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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訴訟離婚不應強制親職教育

2019年9月3日,勵馨基金會、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臺灣男性協會及兒童福利聯盟召開聯合記者會,對於立委鍾佳濱今年提案,欲修正《家事事件法》第10條之1,所有進入家事法庭處理未成年子女之家事調解、訴訟或非訟等事件,將強制雙親或監護人實施親職教育,並附上懲罰性條款,表達強烈反對。

台灣每年平均超過5萬對夫妻離婚,除了兩願離婚之外,約15%、大約7至8千對夫妻會走進法院訴請離婚。據司法院統計,台灣近5年審理的離婚案件中,附帶子女監護權歸屬的每年逾1,600人,相當於每天有4個孩子捲入父母離婚訴訟的監護爭奪中。一旦司法強制親職教育普及至所有訴訟離婚的案件,又附上懲罰性的條款,不僅有汙名離婚家庭親職能力不足的疑慮,且僵化的規範更容易忽略家庭間處境的差異。

檢視其論述,鍾佳濱認為多數離婚家庭因親職能力不足容易發生兒虐事件,乍看之下合理,但實際上可能存在倒果為因的邏輯問題。勵馨在逾三十年的服務經驗中,為數不少的婦女選擇離婚,是在忍無可忍的家暴處遇中訴諸法律以保護自己。然而,尚未釐清複雜因果關係前,便輕率斷定的不當推論,甚至為此推動修法,恐怕會為離婚家庭貼上「親職能力差」或「易發生兒虐」的汙名化標籤。

婦女新知基金會由培力部主任代陳逸表發言,發言內容如下:

親職教育本身有許多良善的立意,但親職教育入法、訂立罰則的狀況,卻可能因為貿然施行、未有周全之配套措施,加重離婚家庭的污名,衍生後續更多問題。針對強制親職教育的草案,新知反對的理由如下:

  1. 將離婚跟強制親職教育連結,易把離婚污名化:親職教育不應區分離婚是在法院進行抑或雙方協議作成,一旦若要強制,均應立法對所有父母為之,才不會有離婚污名的問題。且也是忽略了其他的家事事件,例如父母在離婚前後或根本沒有婚姻關係而分居的父母,在定或改定子女親權或有關扶養費、停止親權等家事非訟事件等,當事人也可能需要強制親職教育。建議應是懷孕時或辦理出生登記時就要上親職教育課程,定期對父母施以親職教育並搭配子女身心成長情況之檢視。
  2. 親職教育師資需具備性平意識,如同法官及調解委員須具備基本的性平意識,宜先要求同時受過性別平等及兒童權利公約素養或訓練的人,方得執行。
  3. 罰則需有救濟原則,裁罰後不服是否可以抗告?是否有救濟管道?若抗告中是否有停止執行的效果?法條內容尚未周全。

我們認同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重要性,但是父母本身的權利也仍然應該加以考量,現在常發生法院以友善父母的名義要求父母做一些難以做到的事(例如對母親家暴的父親看不到孩子,法官依然要求母親一定要給父親看孩子,因為父親對小孩沒有家暴),這樣已經扭曲了友善父母的意義。親職教育雖然是教導雙方成為友善父母,但我們不希望它成為一個逼迫當事人一定要對對方友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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