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聲明】抗議聯合晚報偏頗報導,要求公開道歉以正視聽
抗議聯合晚報偏頗報導,要求公開道歉以正視聽
婦女新知基金會抗議聲明
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聯合晚報」
此報導內容指出「最早的條文是「致使不能抗拒」,但因婦女團體的堅持才改成現今的條文,不過,據了解,就在日前拍板的行政院版本要刪除「違反意願」部分後,有婦女團體又主張要將爭議的文字保留。」
在民國88年的刑法修正中,確實是婦團極力主張應該放入「違反意願」的構成要件,原因就在於,原本的法條為「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因此,女性在遭受強暴時,只能奮力抵抗,否則無法被認定為強暴,但事實上,有非常多的女性在遭遇強暴時,尤其是遇到熟識者強暴時(這樣的案件佔了所有性侵案件的七成),經常因為受到驚嚇、感到困惑、為了保全性命、或是為了維持既有的社會關係,而沒有奮力抵抗,因此,當初修法時才會將「不可抗拒」改為「違反意願」,目的就是希望法官在審判時必須考慮被害者的意願,而不是只看加害者手段有多暴力、被害者又用盡多少力氣抵抗,否則只有極度兇殘的案件才有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
而去年發生的性侵女童案件,其爭議點並非刑法第221條存在「違反意願」要件,而在法官怎麼會認為一個六歲小女童哭著說不要,沒有「違反其意願」?這是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完全不瞭解性侵脈絡的結果;此外,也有人批評法官,怎麼會去審酌一個六歲女孩的意願問題,而這個質疑並不是「違反意願」要件出了問題,而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與刑法227條與未成年性交罪的適用問題。簡言之,爭議重點在於:性侵女童的案子之所以有罪,到底是因為加害者和一個年幼的人發生性關係,還是因為加害者侵犯了幼童的性自主權?此爭議的問題依舊不在「違反意願」要件,而在法條適用問題。因此,我們必須嚴正澄清,性侵女童案件引起的爭議,並不是刑法第221條存在「違反意願」要件。
除此之外,我們必須強調,刑法第221條處理的對象,不是只有「女童」,還包括所有年齡的被害者,法務部為了平息「女童到底有沒有意願」的爭議,直接刪除違反意願要件,未來將只有透過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類手段的性侵才構成「強制性交罪」,但婦女團體幾十年協助性侵被害者的經驗顯示,熟識強暴案件幾乎都不需要透過強暴、脅迫、恐嚇等手段達成,也就是說,熟識強暴的個案在法務部的新版本中將無法被視為有罪,這難道是法務部回應民意的方式嗎?
貴報不查婦團堅持不能刪除「違反意願」的原委,竟然只採用「法界人士」這種沒名沒姓、不負責任的稱謂,污衊婦女團體多年來直接協助性侵害被害者,以及維護性自主權的努力,我們對此報導強力譴責,希望 貴報能堅守平衡報導的原則,切勿只聽片面說法,誤導視聽,並且針對此篇報導公開道歉。
聯絡人:秘書長 簡至潔 youle@awakening.org.tw 0939-617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