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兒少法》應兼顧新聞自由
2010.06.04 蘋果日報
立院衛環委員會前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明定報紙不得刊載描繪犯罪、自殺、暴力、色情、猥褻、強制性交細節的圖文;由於細節定義不明確,引發媒體疑慮。台大新
台藝大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所長賴祥蔚昨質疑,並無科學研究證明,兒童受羶色腥的影響主要來自報紙,現在兒童接觸訊息的管道主要來自網路,但立法反而針對報紙;而過去犯罪新聞報導不得揭露被害人相關資訊,這樣的規範很明確,若改成細節不能報導,就變得會很模糊,應再訂細則負面表列。張錦華說,希望《兒少法》修法後,平面媒體自律,新聞該如何報導就不再需要政府立法規範。
「官員媒體應溝通」
藍委李慶華昨也說,立法應兼顧新聞自由,也要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不宜太過干涉。藍委黃義交說,對外界疑慮,建議行政部門邀媒體業者做溝通,或透過一、二次判例來確立底限。綠委田秋堇建議開公聽會,邀專家學者、媒體討論。
內政部兒童局長張秀鴛昨舉例,性侵新聞過度描述動作,就要小心,自殺或暴力新聞不要提到刀子形狀、種類;至於是否違法必須個案認定,若民眾檢舉,會由政府組成評議委員會,邀專家學者討論是否開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61992/IssueID/201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