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審案嚴格認定 多半易科罰金
2010.06.14 蘋果日報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全球除中東部分伊斯蘭國家外,僅剩台灣、南韓及美國部分州認定通姦有罪。但美國已極少判決通姦有罪;南韓法務部今年3月決議廢除通姦罪,計劃經聽證會和立法預告等程序,於今年底提交國會審議。
以往通姦定罪女多於男
台灣與南韓法律,認定通姦是刑事犯罪,都曾引發違憲爭議,但兩國最後都認定不違憲。婦女新知副秘書長簡至潔引述中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一項統計,1999到2005年間,各地法院共做成1055件通姦判決;其中被告通姦的丈夫,約一半被妻子撤告;但被告
簡至潔認為,這顯示通姦罪雖然看似性別平等,但台灣社會對男人外遇的容忍遠高於女性,在法律實施的效果上,通姦罪反倒成為懲罰女人的武器,而非已婚婦女的最後防線。具律師身分的中市晚晴婦女協會理事長黃秀惠也說,雖然通姦尚未除罪化,但近年法官審理通姦案,明顯趨向嚴格認定,也很少判處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多半是判易科罰金了事。
黃秀惠提醒民眾,「抓姦,要先想清楚你想得到什麼?」如果是求金錢等賠償與保障,現行《民法》離婚損害賠償已包括精神慰撫金,保障是夠的;想離婚,即便配偶僅是精神外遇,只要能舉證,一樣可獲准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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