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連署行動 開始!
「廢除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連署行動 開始!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這個看似男女平等、毫無差別對待的法條,其原初的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了懲戒性出軌女人,民國24年修法後,才被部分婦女團體視為防堵男人外遇、維護已婚女人權益的守護神。
但我們發現通姦罪根本無法達成其立法目的,存留社會甚至弊端叢生,因此我們強力主張應該廢除刑法239條,讓婚姻中的情感糾紛回歸民法來解決。理由如下:
一、「抓姦」無法達到「維護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
從立法的目的來看,傳統婚姻強調傳宗接代,女人的性一旦出軌,就是壞了父系家庭的血脈,因此女人通姦萬萬不被容許,得靠著嚴懲來嚇阻;但時至今日,婚姻強調的是雙方平等地分享情感,當一方已經無意維繫,另外一方也難以強求。婚姻畢竟不是社會福利,不能保證締結後就長保安穩,即使是歡樂喜劇《王牌天神》都特意強調,即便是無所不能的上帝也無法干涉人的自由意志,若想要挽回一段感情,只能靠「贏得」,無法強取。更何況,在通姦罪的追訴過程,雙方情感往往因為法庭上的相互攻訐而更加支離破碎,抓姦的結果往往只有毀壞婚姻,很難達到維繫婚姻的效果。
二、「抓姦」圖利徵信社、增加人民非法蒐證的風險
從法律實務的角度來看,目前很多法官傾向嚴格採證,即便抓到兩人赤身裸體躺在床上,只要還沒有「辦事」,採不到精液,就難以構成通姦罪。這讓很多奮力抓姦的大老婆,在徵信社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甚至因為非法蒐證,反被對方提告刑期更重的妨害秘密罪。因此我們認為,通姦罪存在的結果只是片面圖利徵信社,說得更嚴重一些,國家法令還誘使人民陷入非法取證的風險。
三、通姦罪造成更多社會問題
過去在討論通姦罪時,辯論軸心似乎總圍繞在「大老婆」與「狐狸精」的刻板想像裏,但事實上,通姦罪所牽動的故事非常多重,深受其害者不計其數。
多年前有位師大女學生被男教授性侵害,為了避免更多的女學生受害,她勇敢地出面向校
四、建構平等親密關係,從廢除通姦罪開始
台灣社會依舊鼓勵男人從事性探索,卻往往片面要求女人守住貞操,相關研究發現,相較於出軌的男性,涉入婚外性的女人往往被施以更為嚴苛的責罰。為了兩性平權,以及建構成年人的平等親密關係,我們認為廢除通姦罪是重大的一步!廢除通姦罪後,婚姻的雙方也被迫以更自省的方式面對兩人的情感,如果真的發生婚外情,也逼使當事人以更務實角度面對婚姻存續的必要性,以及婚姻結束後的財產分配與子女撫養問題。平等親密的婚姻,得靠著雙方持續相互取悅,而不是用一張紙、一條刑法,就能框住對方的情感與身體。
婚外性不是犯罪,成年人的情感糾紛應由成年人和平理性的解決,國家警察不該被當成抓姦打手!假使您支持我們的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請參加「廢除通姦罪,讓婚姻回歸民法」連署活動,讓我們能夠聽見您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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