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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官官相護抑或把性騷擾當成小事?—譴責司法體制帶頭輕縱性騷擾》

20180311 婦女新知基金會 聲明

《官官相護抑或把性騷擾當成小事?譴責司法體制帶頭輕縱性騷擾》

婦女節當天,司法院職務法庭居然做出大開性別平等倒車的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一案,在其聲請再審後,新的職務法庭卻限縮性騷擾事實,並以陳介紹被害人男朋友,作為已有反省依據,推翻舊職務法庭認定性騷擾成立免職之判決,改判不必免除法官職務,僅罰薪一年即可。

本會基於對於職場性別權益的關注,嚴厲譴責司法院職務法庭於本案再審的決定,並要求司法院正視司法體制內性別盲的系統性問題,進行如下改革:

  1. 司法院應改善法官在職進修課程,積極對法官進行性別意識培力。近幾年法官在職進修雖納入提升法官性別意識的課程,但常常受到法官的輕忽,被告危險性如何判定等技術議題更受法官的重視。本會要求司法院應即刻檢討相關在職進修的內容,包括課程時數與上課方式,更積極對法官進行性別意識培力。
  2. 司法院應立刻檢討司法體系內性騷擾申訴、調查與懲戒機制,創造友善職場。法院內部權力位階相差甚大,特別是法官助理因其配屬於法官,法官對其有指示工作、考核、監督的權力。一旦發生性騷擾,助理可能擔心影響其工作機會,而無法拒絕。司法院應健全司法體系內性騷擾申訴、調查與懲戒機制,以避免權力的濫用。

本會依據司法院新聞稿,對於司法院職務法庭於本案再審判決的批評如下:

一、司法院職務法庭對本次性騷擾認定不合理,欠缺對於性騷擾的正確認識。

姑且不論職務法庭對於陳法官未經同意之親吻、騷擾行為輕描淡寫,本已不當,職務法院更不當地縮減性騷擾的事實,以此減輕對陳法官的懲戒。譬如認為:在辦公室內短暫之擁抱,購物時代女助理付帳,買相機送女助理,邀請女助理上山照相被拒,都沒有逾越當今社會的社交規範。而陳法官贈送助理照相機一事,職務法庭也用該助理因公受傷,陳法官只是長官基於獎勵、救助或慰問的動機,對於其部屬餽贈財物。職務法庭似乎認為,只要被害人「得利」,某些行為就不算是性騷擾。

本會認為,性騷擾事實不應忽略脈絡而將之切開來判斷,然後個別幫行為人找理由開脫。對於受騷擾的助理而言,面對來自於有核定其職務內容、差勤、平時考核、年終考核及重新遴選聘用之權力的法官,這些示好、送禮、肢體碰觸,以及要求其不能與其他人交往,整體構成敵意的工作環境。職務法庭法官居然認為只是提供交換,施予好處,對被害人而言就不叫性騷擾?!

二、陳鴻斌法官的行為是深具悔意?抑或持續利用權力騷擾助理私生活

職務法庭以陳法官介紹助理交往對象的行為作為陳法官已有悔意的依據,令人匪夷所思。對照先前陳鴻斌法官曾有「如果陳助理卻接受其他已婚男性邀約,出遊逍遙,甚至發生婚外情,將不會原諒」的情況,也鑑於兩者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以及陳法官已有性騷擾助理的事實,陳法官介紹助理去跟其他男性交往,對被害人而言不但不是一種有悔意的表現,反而是一種持續干預與騷擾助理私生活的行為。

三、懲戒認定不當

職務法庭認為陳法官向來並無不良素行,工作表現良好,即使有言行不檢情形亦尚未到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認為沒有必要剝奪陳鴻斌的法官身分,選擇罰俸一年。職務法庭主張,法官三次言行不檢而有逾二百萬元的處罰,懲戒已經足夠。

本會同意性騷擾的懲處很難有絕對的標準,但考量因素必須合理。譬如法官工作考績良好,與法官是否因性騷擾行為而被處罰,兩者應該被分別評價,但職務法庭卻拿工作考績良好一事,主張陳法官並無重懲必要!!

處罰是否適當,往往只能與相類似案件進行比較。對照過去校園性騷擾案件的處理,不少涉及性騷擾的老師就算事後賠償或道歉,學校向來都是解聘,剝奪騷擾者教師身分。職務法庭讓有性騷擾事實的法官保有原來的身份,很容易讓人有司法維護自己人,無能自律的印象。

即便如職務法庭所言,陳法官已經辦理退休,已不可能再回任,此一保留陳法官之法官身份的決定,顯示職務法庭對於法官專業倫理的期待甚低。在司法院大量聘用法助協助法官進行審判,創造權力不對等之職場環境的背景下,這樣的判決釋放出來的性別訊息是什麼?難不成法院是性別友善職場的化外之地?

司法體制長期輕忽職場性別平等及友善問題,如本案法官性騷擾助理長達兩年,法院自律委員會卻只建議警告處分。今年婦女節的本案判決,再次顯示司法體制難以自律,不僅沒有實現性別正義,更成為社會笑柄,失去司法威信。

司法院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其他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要求,2012年2月成立「司法院人權暨性別平等委員會」,去年10月又改為「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官方宣稱希望「運用性別主流化觀點,檢視司法系統性別議題,提昇司法人員之專業知能及性別意識,並保障人權及兒少權益,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然而,代表司法自律的職務法庭,卻在國際婦女節做出讓性騷擾法官恢復法官身份的判決,司法院是否還能宣稱其有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