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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呼籲大法官提名應重視性別人權履歷及性別比例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湯德宗,四位的任期將於今年9月30日屆滿,總統府因此於3月11日宣佈成立「民國108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將再提名四位大法官人選。就此,我們對總統、審薦小組及立法院,針對大法官人選之考量標準,提出以下兩項呼籲:

  • 大法官人選應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性別比例原則。
  • 大法官人選應提出性別與人權履歷,以供外界檢驗。

一、大法官人選應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之性別比例原則

本會於歷次大法官提名時,持續發聲明呼籲政府應提拔女性人才、重視性別意識。從結果來看,提名情況確有改善。現任15位大法官當中,共有4位女性,目前女性比例26.67%,已經超過四分之一

任期即將於九月底屆滿的四位大法官,其中兩位是女性。也就是說,接下來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選當中,如果全無女性,整體的大法官女性比例將遽降至13.33%。如果四位提名人選中,仍有兩位女性,才能維持現況,使女性比例超過四分之一。

不過,本會期待台灣的性別平權能往前邁進,不要停留在四分之一女性比例的低標,而應努力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之國際潮流

在此,本會希望提醒蔡英文總統,您曾經在2012總統大選時提出性別政策白皮書,其中一項性別政見承諾為:「各級政府首長等公職與委員會委員的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雖然您並未明言「公職」範圍,不過各國為促進女性參政,通常會要求在總統職權及行政權任命範圍內,任用具有性別意識者,並提高重要職位由女性擔任的比例。因此,本會期望蔡英文總統未來針對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之提名,並敦促行政院長任命內閣閣員時,皆應拔擢具有性別意識者,且落實性別比例三分之一原則,以符合政治承諾。

或許會有人質疑,法界女性人數不多,要拔擢優秀女性擔任大法官,使女性比例超過三分之一的要求並不切實際。本會的回應是,只要去除父權的偏狹濾鏡,就能夠找到優秀女性人才。也就是說,不是女性不夠優秀,而是不被看見,本會期待審薦小組能夠克服法界常有的性別盲。

二、大法官人選應提出性別與人權相關履歷,以供外界檢驗

除了性別比例之外,本會希望強調,大法官提名時必須注意提名人的性別與人權意識。本會要求所有被提名人(不論性別)都必須提出性別與人權履歷,以供立法院及各界檢視與審查,避免提名結果只是形式上符合性別比例,本會希望提名人選必須以具體履歷表現出性別平等與多元人權等進步的價值理念,而不是提名保守的生理女性,搪塞應付外界對性別比例的要求。[LB1]

大法官之性別與人權履歷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任期長達八年,對於國家法制的未來發展究竟將往前邁進、或保守倒退,具有深遠影響。大法官在推動國家制定或修訂人權法規具有高度的重要性,在保障弱勢者,使其享有憲法基本權利一事,扮演關鍵角色。蔡英文總統在審薦小組3月13日第一次會議時致詞也曾表示,大法官是憲政的守護者、人權的捍衛者

以民間團體推動多項性別人權的修法經驗為例,過去國會保守勢力一再阻擋修法,最後得以啟動修法之成功關鍵,往往來自大法官釋憲對修法之指示,包括:釋字第365號(民法第1089條「父權優先條款」違憲)、第410號(夫妻財產制)、第452號(夫妻住所)、第666號(性工作除罪)等,都是大法官基於憲法之性別平等原則而作成解釋,促使原本侵害人民法益的法規得以檢討修正,保障女性權益,實現性別正義。

尤其是近年社會高度爭議的婚姻平權法案,因保守團體運用雄厚資源強力阻擋而停滯不前,直到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公布第748號解釋(同性婚姻)要求立法院於兩年內完成修法或立法,同志人權才終於得見曙光。

即使保守團體2018年推動公投、試圖阻擋同婚修法。但司法院也在公投後發布新聞稿指出,依據公投結果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釋憲顯然成為捍衛性少數者權利的重要依靠

雖然大法官某些解釋具體提昇性別人權,但過去也曾出現某些大法官解釋對人權的看法過於狹隘,對性別觀念的陳腐僵硬,有時甚至根本不受理某些性別人權案件的釋憲聲請,阻礙台灣性別人權的進步。檢視歷任大法官被提名人在立法院的答覆內容,常顯示出對性別平等與多元人權價值的陌生,甚至顯露出保守威權的父權思維。

因此,我們呼籲總統、審薦小組及立法院應重視大法官人選(無論生理性別)是否具有性別平等與多元人權意識,檢視各界推薦的人選是否有參與性別與人權議題相關經驗,或於著作或判決中表達對於性別與人權之支持的具體履歷,作為大法官提名之優先考量標準

本會認為,唯有檢視提名人選在性別與人權的具體履歷,細緻考量其性別與人權的價值理念,才能扭轉現行法令的「性別盲」與填補人權保障之闕漏,破除法制中的威權迷思,為女性與多元性別、身心障礙者等各類弱勢族群爭取權益,實現人民享有憲法實質平等之保障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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