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婦女新知基金會書面意見】反對內政部6月8日預告之「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

婚姻移民要拿身份證,必須遵從婦德「素行優良」?
建議內政部正視新移民女性處境,莫以性道德來管控跨國婚姻

【婦女新知基金會書面意見】2017年7月19日
反對內政部6月8日預告之「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1f54ffe4-5eec-446c-9466-0142b0740414

政策主張

  • 本會反對《國籍法》第三條「無素行不良」之規定
  • 本會反對依上述條文而制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尤其反對該辦法草案第二條之規定

說明

針對內政部6月8日預告之「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草案,本會重申反對《國籍法》第三條「無素行不良」之規定,並要求刪除此類抽象用語,回歸民間版主張的「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即可,歸化許可之要件應以明確具體的法律規範(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來界定,避免行政部門假「道德」之名,行剝奪人民國籍權之實。

本會自2009年起,即不斷呼籲《國籍法》在歸化與撤銷歸化的要件,不應以「品行端正」或「無不良素行」等模糊不確定之用語,給予行政裁量過大的主觀認定空間。

過去行政部門往往只憑藉主觀的行政裁量就遽以駁回婚姻移民之申請歸化、居留,造成移民家庭權益受損。例如:移民署認定為假結婚的理由可能只是疑似沒有同居,卻不查明是否因工作或家暴而分居兩地,就不再延長居留期間、迫使離境,侵害親子間的家庭團聚權;或戶政單位認定為不符合國籍法修正前的「品行端正」要件,理由只是「意圖」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卻不查明其家庭經濟是否出現困境,就駁回其申請歸化,使婚姻移民不得歸化享有國民待遇之權利及福利資源。

再者,台灣社會對於品行端正或素行良好的要求,有不同性別之雙重標準。舉例來說,對於婚姻內之家庭義務、婚姻外性行為等,傳統性別觀念即對男、女有顯著不同的認知標準與寬嚴限制,若以此做為判斷依據,則意味著國家透過「不予歸化」及「撤銷國籍」做為掌控婚姻移民女性之單方性忠貞與性道德的手段,懲罰不符合「婦德」的新移民女性,罔顧她們離鄉失去家族親友支持系統,可能必須孤身面對丈夫家暴、酗酒賭博不養家、欠債累累等種種惡劣行徑之處境,而逕以其未扶養配偶、或「意圖」或從事性交易、或有「妨害婚姻」行為、甚至所謂「習慣性」家暴……等傳統的道德框架就予以駁回或撤銷其歸化。(認定辦法草案第二條)。

更何況,認定辦法草案第二條試圖在刑事規範之外,另外打開性道德框架的行政裁量空間,將導致刑事、行政輕重失衡的問題。例如:如果婚姻移民果真觸犯家暴「違反保護令罪」或刑法之通姦罪,原本就會落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可處理的範圍內,並不需要另以條文訂出所謂「妨害婚姻」行為、習慣性家暴…等模糊用語。如果法院針對通姦或家暴案件的判決結果僅為微罪(如易科罰金、緩刑等)、甚或不成立,警察機關仍可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但卻僅因被指控「習慣性精神家暴」(與配偶爭吵)或疑有外遇等模糊的事由,行政部門就可駁回或撤銷其歸化?

因此,我們堅決反對《國籍法》第三條「無素行不良」之規定,當然也反對依上述條文而制定「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尤其反對該辦法草案第二條充滿傳統性道德之規定,實際上主要是對女性單方的束縛,可說是古代要求女性遵循三從四德之現代還魂。

因此,我們重申要求刪除《國籍法》第三條的抽象用語「素行不良」,更反對用一個認定辦法來賦予行政裁量的解釋空間,實質上擴大了國家用性道德控制人民婚姻家庭的權限。行政部門應該要傾聽婚姻移民女性的處境與聲音,莫再高掛道德大旗,要求女性以貞操和道德換取國籍,換取生存權!

議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