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控校長遴選歧視女性 敗訴
2010.07.06聯合報 蕭白雪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前副校長陳金蓮,4年前參加國立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因遴選委員張宗仁質疑女性募款能力較差,她認為是性別歧視而對教育部、張宗仁提出求償,一審獲判賠200萬元、登報道歉;不過,高院判決出現大逆轉,合議庭認為募款能力關係候選人治校能力,且結果未見歧視,改判陳金蓮敗訴。全案可上訴。
本案當初是法院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判賠的首例,加上陳金蓮的丈夫吳靜雄,也以台灣大學副校長一職參與台大校長遴選,使得本案在教育界被視為性別平等的指標案件。
陳金蓮指出,她在95年參加宜蘭大學校長遴選時,教育部遴選委員之一張宗仁在甄選過程中詢問她:「女性候選人在募款方面比較吃虧」等問題,陳金蓮認為貶損她對外協調溝通及產業人際關係能力,且侵害她的人格權、名譽權,依民法、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對教育部、張宗仁提出損害賠償。
一審,法院判決教育部及張宗仁應賠陳金蓮200萬元,並在聯合報等媒體登報道歉。高院第一次審理時,認為教育部及張宗仁是行使公務,涉及國家賠償問題,不是民事侵害權利賠償,改判陳金蓮敗訴。
最高法院後來將全案發回高院重新審理,高院更一審認為,即使張宗仁詢問募款的問題,但此一事項關係到治校能力,屬於審查權範圍,且遴選委員最後也將陳金蓮與另一名參與遴選的
高院更一審更認為,教育部根據遴選委員的報告選擇宜蘭大學校長,是教育部長行使行政裁量權結果,沒有證據顯示與張宗仁提問的問題有關,沒有國家賠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