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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準公共化」保母政策滿周年 請政府:強化居托中心功能+充實保母人力 保障家長安心托育!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2019年8月政策建言

台灣面臨著嚴峻的低生育率危機。我們知道,要緩解低生育率,必須讓願意生養小孩的家庭養得起兩個孩子;在低薪化時代,這唯有靠著雙薪才能做到;而雙薪,尤其是母親就業,有賴平價、優質、普及公共托育服務的支持。又從跨國制度比較可知,小孩送托年齡越小(小於一歲)的國家——例如台灣——越需要保母托育,於小嬰兒誕生後,能夠就近、即時支持家長兼顧工作與育兒。因此,就低生育率對策而言,可靠、可近的保母托育,具有「頭過身就過」的關鍵性功能,讓育齡就業家庭敢於生育。而這一切,前提在於能夠號召充足的適任保母人才,投入居家托育服務。因此之故,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自2005年成立至今,持續致力於推動建立具有「讓幼兒、家長、保母、社會共贏」功效的公共保母制度。

準公共化托育政策去年8月實施至今,居家保母的簽約率達八成四。準公共化保母托育制度的設計,可望逐步建立一套嚴謹的進、退場機制,有效區分「登記制保母」與「準公共保母」。「準公共保母」提供的托育服務,一方面是平價的(家長可享托育補助、保母不得任意漲價),另一方面也受到各縣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輔導、管理(不得違規,否則終止準公共化契約)。如果制度執行得宜,可使「準公共保母」達到「公共保母」的標準。這些都是值得我們給予肯定的。

然而,我們檢討發現,政策實施周年,仍有兩大漏洞:第一、負責執行居家托育管理及輔導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欠缺法定地位。第二、保母人力嚴重老化。針對兩大漏洞,托育政策催生聯盟籲請衛生福利部修正相關法規:

  • 明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負責事項。
  • 修改歧視性的保母收托人數法令,建立合理的進場機制,為居家托育注入新血。

完成這兩項修法後,政府應向民眾強力宣導:「找保母,就找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選保母,就選準公共保母!」好讓家長找到安心的托育,放心就業!

修法明訂居托中心職責,強化保母輔導與支持

  目前全台灣各縣市總計成立71處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簡稱居托中心),由居托中心的訪視輔導員,執行保母的輔導、管理、進場及退場機制。居托中心為第一線接觸保母、家長和幼兒的服務單位,是建構友善托育環境的要角。但現行制度下,居托中心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執行之業務內容依各縣市的招標契約自行訂定,造成各縣市各行其是,管輔成效良莠不齊,並導致居托中心能見度不高,保母、家長不知可以尋求服務。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呼籲,為了建立健全的居家托育制度,衛生福利部應修正兩套法規——「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以及去年8月上路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法規修訂對照表如附件一、附件二)——明訂居托中心負有下列職責,以統一各縣市居家托育管理規格,確保各縣市居家托育服務的質與量:一、訪視、輔導居家托育。二、招募及訓練保母。三、居家托育服務的諮詢、媒合與宣導,協助各地家長找到合適的保母。四、輔導保母辦理支持、交流活動,包括運作保母協力圈等,讓保母彼此經驗交流、互相支援。

修改歧視性的保母收托規定,建立合理的進場機制

        台灣的保母人力老化嚴重,據衛福部統計,2017年共計26,240名保母,他們的年齡分布為:20-29歲2%、30-39歲12.3%、40-49歲28%、50-59歲39%、60歲以上17%(見表一)。50歲以上高達58%,將近六成。可以想見數年後,超過半數的保母勢必屆齡退休。若無新血持續穩定加入,無疑將面臨人力斷層,害家長更難找保母!一旦孩子無處托育,家長不安,也難以兼顧工作與育兒。如此下去,可以預見台灣人口,將隨著台灣保母,雙雙垂垂老去,難有回春的一天。

表一:2017年保母年齡分佈

年齡/歲

20-29

30-39

40-49

50-59

60-69

70以上

合計

人數

421

3,341

7,323

10,308

4,687

160

26,240

比率

1.60

12.73

27.91

39.28

17.86

0.62

100%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造成保母人力老化的原因之一,是現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讓育有六歲以下孩子的保母不得正常收托,硬生生限縮、甚至剝奪育兒保母的工作權。這樣的政策設計,嚴重阻卻一群年輕力壯、且有意願從事托育的優質女性勞動力進入托育工作。

  托盟於今年六月至七月間,電話調查了台北、新北、台中的291位保母,發現前述歧視性的托育法規上路以前,48.8%的保母於入行時自己育有6歲以下的孩子。進一步詢問保母們從事托育工作的主要原因,以「兼顧家庭和貼補家用」的比例最高。試想,如果這群保母是在現行法規上路以後才想入行的話……結果就是無門可入,因為法條會將他們擋在門外!這說明了在歧視保母工作權的法規上路多年後的今天,何以四十歲以下保母僅佔14.3%,導致整體保母年齡嚴重偏高。

     為鼓勵年輕保母加入托育工作,並維護育兒保母的工作權益,托盟呼籲修改「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的收托人數規定(如附件一)。合理考量育兒保母的照顧心力,保母如育有「二歲以下」自孩「二人以上」,應暫停收托,因保母自己的兩名孩子年紀還太小。但對於只有一名二歲以下子女,或子女皆為兩歲以上的保母,應允許他們白天正常收托,以給予年輕育兒保母合理的工作權保障,為居家托育注入新血。

        造成居家托育欠缺新血的另一個原因,是各縣市居托中心招標契約,皆未將「招募、儲備保母人才」列為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職責,以致居托中心,以及主管機關,未將此視為應執行的業務,導致居家托育制度竟然缺少了人才入門的有效管道(包括「訓用合一」等準則的有效運用)。這顯示衛生福利部有必要修法,將居托中心應負責的各項業務明文納入法規條文中,才能改善各縣市各行其是、掛一漏萬的現況。

完善居家托育制度,保障家長安心托育

準公共化保母政策滿周年,托盟籲請政府正視居家托育服務的制度缺失,並修正因應,確立居托中心成為拉近保母、家長協力合作育兒的單位,擔任育兒家庭強而有力的後盾。我們呼籲衛福部修改兩項法規,強化居托中心功能,提升各縣市居托中心的服務品質;並調整保母收托人數規定,讓保母新血順利進場。請衛福部用這兩項作為,雙雙提升居家托育服務的「質」與「量」,讓家長找得到好保母,保障青年家庭安心兼顧工作和育兒。

附件一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

現行條文

建議修正條文

說明

(無)

第一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前項所稱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業務如下:

辦理居家托育人員之招募、儲備,以及第四條第四款在職訓練課程。

辦理書面或實地訪視、輔導。

提供幼兒家長及托育人員,居家托育服務之諮詢、媒合、宣導、及相關服務。

對居家托育人員有第十八條第二項情事之加強訪視及改善情況檢查。

輔導居家托育人員辦理支持、交流活動。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本條新增。

參考兒權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之前身「保母托育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下訂定之「托育服務管理原則」中所規定受委辦專業機構、團體之職掌,爰新增訂此條。

目前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皆採行政區劃分負責區域,服務區域內的居家托育人員與家長,對於各該區域內之居家托育的現況與居家托育人員照顧職能、法規等應加強之處有較完整的掌握;其次,實務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為行政效能之方便將托育人員在職訓練委託相關團體統一辦理,導致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減少與區域內的托育人員常態性互動的機會;同時,亦使居托中心無法因應區域內托育人員的需求安排相關的在職訓練。爰於本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訂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業務包含辦理第四條第四款托育人員之在職訓練,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同時提供幼兒家長與托育人員居家托育相關服務,爰為第三款之規定。

第七條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每一托育人員:

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六歲以下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第七條 托育人員收托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每一托育人員:

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四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全日或夜間托育一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至多二人,其中未滿二歲者至多二人。

夜間托育二歲以上二人:得增加收托半日、日間、延長或臨時托育一人。

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至多四人,其中全日或夜間托育至多二人。

每一名有六歲以下子女且未收托全日或夜間托育之托育人員:得收托包含其六歲以下子女至多四人,其中二歲以下至多二人。前款二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處所共同托育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前項兒童人數,應以托育人員托育服務時間實際照顧兒童數計算,並包括其六歲以下之子女與受其監護者、三親等內兒童及未收取托育費用之兒童。

第一項第二款之托育服務,應就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托育人員如育有或受其監護二歲以下幼兒二人以上者,應暫停收托。

一、為保障育有六歲以下子女之保母之工作權,同時顧及托育品質與安全,增訂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保母有六歲以下子女之保母,如未收托全日托或夜托時,收托幼兒及其六歲以下幼兒至多四人,其中兩歲以下至多兩人。若收托全日托或夜托,收托幼兒及其子女總數應符合全日托或夜托之規定。另,二人以上托育人員聯合收托者,不適用本款的規定。

二、增訂第四項,如保母育有或受及監護二名以上二歲以下子女,應暫停收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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