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西豆超級比一比】那些2014年之後,我們政府忘了做的事

2007年簽署,2011年適用公約施行法,到現在2018年,已經過了7年。這中間我們一起跌跌撞撞過的日子,是否有向前推進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189個國家簽署加入。

CEDAW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文字引用自: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於2006年7月8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2007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2010年5月18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2011年5月20日三讀通過, 總統6月8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我們招開第一次國家審查報告,2014年第二次,2018年第三次。究竟從開始施行的2011年開始,2014年第二次審查之後,到現在2018年,我們的政府有做了哪些事情,讓社會的性平更進步嗎?一起來看看!

部分文字引用自: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就業與經濟機會

25. 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提供具便利性及可負擔的托育服務,並採取設定特定目標及時程表之暫行特別措施,以提高女性勞參率,並建議政府進行全面性的研究來發展及提升女性勞參率之政策。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結合工作與家庭生活

52. 審查委員讚賞政府對促進女性員工育嬰假後返回工作崗位之努力, 然而審查委員會擔心相關措施仍不足,且臺灣之低生育率應為一道警鐘,催促政府更積極為女性提供結合工作與家庭生活之可能性, 然而目前阻礙因素包括缺乏易取得、可負擔及可靠之托育服務,
以及產假只有 8 週、育嬰假期間報酬有限、僅極少數男性分擔家庭責任。

53.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延長產假以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2000 年訂定之母性保護公約國際標準,並給予多胞胎額外休假與補償。政府亦應加強增加易取得、可負擔之公營托育服務。
此外,亦需更強之法律與經濟誘因以鼓勵父親請育嬰假。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近用司法資源

11. 審查委員會建議: 
(i) 法院案件進行系統登錄,按性別和其他類別分門別類;
(ii) 分析法院判決是否符合CEDAW和其他國際人權標準;和
(iii) 以法院判決來評估CEDA和人權訓練之影響。

12. 審查委員會關切女性難以近用司法資源和得到公平正義。
委員會得到不同資訊,部分原因是由於法官不足導致法院審理案件和取得法庭命令的延遲。其他挑戰包括費用、距離和語言隔閡。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研究所有婦女近用法庭資源的障礙以及救濟措施。此一研究包括就增加法官人數、提升對被邊緣化婦女的司法協助和法律權利資訊,以及為有需要婦女提供高效能和獨立的法庭口譯三項改進措施,設定合理時程表。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近用司法資源

16. 審查委員會讚許政府努力改善婦女對司法資源的可得性與可近性。同時也關切婦女沒有取得法院、裁判庭及救濟所有管道。這也和司法體系的冗長程序有關,原因包括法官人數短缺,審理家事案件的法官稀少,另外《法律扶助法》沒有明確提及婦女及女孩的條文。審查委員會關切司法體系的究責性及懲戒的施行。

17.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增設服務鄉村或偏遠地區婦女的法院,偏遠地區包括離島,
並盡快增加法官人數,特別是家事法院的法官;
(b) 為因應婦女需求,提供全面且持續的法律扶助,並確保提供法律扶助的單位有能力、有性別敏感度,且獲得足夠時間保護女性當事人;
(c) 提供適切、具性別敏感度、及時且有效的救濟;和
(d) 一旦司法體系中的專業人士所做的決定背離 CEDAW 及其他國際人權標準,就必須施以充分的懲戒。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政治與公共生活

19. 審查委員會讚賞女性代表「1/3比例原則」並肯定中央層級女性代表的提升,然仍關切女性在司法院的比例,尤其在憲法法庭與大法官部分是相對較低的。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加強努力增加司法院內的女性人數,特別是憲法法庭與大法官,以及包括設置符合資格之女性候選人資料庫。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政治、公共及經濟決策參與

32. 審查委員會注意到政治及公共參與中婦女代表性的進展,包括有更多女性獲選立委及台灣於2016年選出首位女性總統,亦注意到監察院中女性比例顯著增加;然而,審查委員會關切大法官、司法體系中高階職位、市長、其他民選地方首長、上市公司董事長及監察人、資深外交服務觀、海外代表團團長、醫療機構、教育及研究機構中,特別是主管人員,婦女代表性不足。

33.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
(a) 確保有效落實現有措施以進一步增加政治及公共參與的婦女代表性,特別是於各層級之決策以及公私機構與企業中的領導職位;
(b) 於公共、政治及經濟決策中經選舉及指派所產生之職位上,加速女性充分及平等參與,包括透過採用更有效的暫行特別措施,如CEDAW第4條第1段及CEDAW委員會第25號及地23號一般性建議之法定配額;且
(c) 採取特定措施,包括暫行特別措施,以促進身心障礙女性及其他不利處境族群女性於決策職位上之代表性。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就業與經濟機會

26. 雖然男女薪資由2009年18.1%縮小至2012年16.6%,審查委員會表達對薪資差距持續存在的關切。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收集不同性別、技術程度、部門、職業、年齡及族群的薪資比較資料,制定具特定目標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機制來解決薪資差距和其他無法實現同值同酬的障礙。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勞動市場參與、職業隔離、同工同酬

50. 審查注意到女性勞參率於2013至2016年間僅微幅上升,增幅低於男性。勞動市場垂直與水平性別隔離現象十分顯著。審查委員會亦注意到男性及女性薪資差距約為14%。審查委員會亦關切台灣似乎缺乏促進同工同酬之政策。勞動部於2015至2016年間所進行的研究指出,實現同工同酬極同值同酬有許多障礙。

51.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持續努力促進女性參與勞動市場與減少性別隔離,提倡傳統男性為主之行業雇用女性,如資通訊、科學、數學、科技等產業,亦提倡傳統女性為主之行業雇用男性,如照顧、教育領域。審查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政府應釐清同工同酬之相關概念,並引進評估方案比較可能同值不同種類工作,開發工具以消弭現存薪資結構中之歧視因素。審查委員會亦敦促政府改善薪資資料之收集,應依性別、技術程度、產業、職業、年齡與種族等加以分類。

CEDAW 第 2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家庭與婚姻生活

33.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修訂民法,賦予法律承認多元家庭。同時建議採取措施以收集和整理未經登記的結合之統計數據,並在下一次的國家報告中提供資訊。

34.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採取衛生福利部在2013年12月9日會議的意見,會中承認「性別認同是基本人權,且無必要強迫或要求摘除生殖器官,個人傾向應該得到尊重」。審查委員會進一步建議採取措施以廢止前述歧視性的行政命令規定。

35. 審查委員會敦促政府訂定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同為18歲。

CEDAW 第 3 次國家報告
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之 婚姻與家庭關係

70. 審查委員會注意到,於2017年已達成初步的共識:訂定婚約的最低年齡為17歲,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並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儘管如此,有鑑於民法第973條和第980條修正案已於2013年開始審議,審查委員會對其極為緩慢的進展表示擔憂。

71.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在司法院的第748號解釋所示的時間範圍內,於2019年5月前通過關於訂婚、結婚年齡的修正案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勿再有任何延遲。

很遺憾的是,雖然我們持續倡議,也積極參與各種立法、修法的場合,顯然我們的政府還有太多的應作為而不作為。

因此2014年第二次審查會議之後,過了四年,修法進度仍然停滯不前,甚至近年來我們的性別平等不進反退。

面對這樣的狀況,我們也只能繼續站穩腳步,向前推進。

最新消息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