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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配合防疫作戰,勞工卻被放無薪假? 武漢肺炎特別條例,應比照SARS,受隔離者應給公假/工資!

配合防疫作戰,勞工卻被放無薪假?

武漢肺炎特別條例,應比照SARS,受隔離者應給公假/工資!

時間:2020/2/24(一)上午10時

地點:立法院正門口(中山南路1號)

訴求: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條文應明訂『受居家或集中檢疫/隔離/治療之期間,雇主必須給付全額薪資』,雇主之損失另由國家於特別預算給予補償。

說明:

    行政院於2/20通過並送交立法院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武漢肺炎紓困特別條例』)草案,雖明定雇主應給予被隔離檢疫之員工「防疫隔離假」,卻未規範雇主應照常給薪,僅規範勞工可於事後2年內可申請補償,但補償內容與金額,目前沒有具體方案

    然而,2003年SARS期間施行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中(以下簡稱『SARS特別條例』),第8條即明訂『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團體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而目前立法院各黨團及委員提案版本中,國民黨黨團及該黨籍立委草案、民進黨何欣純等以及蘇巧慧等版,皆比照SARS特別條例明訂給予公假;民眾黨版則為執行職務者雇主應給予工資、非執行職務者衛福部應給每日600元以上之補償,唯獨政院版及民進黨黃國書等版,只有『防疫隔離假』,卻沒有相應的公假或工資給付規定。

讓醫療機構第一線工作人員安心防疫!

    發起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認為,醫護人員為了守護全民健康,承擔著最高感染風險,在第一線執行防疫工作。醫護人員很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未以高規充分防護而接觸疑似或確診病例,事後導致必須被隔離。雖然「特別條例」提及可向政府申請補償,但此筆補償會是薪資的幾成、申請過程是否困難耗時?會不會又是另一個「看的到、吃不到」的政策?目前都不清楚。隔離期間,醫護人員已經承受著害怕染病的心慌與孤獨,還要被放「無薪假」,承擔無薪資所帶來的經濟窘迫,令人感到委屈。若政院版「特別條例」草案通過,很可能損害廣大第一線醫事機構勞工的基本生存權益和前線士氣,至少應在特別條例中明訂「因執行職務者而有感染風險、導致必須隔離者,應由法令明訂保障照領全薪」,希望政府讓大家可以安心工作並持續配合抗疫,不要為了「無薪假」的爭議而分神、擔憂。

配合防疫隔離,是為了保護更多社會大眾,不應被懲罰!

    發起團體表示,肯定中央政府因應疫情快速變化,立法院儘速審議特別條例。本次特別條例其實就是『全面授權條例』,意即將產業紓困、補償、津貼等均透過立法授權行政部門執行並編列特別預算,我們同樣支持如果配合防疫給予員工公假及全薪的企業或機構,政府應給予企業相應補償或獎勵。

    但為何要在此緊急時刻,我們要特別強調『勞工需有全薪隔離假』?因為防疫的重點,就在於『人』,在於社會全體都願意共同配合防疫作戰,且明確知道風險能由國家分攤。

    無論遭防疫隔離的原因是否基於職務所致,配合隔離就是為了避免其他人暴露於風險、為社會安全犧牲個人自由。若將配合防疫的責任,變成勞工可能無薪的風險代價,將使配合防疫變為懲罰,甚至更可能讓隔離政策破功,反而造成更大社會風險!我們估算,即便全國受隔離人次高達5萬人次,所需薪資補償最多大約10億左右,相較於600億特別預算並不算高,卻可以讓勞動者安心、讓防疫確實有效。

    無論是醫療產業、大眾運輸業如高鐵、台鐵、航空業、公車業、媒體業、教育服務業、市府公共服務業如垃圾清運與消毒丶全國各地的里幹事、社工及志工,乃至所有廣大勞工,每一位勞動者,都是讓全民在抗疫同時也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功臣。我們希望立法院審慎考量勞工的付出以及對防疫的貢獻,先明訂給予受隔離/檢疫/治療期間之勞工有全薪假,對於自營作業者、時薪人員等也有相應紓困補償措施,讓各行各業在社會各個角落執行抗疫的勞工無後顧之憂,和社會大眾一起度過最艱困的時局。

發起/連署單位(陸續增加中)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
團結工聯

新高市產業總工會、台南市產業總工會、苗栗縣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宜蘭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中華電信工會

高雄市產業總工會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特別感謝全教總提供照片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發言:

各位記者媒體朋友大家好,今天婦女新知基金會選擇跟工會夥伴站在一起,是因為防疫不分你我,是全民要一起配合。我們的國家認為育兒是重要的,因此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訂立產假、育嬰留職停薪等措施,也有產假有薪、育嬰留停期間有津貼等配套。武漢肺炎的防疫應該也是政府認為重要的工作,為什麼政府不願意提供資源來支持勞工、支持雇主?

剛才前面的發言,北市產總的總幹事有提到,應該是雇主挺勞工、政府挺雇主,這樣的順序才能夠確保防疫沒有漏洞。為什麼我會這樣說?大家應該知道過去這兩週,日本和韓國的疫情擴散快速,原因是日韓政府並沒有積極防疫,另外一個原因是因為日本網友戲稱的「社畜病」,指的就是勞工朋友為了企業奉獻,為了繼續去上班,即使有一些不舒服的症狀,也會吃一點成藥壓下症狀,繼續去上班。日本上週有好幾個案例都是發燒,吃藥之後仍然通勤上班。回頭看台灣,大部分勞工月薪大約3-4萬元左右的狀況下,配合隔離至少需要14天,等於是勞工半個月都沒有薪水,但是他還是有房租水電要付,還是有父母、子女要養。

今天我們要求比照SARS期間辦理,配合隔離、工資照給,是讓勞工可以安心配合政策,保護自己也保護其他人,一起度過疫情這一段。

 

附件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草案
『隔離假』立院各提案版本比較表

說明:僅針對受檢疫/隔離者之假別工資條文比較
來源:立法院 議案整合暨綜合查詢系統 https://reurl.cc/5g0XKR

製表: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                  

版本

條文

摘要

行政院版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

第三條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前項接受隔離、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只有防疫隔離假

*防疫補償另訂之

院總第1805號     

委員提案第23895號

提案人:               

黃國書、賴惠員、何志偉、何欣純、黃世杰、邱志偉、張廖萬堅

(民進黨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

第六條 (受強制隔離時之給假及補償)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

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前項接受隔離、檢疫者及請假照顧該接受隔離、檢疫者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未違反防疫相關規定者得申請防疫補償,但已支領薪資或其他補償者不得申請。

前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得予扶助。

第一項之強制居家隔離,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負責執行者,或同意具結保證之雇主、其他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為隔離或其他防疫措施之指示,並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檢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只有防疫隔離假

*防疫補償另訂之

院總第1805號     

委員提案第23893 號

提案人:

何欣純、吳思瑤、莊競程、張廖萬堅、陳亭妃、劉建國

(民進黨籍)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生紓困暨振興產業特別條例草案

第七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者,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人,因前項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應給予適當扶助。

前項扶助標準與扶助內容,由行政院訂定並公告之。

*給予公假

院總第1805號

委員提案第23894 號

提案人:

蘇巧慧、吳秉叡、伍麗華、周春米、何志偉、林宜瑾、張宏陸、洪申翰、賴品妤

(民進黨籍)

一零九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產業提振暫行條例草案

第十條

因防疫需求須強制接受隔離、留驗、限制居所、入院治療者,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給予公假

院總第1805號

委員提案第23889 號

國民黨黨團

新型冠狀病毒疾病紓困暨獎勵暫行條例草案

第四條 (強制隔離者之給假及扶助)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者,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等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感染本疾病之病人,因前項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應發放防疫津貼並予以適當扶助。

前項防疫津貼數額、扶助標準與發放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給予公假

院總第1805號

提案第23888 號

提案人:

曾銘宗、費鴻泰、賴士葆(國民黨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草案

第十二條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

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接受強制隔離者,經診斷證實未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政府得給予合理補償。

負擔家計之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因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或因疫情造成產業歇業未能領取相關勞工補助或失業救助致生活困頓者,政府得酌予津貼或依社會救助法等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第一項之強制居家隔離,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負責執行者,或同意具結保證之雇主、其他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為隔離或其他防疫措施之指示,並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檢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給予公假

院總第1805號     

委員提案第23896 號

提案人:

林奕華、李德維、吳斯懷、林思銘、洪孟楷、鄭正鈐、鄭麗文 (國民黨籍)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防治及紓困特別條例草案

第七條 (強制隔離者之給假及扶助)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居家隔離者,於檢疫或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感染 2019 新型冠狀病毒之病人,因前項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政府應予以適當扶助。

前項扶助標準與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隔離者須給予公假,以及生計困難之扶助,俾有助於防治疫情。

*給予公假

院總第1805號

委員提案第23892 號

民眾黨黨團

二零一九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及基層紓困條例草案

第八條

受疫情指揮中心或其他傳染病防治主管機關為居家檢疫、居家隔離、指定場所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之行政處分(下合稱檢疫隔離處分),且未違反行政處分記載之應遵守事項者,衛生福利部應予補償。但於第二項情形不予補償。

勞工因執行職務、為職務合理必要附隨行為或其他職業上原因受檢疫隔離處分者,其不能提供勞務期間,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一項補償標準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但不得低於每日每人發給新臺幣六百元。

受檢疫隔離處分之人違反行政處分記載之應遵守事項者,按其違反情節對檢疫、隔離之防疫目的影響程度,得不發給補償。

*執行職務者給予全薪

*非執行職務者受隔離由衛福部另給每日600元以上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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