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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人權原地踏步二十年,呼籲法院還給同志應有的婚姻權利-性別平權團體針對「祁家威婚姻無效案」今日宣判結果之聲明

同志人權原地踏步二十年,呼籲法院還給同志應有的婚姻權利


 


--性別平權團體針對「祁家威婚姻無效案」今日宣判結果之聲明


 


  


  法院應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場域。同志家庭權利長期受損,起因之一為同性婚姻權遲遲未能在國內通過,造成了同志家庭的污名化與權利侵害。祁家威先生早自1986年向立法院請願,循司法途徑爭取權益直到2001年聲請大法官釋憲,均被駁回,2013年底重啟司法程序,今日仍遭判決敗訴。民間性別平權團體於前後二十幾個年頭爭取婚姻平權,至今仍舊未果。我們對此判決結果深表痛心遺憾。


 


  國內各界呼籲同性婚姻平權的聲音不斷,許多民意調查亦顯示臺灣民眾半數以上贊成同志婚姻,社會對於同志的態度也趨於友善。我國憲法第7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於法律上一律平等,200912月《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及施行法正式生效,也揭示了家庭權利應平等維護的精神。但今日台灣的國家機關,未能體現民意、罔顧兩公約施行後,國內法應符合國際人權規範之明文,僅依憑行政函釋及法官個人對婚姻意義的詮釋,便拒絕了祁先生的婚姻申請。法院本應遵循憲法意旨,積極開創平權風氣,但本應服膺於憲法規範的行政法院,卻也未能即時回應同志婚姻權益保障的急迫需求。


 


  由今日的判決結果可知,我國法院對於同志家庭人權的認知,在這二十個年頭,依然處於原地踏步的慘況。在這個國內已經有近半民眾支持同性婚姻的年代,國際間同志人權抬頭,歐美各國紛紛倡議支持同性婚姻,還給同志家庭公民權利。我們認為,我國法院對於人權概念應該要與時俱進,因為,在婚姻權利上的差別對待,就是剝奪了同志選擇成家的可能。我們呼籲,法院應該正視與理解婚姻平權的重要性,還給同志公民應有的婚姻權利!


 


2014327日性別平權團體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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