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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戳破馬謊言系列記者會

                中國銀行沒有中國勞工?


 


    戳破服貿馬謊part 2:「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



 


一、新華社、金管會戳破馬謊言:

    馬政府為了推銷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一再宣稱「根本沒有開放大陸勞工過來台灣」
(2013/07/30聯合報專訪),然而,實際上中國籍白領勞工早以「經貿專業人士」、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商務活動」、「產業科技人士」等名義來台工作。
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指出,
中國銀行行長李禮輝今年35日接受新華社專訪時表示,
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員工30多人,其中台籍員工20多人,10餘人為非台籍員工

而根據主管機關今年524日向立法院提出的報告,截至20134月底,3家獲准在台設立分
行之大陸銀行共計僱用員工74人,台籍49人,非台籍員工有25人,約占三分之一。

新華社的專訪與金管會的報告,在在證明馬政府「沒有開放大陸勞工來台」的宣傳,
完全是謊言
馬政府說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沒有中國籍勞工,根本是把人民當傻子
根據民主陣線的調查分析,
政府巧立各種「活動」「服務」名目,實際上開放中國白領勞
工來台工作的項目包括:







































巧立


名目


舉例


申請門檻


單一企業,中國白領來台人數上限


單次最長停留期限


法規依據


經貿專業人士


陸資餐廳廚師


陸資投資1000萬元。


四人。負責人兩人(庚類)+經理一人+主管或技術人員一人(辛類)


投資1億元:十五人


一年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


上海分公司員工,被派調至台北分公司任職。


外商、香港、澳門公司在台之分()公司,員工百人以上,且大專學歷員工五十人以上;台灣企業:取得營運總部證明者(約三百家)


三十人。


停留一年以上者,十人,停留一年以下者,二十人。


(外商公司無上限)


三年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商務活動


洋華光電「假研習,真工作」


企業營業額1000萬元或資本額500萬元。


營業額未滿1000萬元者:每年五十人次;營業額達1億元者:每年四百人次。


三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產業科技人士


研發工程師


企業年營業額或資本額3000萬元。


不得超過該企業研發人員總數百分之二十。


六年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以上規定,政府雖然使用大陸人士來台「活動」「服務」等名目,其本質仍然是「工作」。明明餐
廳廚師應適用勞基法,政府卻強辯陸資餐廳的廚師是「經貿專業人士」。明明外國公司聘僱外國人
擔任經理,要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但是陸資企業的中國籍經理卻不必。明明外商賣機器到台灣,
派外籍技師來台維修,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以免國人工作權益受
損,但是,同一情形,大陸人士來台卻被稱為「商務活動」,無須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大陸地區人
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第六款「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
務活動」)


   


二、自經區「商務居留」變本加厲:


 


    台灣教授協會呂忠津會長補充:政府最近規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更打算引進員工人數百分之
二十的中國白領來台「商務居留」,將對我國白領勞工的就業權益,特別是青年就業,產生重大衝
擊。根據經建會官員1018日的說明,未來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之事業,成立未滿一年、營業額達新
台幣500萬元之公司,或是成立滿一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之公司,就可以申請中國白領來臺「商務
居留」。擁有50名台灣員工的企業,可申請10名中國人士來台「商務居留」,擁有200名台灣員工的
企業,可申請40名中國人士來台「商務居留」。


 


三、兩岸經貿往來,不應犧牲國民就業權益:


 


    台灣勞工陣線洪敬舒主任表示:兩岸經貿往來,不應犧牲國民就業權益。憲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增修條文第十條要求國家重視「國民
就業」。為了保障人民的就業權益,針對外國白領勞工來台工作,就業服務法本有相對明確的規
範,必須經過政府的審核許可,薪資也有下限規定,就是怕衝擊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但因為政府
不承認中國白領勞工是勞工,結果反而是大開中國白領進入台灣的方便之門。無限制地開放白領勞
工,將衝擊台灣勞工的就業環境,也影響到台灣本來努力已久之就業環境中的性別平等。因此,我
們要求:


 


 ()中國白領來台應適用就業服務法關於外國白領之規定(包括最低薪資+特定職位)

    「就業服務法」中第五章關於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
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已經明定外國白領進入台灣必須從事特定的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審查標準第4條),並規範外國人於各個行業僅得從事特定職位工作,例如:外國
人受聘僱從事批發業工作,其工作內容應為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技術指導等(審查標準第35條),
不可擔任其他工作,以保障基層員工之工作權。

為了避免影響本國就業市場及薪資,審查標準第8條也規定外國白領薪資的最低數額,目前
每人月平均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47,97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管字第1010512093號公告)。


    但是中國白領來台目前係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等規
範,上述許可辦法並沒有像就業服務法或是外國白領的審查標準中,明定專業白領人士的專門、技
術工作類別及特定職位,也沒有最低薪資數額的規定。容易造成對基層就業市場的衝擊,因此我們
要求將前開巧立名目的中國籍白領來臺「活動」或「服務」,均應適用就業服務法關於外國白
領來台工作的相關規定
。並且,該47千餘元之最低薪資,亦應規範必須由陸資在台之公司、分公
司直接支付,在台納稅,並經查核,方能確保不是虛報薪資。


 


 ()明定外籍白領來台的總上限(必須與工會協商、並經國會通過):


 


隨著白領勞工跨國移動普遍化,服務業比重超過製造業等現象產生,外國白領員工,如果得以
無上限地進入台灣,也會造成台灣服務業及勞工就業市場的嚴重衝擊。特別中國白領勞工與台灣勞
工之間並無語言隔閡,在事務性的基層白領勞工就業市場遭受之衝擊將更為明顯。


 


因此,我們要求明定所有外籍白領來台的總上限,包括以各種名目來台「活動」「服務」
而本質上係工作之中國籍白領
,該上限額應與勞工團體、特別是受衝擊產業的工會進行協商,並踐
行民主國家國會監督程序,由國會通過,而非行政機關隨意訂定。


 


四、               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應單獨編列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布員工比例:


 


婦女新知基金會林實芳秘書長表示:金融服務業在台灣是女性較為集中之行業,依主計總處統
計,2012年金融及保險業從業人員,女性就占其中的62.21%。如果細究從業人員在管理階層或是非
管理階層的性別比例分布,依照2006年主計總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金融及保險業管理人員人
數,男性比女性是:56%:44%,非管理職人員人數,男性比女性則是:34%:66%,可見金融及
保險業中,仍然有明顯女性集中在非管理職的職場玻璃天花板現象。中國目前職場中仍普遍存在就
業歧視,招募廣告僅限男性的情形仍十分嚴重。政府開放中國管理階層來台,是否會影響台灣女性
白領員工升遷之機會,或是惡化該行業中男性集中管理職,女性集中事務職的性別分化現象,值得
進一步檢驗、監督。


 


目前中國銀行雖然編有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但2012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中,僅報告中國
銀行國內及國外的員工總數,並沒有特別針對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僱用員工的比例進行報告,無法就
其在台分行之員工特性加以比對其國籍、性別、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原住民之比例。2012年中國
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雖然提到中國銀行女性員工比例是56.53%,但並沒有針對管理職及事務
職的性別統計資料,也沒有台北分行個別的詳細比例資料。為了能夠監督外國白領進入台灣是否惡
化台灣職場的性別歧視,我們要求中國銀行台北分行應特別編列統計獨立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公
布台北分行員工國籍、性別、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原住民之比例,並就其中管理職及事務職之性
別比率一併公布。


 


五、跨國企業應回應外界人權關切: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進一步指出,不只是中國銀行、也不只是陸資企業,我們呼籲所
有的跨國企業都應該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回應外界的人權關切,例如台商富士康在中國、味王在
柬埔寨所造成的人權爭議。1999131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世界經濟論壇中首次提出全球盟
(Global Compact)。此盟約主要是讓企業與聯合國機構、勞工和民間社會聯合起來,共同支持人
權、勞工和環境領域中的九項普遍原則(人權-企業應在其影響力範圍內須支持和尊重國際人權
企業應保證不與那些踐踏人權者同流合污;勞工-企業界應支持結社自由及切實承諾員工的集體談
判權力、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和強制勞務、切實廢除童工現象、消除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環境
-企業應支持及採用預防性的方法來應因環境挑戰、採取主動行動及負責任的做法、鼓勵開發和推
廣不損害環境的技術),這些都是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重要指標。


 


會後新聞稿電子檔下載


 


記者會時間:20131029日上午930


記者會地點:中國銀行台北分行大門廣場(松仁路1051樓)


      辦:民主陣線、勞工陣線、婦女新知、台權會、台灣教授協會


      席:林實芳(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主任)


            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呂忠津(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賴中強(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召集人)


 







     戳破馬謊言part 1「陸資來台創造6771個工作機會」


            ---要求保障併購過程中勞工的集體協商權


 


 


僱用6771人不等於創造6771個工作機會


 


    910馬總統參訪「東京著衣公司」,表示「大陸的服務業來臺發展,亦可增加我國的就業
機會,例如
4年前我方對大陸開放27項承諾後,共有398家廠商、216人來臺,共創造了6771個工
作機會
」,這組統計數字,已成為馬政府為黑箱服貿辯護的制式話術。然而,根據經濟部投審會
71日新聞稿,實際情形卻是「截至101年底止,
陸資投資事業僱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


 


    民主陣線召集人賴中強律師表示:中()資事業僱用6771人絕對不等於創造6771個工作機會,陸
資來台投資有「設立新公司(分公司)」,與「投資現有公司」等不同型態。陸資「投資現有公司」,
有無創造就業機會,要比較陸資入股前後的公司僱用人數,我們發現許多案例陸資入股後,僱用本
國勞工人數不只沒有增加(創造工作機會),反而是裁員(減少工作機會)


 


    例如,某A公司原僱用1200名本地員工,陸資向原股東購買公司股份(無論是持股100%51%
10%),陸資入股後將部分生產線移往大陸,公司因此裁員300人,剩下900名員工,在這個案例中
陸資來台投資實際上減少了300個工作機會,卻被馬總統說成創造了900個工作機會。


 


二、十大陸資投資案,創造工作機會為負數:


 


    賴中強指出:分析投審會核准陸資來台投資金額最高的十個案例,可以發現至今為止,陸資來
台創造的工作機會遠少於陸資帶來的裁員人數,加總結果創造工作機會為負數。這十大投資案中,
(1)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台北分行總共僱用我國員工四十九人(2)
廈門華天港澳台
商品購物有限公司申請在金門設立金門華天國際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金門延銘開發建設有限
公司
,前者尚未完成公司設立,後者係獲觀光局許可在金門蓋觀光旅館(工商時報2013/3/27引述
投審會),但是媒體尚未查得任何旅館開工報導(3)陸資投資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鼎新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宣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投資現有公司,陸資投資分別取得30%6%
25%
股份,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陸資入股後,這三家被投資公司僱用國人員工人數有增加
(4) 陸資併購鼎新金屬案,大量解僱41位本國勞工,引發罷工;(5) 陸資設立環鴻科技,再由
環鴻科技收購環隆電氣的營業及資產
台灣員工裁員上千人;以上加總結果,創造國人工作機會
為負數。
根據投審會今年826日發布的陸資來投投資事業名錄,截至今年七月底,投審會核准陸
資總投資金額為新台幣223億餘元,以上前十大投資案為140億餘元,占62%,以此為代表分析陸
資來台投資對國民就業的影響,具有相當的代表性。


 


     我們要求:經濟部立即公布並持續追蹤所有陸資來台投資事業僱用員工人數的變化,比較陸資
投資前與投資後對國民就業的影響,並持續追蹤陸資是否在併購我國企業取得關鍵技術後,大量
裁員將生產線外移。


 


三、跨國併購常伴隨裁員:


 


    台灣勞工陣線主任洪敬舒指出,政府向來把外資當成經濟成長的仙丹,然而,歷史的經驗告訴
我們,併購與跨國併購,經常帶來裁員、生產線重組與生產線外移,而原本弱勢的勞工,在企業
併購、老闆換人之際,更顯弱勢,陸資併購鼎新金屬與環隆電氣,就是明顯的例子。


 


()陸資併購鼎新金屬案,大量解僱41位本國勞工,引發罷工:


 


    鼎新金屬公司原名南順工業公司成立於1987年,為國內易開罐飲料容器之主要生產商,本為
香港商南順集團旗下子公司,20082月香港南順集團將股份出售予中國金屬包裝集團 78
公司提出將41名台灣勞工大量解僱的計畫,並規劃出售工廠土地,將生產線併入關係企業,並將部
分業務移往中國大陸。工會因此提出簽訂團體協約、結清年資、保障工作權等訴求,工會於721
發動罷工,可惜在資方威脅下,遭各個擊破。


 


    2008年時政府並未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然而,社運媒體苦勞網已有本案陸資併購相關報導,
陸資當時應該是以第三地公司名義登記持股。今年225日投審會通過中國金屬包裝集團下的
鼎盛五金公司取得鼎新金屬公司全部股份,並且透過
香港金屬包裝制品有限公司進行交易,應該
只是將先前的陸資併購行為合法化而已。


 


 ()陸資設立環鴻科技,再由環鴻科技收購環隆電氣的營業及資產,台灣員工裁員上千人:


 


    環隆電氣公司1974年設立,原本是一家擁有4500名員工的上市公司,上海環旭電子公司則是
環隆電氣在大陸的子公司,為環隆電氣生產部分產品。



   
投審會於20091211日舉行審議委員會,通過上海環旭電子來台投資設立環鴻科技公司,投
資金額達新台幣9.8億元。然而,
環鴻科技設立後,竟向環隆電氣收購營業及資產(包括生産線、生
産及研發設備、
專利和商標),收購完成後,環隆電氣成為控股型公司。整個資產重組乾坤大挪移
後,原本在台灣證交所上市、以南投工廠為主體的環隆電氣,退化為沒有生產線、沒有研發能力、
下市、撤銷公開發行的投資控股公司,公司主體轉為在上海證交所上市的環旭電子與上海、昆山、
深圳的工廠,至於陸資在台企業「環鴻科技」的員工,只有1422(2012年環旭電子企業社會責任
報告),與開始資產重組前相比,台灣員工至少裁員一千人。



四、保障併購與跨國併購過程中勞工的集體協商權


    民主陣線一貫主張應在兩岸經貿協議中納入人權條款,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教授指出:為
了避免勞工權益因為併購裁員、生產線重組、外移而受影響,應該在兩岸經貿協議中納入「貿易
與勞工專章」、並修改企業併購法,明文保障併購與跨國併購過程中勞工的集體協商權:


(一)  貿易與勞工專章:


   台灣與紐西蘭簽訂的經濟合作協定第十六章為「貿易與勞工」專章,接納國際勞工組織提出
的「國際核心勞動基準」,雙方承諾應尊重、促進並承認:(a) 結社自由以及有效認可集體協
商權利; (b) 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 (c) 有效的廢除童工;及(d) 消除就業及職
業歧視。其實中國與紐西蘭所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也有相類的規定,但是,兩岸無論2010年的
ECFA2012年簽訂的投保協議、2013年簽訂的服貿協議,卻都沒有納入勞工權益保障的規範。


 


(二)  修改企業併購法:


    依據現行企業併購法第十六條規定企業併購時新舊雇主可以商定留用員工,也就是單方
決定欲裁員之名單
即便經商定留用者雇主亦得提出勞動條件變更之要約,勞工只能決定接
受與否,完全漠視勞工針對此種大量解僱與大量變更勞動條件時之集體協商權,勞方淪為刀俎
上的魚肉
,因應中國與台灣經貿交往可能孳生的跨國併購,除修改現行企業併購法外,更須在
協議中納入貿易與勞工專章,從程序與實體雙重面向尋求勞工權益之保障


附件一:十大陸資投資案,對國人工作機會之影響分析表


附件二:鼎新金屬與環隆電氣併購案過程說明



記者會時間:20131023日上午10


記者會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第103貴賓室


      辦: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台灣勞工陣線


      席:林佳和(政大法律系副教授)


            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主任)


            賴中強(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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