務,因此《刑法》通姦罪有其必要。姑且不論配偶間的性忠誠義務是否一體適用所有婚姻關係,但婚姻屬於民事契約,夫妻間對婚姻與性忠貞的共識理當存在彼此的誓約良知裡,若有爭議,應該回到《民法》上討論,而非動用國家刑罰來處理。
Photo by Petr Ovralov on Unsplash
以《刑法》手段來支援民事婚姻關係中的「性壟斷」,其正當性基礎薄弱,也難以達到目的。雖然婚姻雙方相互約定互有性獨占,但是性獨占不能滿足時,只能構成契約違反而可能迫使契約關係終止,這種獨占不能強制執行,亦不應超越法律對性自主權的保障。
性自主與身體自主、人格尊嚴密不可分,任何人均不可任意侵犯。性自主權包含願意在何時、何地與何人發生何種性關係的決定權,並不會因為進入婚姻而消滅,或是讓渡給對方代為決定。
即使是在婚姻內違反配偶意願的性行為,也適用《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因為現行《民法》雖規定,夫妻間的性行為履行與否可以作為民事離婚的事由之一,但這並不等同「夫妻任一方得強迫他方與其發生性行為」。
Photo by Gaelle Marcel on Unsplash
感情無法懲戒,分開後的權利保障才是核心
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並非贊同或鼓勵通姦,而是深知婚姻幸福無法靠抓姦來維護,看似具保障效力的《刑法》通姦罪實則廣告不實,加速婚姻崩解、傷人又傷己。
我們關心的是婚姻毀壞之後的重建或安排,夫妻若決定走向分手,應透過現行《民法》的規定,公平分配夫妻財產、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包括扶養費、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子女探視等,而不是利用通姦罪予以相繩。
若能保留餘地不以刑罰互相攻擊,或許才能為瀕臨破裂的關係保留復合的餘地,並透過婚姻諮商讓兩人從傷痛中重新開始,保障真正的婚姻家庭與子女最佳利益。
註:本文獨家授權公益議題非營利媒體 Right Plus 與其專欄刊登,禁止任何形式的片面或全文轉載,但歡迎分享周知原文:https://rightplus.org/2020/04/21/decriminalization-of-adultery-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