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離婚調解 兩性平權不彰主觀定是非 協商反而加速破裂
2010.05.31 蘋果日報 章倩萍
「女人啊!就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天底下哪有妻休夫的?」40歲家住台北的美芳,因為丈夫在外面欠下大筆債務,不顧家庭,決定和丈夫離婚,到法院家事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家事調解委員講的話,讓她當場傻眼;她和丈夫生了兩個小孩,先生強硬帶走一個,「我擔心小孩的安危,但調解委員竟說:『若果真如此,那也是小孩的命。』」
依《民法》規定,夫妻離婚共有3種管道:雙方協議離婚;法院調(和)解離婚;裁判離婚。其中除協議離婚外,另兩種都必須經家事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才會由法官審理、判決。婦女新知基金會主任陳玫儀表示,目前家事調解的最大問題是:調解委員的性別意識不足,專業性、調解技巧與溝通能力,也有待加強。打過不少離婚官司的律師紀冠伶也有相同看法。
理性與感性並重
紀冠伶說,她有一名當事人因老公外遇,告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在法院強制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知道女方是因丈夫外遇要離婚,竟然說:「唉呀!男人在外拈花惹草,有什麼大不了的。妳太小題大作了,為什麼要因此讓出大老婆位置?」後來她們才得知,原來是這位調解委員丈夫外遇,「當事人為何要接受調解委員的婚姻價值觀?」
「我最怕調解委員自己當起法官,判定夫妻雙方對錯。」紀冠伶說,調解不當,只會加深夫妻裂痕,「沒有感情的夫妻,還是必須當合作的父母。」離婚經常伴隨小孩監護權問題,一定要釐清當事人想離婚的背後真意,否則贏了一宗離婚官司,可能輸了所有的感情。她強調,調解委員除了要有專業素質外,溝通與調解技巧也很重要,應適時制止當事人的相互指責、處理當事人的情緒。
律師劉孟錦也強調,依他實務經驗,家事調解委員的素質確實有待提升。常有些調解委員為求快速結案,只讓雙方簡單陳述後,就用他個人的主觀理解,來判定誰是誰非。
婦女新知基金會本月十日起,在婚姻家庭法律諮詢專線中,新增「家事調解委員會性別歧視」申訴服務。陳玫儀說,這項服務推出後,接獲不少當事人投訴在調解過程中,遭遇調解委員的性別歧視,不但沒有解決問題,有時反而加速調解破裂。
調解具法律效力
陳玫儀強調,《民法》去年增訂,法院調解或和解的結果,已具實質法律效力,一旦調解成立,雙方的婚姻關係就消滅、離婚確定,法院必須將調解結果通知戶政事務所,避免任一方事後反悔、調解白忙一場;「既然調解有這麼強的法律效力,各地方鄉鎮與法院的家事調解委員必須接受性別平權、多元文化與多元家庭的課程,也應領取專業薪酬。」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550699/IssueID/20100531