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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民間團體聯名要求 讓勞動事件法更好

【聲明】民間團體聯名要求 讓勞動事件法更好

2018年初,行政院公布即將完成勞動事件法立法,此法之定位上為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目的是為了迅速、專業、妥適及公平地處理勞動事件爭議,透過司法途徑確實保障勞工權益。為落實內國法化之CEDAW公約第33號一般性建議之要求,政府有義務確保女性獲得司法救助權的平等實現,去除相關障礙與限制,並將性別平等意識落實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呼籲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本週四審議勞動事件法草案時,納入以下修正建議,以保障女性受僱者、同志、跨性別等受僱者之勞動權益,落實職場中尊重多元性別之理念:

一、勞動法庭法官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於五年內曾修習性別平等相關課程達12小時以上者。

二、勞動調解委員遴選資格,應明定需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於五年內曾修習性別平等相關課程達20小時以上者;且勞動調解委員名單,其中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

三、有鑒於目前我國工會組織率甚低,多數勞工均未加入工會,或無工會可加入,且工會代表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中未必均具備性別意識,由其擔任輔佐人將難以確保勞工權益的保障。故應明訂代表勞工提出之訴訟團體,除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亦應開放「勞工保護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二年以上,置有勞工保護專門人員者或從事勞工保護業務之人民團體,經勞動部許可者)依勞動事件法協助勞工進行訴訟。

四、明定法院審理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或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

發起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

連署聲援團體:(陸續增加中,按筆畫順序排列)
台北市教保人員協會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
台南市教保產業工會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
台灣護理產業工會
全國教保產業工會
屏東縣幼兒托育職業工會
桃園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
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

勞動視野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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