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校園性侵犯 程序未結不得轉校
2010.07.06 立報 史倩玲
教育部表示,近日將研擬修改對於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的處理規定,涉案人必須在整個處理程序結束後,才可進行轉校、離職或退休,避免傷害繼續擴大。
教育部指出,除了教師之外,也將把保全、廚工以及各項業務人員與交換學生納入規範。教育部表示,將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各款規定中,增列這些對象,以避免性侵案發生時無法可用的情形。
新法也將容許加害人與被害人不服處理結果時得以申復。教育部指出,參照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3條第2項第3款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主動提供相關人員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機制的資訊。同準則第25條第1項則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而接獲申復後,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教育部表示,過去也有不少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曝光以後,涉案人立刻進行轉校、離職或退休,導致其他學校根本不知道這些涉案人的經歷。為了避免其他學校再聘用性侵涉案人,教育部將修法強制規定涉案人必須在整個事件處理程序結束,才能夠辦理轉校、離職或退休,以免不知情的其他學校予以聘用。
由於不少園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因媒體報導而曝光,因此教育部也將規定,校方在媒體報導後,應主動詢問被害人有無申請調查的意願。
如果被害人不想申請調查,則交由校方的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第1項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出面檢舉,啟動調查程序,調查期間並應尊重被害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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