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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公聽會 如何建構更友善的家事事件程序及支持體系?

《家事事件法》公聽會
如何建構更友善的家事事件程序及支持體系?

會議時間:2016年6月7日(星期二)上午9:30至12:00
會議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尤美女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周春米國會辦公室、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
主持人:尤美女委員、周春米委員
與會者: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簡燕子副廳長
司法院人事處/蕭正祥副處長
現代婦女基金會/李姿佳(司法社工部主任)
勵馨基金會/王淑芬(研究發展處主任)
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莊喬汝律師
婦女新知基金會/秦季芳(法律部主任)
晚晴婦女協會/紀冠伶(常務監事,律師)
今日尤美女委員、周春米委員在立法院召開家事事件法施行檢討公聽會,邀集具相關實務經驗的民間團體、專家與司法院對談,共同思考如何建構更友善的家事事件程序及支持體系。

 

圖1:公聽會現場

全國第一部家事相關的法律「家事事件法」在2012年6月1日施行,迄今屆滿四周年,目前全台灣的家事事件案件量每年已超過十五萬件,而家事案件其實是和民眾權益切身相關的家內事,因此更需要結合各種資源來細膩處理,家事事件法中所設計的程序監理人、家事服務中心等機制,就是要透過社工、心理及法律專業的團隊合作,來協助法官審理家事案件。長期關注相關議題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莊喬汝律師及紀冠伶律師,從家事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家事案件調查及家事判決等層面,指出目前家事事件法施行的幾大問題,希望司法院對症下藥、改善問題。

首先,家事案件強調較柔軟的處理方式,因此調解是相當重要的程序,目前有三到五成的案件會進入到調解,部分類型的案件更要求強制調解。然而,現代婦女基金會觀察到調解委員經常有疲勞調解、缺乏性別意識、強勢調解等狀況發生,但因目前調解回饋和評核的機制對當事人並不友善,因此近三年來家事調解委員受理申訴的總共只有25件,進入個案評核的只有4件,評核結果口頭告誡的有3件,解任並不續聘的只有1件,這樣的數字絕對是低估的。李姿佳主任並提出對目前意見回饋及申訴方式的改善辦法,強化當事人匿名性,並輔以調解錄音抽聽,以了解調解委員是否缺乏性別意識,以改善目前調解申訴與評核機制無法發揮作用的問題。

此外,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承辦家事案件多年的莊喬汝律師也以實務經驗指出,各法院調解的次數、時間等安排不一致,使當事人對程序的理解及可預見性低,而部分法院、法官甚至在了解當事人狀況前就預設調解次數,甚至要求必須先經過四個月的調解,建議司法院將案件狀況類型化,並設計基本、共通的流程,提高當事人對程序的可預見性。

圖2:莊喬汝律師發言

其次,針對子女監護的家事案件判決,勵馨基金會認為目前合作式父母、翻轉監護作為法院審酌子女監護判決的指標之一非常不合宜,部分案件已經發生程序監理人以此為由撰寫報告,建議將未成年子女判給施暴一方,而法官採納的狀況,但此類案件的重點應放在兒童的依附關係及其表意。現代婦女基金會補充國外研究結果,有三成的父母可以平行就已萬幸,遑論合作。勵馨和現代婦女基金會都強調,當我國家事事件的處理程序發展得越來越專業,就必須逐漸發展出一些類型化的方法原則,協助法官作更出更妥適的判斷,建議司法院訂定合作式父母、翻轉監護概念所適用案件類型的指標,甚至應該為法官、程序監理人等設計類似社工團體督導的個案研討,針對特別複雜的案件作進階探討、提升案件處理品質。

在家事事件法中特別設計了程序監理人作為兒童的代言人,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監事紀冠伶律師以其擔任程序監理人的親身經驗,說明目前程序監理人的相關配套尚未完整建立,以至於程序監理人在法官裁判與程序監理報告之建議不符、影響兒童權益時,雖有獨立提出抗告的權利,但實際上卻因欠缺相關規定與資源的支持而難以落實。

圖3:晚晴協會的紀冠伶律師發言

同樣也是特別設計來提供家事案件當事人諮詢與服務的家事服務中心,目前各地法院皆已設置,共承接六個地方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的勵馨基金會指出,隨著家事服務中心的業務越來越多元,空間、設備、經費卻未得到相應的支持,更必須疲於應付縣市政府、地方法院與司法院三方的管理,許多服務難以推展。此外,家事服務中心是在協助處理司法事件的妥善處理,卻缺乏和司法平等溝通的管道,勵馨也特別呼籲建構更友善的網絡,讓社政單位能與司法體系共同努力。

由於家事法官是家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連結各種資源的關鍵核心,因此家事法官特別需要司法院的關注與支持。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司法院目前在人事管理上須改善之處。員額配置部分,目前家事案件一年超過十五萬件,但家事法官全國僅有131名,家事調查官則僅有31名,今年甚至停招,員額少、負擔大,而法官助理的配置也不足,應審酌實際需求編制員額。其次,家事法官的管考除了一般的結案率、折服率等項目,考量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更應該強調法官連結不同專業與資源的能力,鼓勵法官建立起能夠更妥善處理家事案件的網絡。婦女新知強調,應建立家事法官的支持系統,給予其喘息、轉任的機會,以達成長任的目標。審級設計上,目前家事案件抗告的維持率高達88%,應考慮將抗告移到高等法院,保障當事人審級利益,同時也讓法官有向上流動的機會。

此外,莊喬汝律師與紀冠伶律師亦指出,目前家事事件法的既有規定有所缺漏,如擔保金的額度、期間,以及救濟的教示時間等,都是訴訟時容易發生爭議之處,導致訴訟過程易生疑義。

周春米委員也在公聽會上分享過去執業的經驗,強調家事案件的複雜性,確實需要更細膩地處理每個環節,否則就會無法達成保護兒童利益的目的。此外,家事法官的角色、司法生涯和一般民事或刑事庭的法官有不小的差異,更需要相當的支持,才能鼓勵有經驗的家事法官留任。

尤美女委員強調我國家事事件法是執世界牛耳的立法,站在這樣的基礎上,司法院應盤點家事法院和家事庭目前成效與所需資源,如員額不足的問題就需積極向外爭取支持,目前成效不彰的評核與退場機制也應可立即著手調整改善,至於因法規疏漏而生的問題則應該開始研議修法以補漏洞。

 

圖4:尤美女委員發言

針對民間團體和律師的觀察與建議,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簡燕子回應,當事人意見回收及申訴方式的調整,以及透過個案研討來培訓法官和程序監理人、使其了解當事人最佳利益保障的方式,司法院將採納參考。至於各法院適用的調解基本程序、家事服務中心的空間及設備等,牽涉到各地資源不同,較難統一處理。牽涉到家事法條文的問題,因為家事法剛起步,各項制度還在開展,司法院的立場是希望未來再通盤檢討。

圖5: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副廳長簡燕子回應

人事處蕭正祥副處長則回應,目前的員額配置受限於中央政府總員額法,司法院目前已用了超過95%的員額,非常吃緊,此外由於家事法施行上路才四年,實際需求較難估算。各法院內部員額分配則由法官會議共同開會決定,家事法官也有參與的機會。對此,與會團體強調參與機會無法確保實質上能有效表達意見,目前弱勢的家事相關員額,相當需要司法院的政策支持。

最後,公聽會主持人尤美女委員及周春米委員作成幾項結論,要求司法院進一步處理。結論包括:建立家事調解與審理過程的評核機制;發展合作式父母、翻轉監護不適用案件的原則和認定標準;增加個案研討式的法官培訓課程設計;強化程序監理人報告的執行監督;研究程序監理人的酬金支領的相關問題及解決方式;協調地方社政機關及各法院,支持家事服務中心運作;調整家事案件的審級設計;更合理配置家事法官、調查官等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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