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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代孕,我們有話要說-代孕政策欠缺民主多元程序與性別平等觀點

關於代孕,我們有話要說


代孕政策欠缺民主多元程序與性別平等觀點


婦女新知基金會 聲明稿 


2012.10.17


 


代理孕母議題具有高度爭議性,其論辯自八零年代延燒至今,近日因為國民健康局委辦公民共識會議再度點燃。公民審議會議的精神在於透過制度性設計讓公民們根據充分資訊和理性判斷來瞭解公共事務,並經過討論的過程,針對爭議的政策尋求公眾能夠信服的方案;過去台灣也曾數次以此做為重大爭議公共政策議題的民主審議形式,形成公民共識意見做為決策的參考。但是,反觀此次會議,國健局的做法已經偏離了公民共識會議以多元意見的公民為主體進行審議思辯的民主精神;一開始即跳過是否開放代孕制度的關鍵議題,而直接以八年前公民共識會議的「有條件開放」為前提;限制與會者針對三項特定議題進行討論。儘管主辦單位曾言明與會公民可提出其他關注議題進行討論,但在討論議題與時間的多重限制上,許多公民所關切希望優先討論的重要議題,例如是否開放同居伴侶、同性伴侶以及單身者使用代孕、是否應保障代孕者之反悔權等仍被排除在外,而「是否開放代孕」此一前提問題當然也不在討論之列。


 


民主審議機制的精神與程序不應剝奪公民討論是否開放的機會。針對代孕此一高度爭議的公共議題,政府應開啟更多元而開放的民主程序,而非直接將此次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等同於「開放不孕夫妻使用代孕的社會共識」。除此之外,「保障代孕者權益」是公民審議會議的重要結論,也是本會在代孕議題中最為關心的焦點;儘管國健局已將研擬多時的代孕法草案列入會議參考資料中,但仍無法解決與會者的疑慮,無法清楚說明如何透過制度具體保障代孕者,避免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剝削。如果國健局的代孕法草案既無法說服公民共識會議的參與者,也無法滿足憲法保障性別平等與生育自主權的要求,政府就不應繼續推動國健局版的代孕法草案。


 


我們認為,對於代孕者而言,代孕須維持10個月且24小時的長期投入,身心會隨著孕程而面臨不同影響,亦需面對代孕結果不可逆的複雜情況。因此,代孕議題不能僅以租借子宮視之,而是必須將重點放回代孕者個人整體來思考;如果僅將子宮視為器官而草率輕忽懷孕其對代孕者生活、人際關係、工作等重大改變,就可能發生委託者侵害代孕者的身體自主權及健康的惡果。詳細檢視國健局的代孕法草案,絕非如其所宣稱的是兼顧委託者、代孕者及胎兒三方利益的均衡政策,而是大幅向特定委託者傾斜,保障委託者對於代孕者的控制、嚴重輕忽代孕者權益與主體性的偏頗設計。


 


草案中規定代孕契約由委託者及代孕者協商定之,協商內容除了代孕者隱私等基本人權外,還包括植入胚胎數與減胎等直接影響代孕者權益及健康的重大決議;草案更直接規定委託者為胎兒之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胎兒主張權利,這無疑是變相讓委託者以「胎兒利益或健康」主導懷孕及生產,侵害代孕者身體自主權。這樣的規定看似保障代孕及委託者雙方權益,強調雙方契約以協商為主,佐以專業人員意見後約定,若意見紛歧無法自契約認定時,法院得以介入。然而,如此設計將代孕者及委託者的關係,過度美化成「你情我願的互助」,以為任何事均可透過平等協商為之,無視於在委託契約中雙方的權力難以對等的可能。除此之外,當委託者與代孕者意見分歧、利益不同時,專業人員角色如何拿捏,是以服務委託夫妻的生殖技術人員為優先,或照顧代孕者的醫師為主,亦有其醫療倫理的問題。在國內外代孕實例中,都出現惡化階級、種族、教育程度不平等的情形,特別是印度的商業性代孕,將經濟弱勢的印度女性變成種族與階級優勢者想使用就可以透過商業行為獲得滿足的生產工具。因此,國家放手讓當事人自行協商,其實就是變相允許剝削代孕者。


 


保障代孕者權益,避免剝削、堅持性別平等是我們不容妥協的第一優先。我們在此慎重呼籲,政府切莫將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等同全民共識,忽略不同意見者的聲音,應以多元開放的民主程序進行社會討論;立法院更應審慎面對代孕所牽涉的廣泛複雜性別人權議題,恪遵憲法保障生育自主權與平等權的要求,切莫為了挽救生育率,草率通過一部罔顧代孕者權利、違反性別平等的代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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